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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昭刑更公字第1号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0-04-24 17:08:07 打印 字号: | |

               

 

  

                           (2020)昭刑更公字第1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云南省昭通监狱对罪杨恩田、杨龙祥等六十二人减刑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葛芝毅、颜九华、李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批减刑案件,由审判员葛芝毅担任审判长。

公示期限为五天。

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于公示之日起五日内致电本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870-2835738;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放入本院审判监督庭信箱。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云南省昭通监狱减刑建议书。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3号 

    罪犯杨恩田,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8日作出(2017)云0628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恩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至2030年3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4次,平均月考核分113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283.66元,总计消费6524.11元,卡内余额28.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恩田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号 

    罪犯杨龙祥,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2006年04月26日因抢劫罪被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昭阳刑初字第5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龙祥犯强奸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44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35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337.68分,平均分107.28分,罚金10000元未交。该犯月均消费92.32元,余额561.64元。该犯在分级管理中被评为宽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龙祥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号 

    罪犯邓朝湘,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1日作出(2017)云0628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朝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6月8日至2026年6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4次,平均考核分为106.22分,罚金十万元未履行。2017年10月至2019年09月,月平均消费179.74元,消费总额4313.73元,账户余额1800.16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朝湘予以减去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8号 

    罪犯杨忠斌,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7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忠斌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9月13日至2028年3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4次,平均考核分为110.69分,罚金15000.00元已交纳。2017年10月至2019年08月,月平均消费135.41元,消费总额4333.26元,账户余额1580.73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忠斌予以减去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1号 

    罪犯阮昭贵,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4日作出(2017)云0629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昭贵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阮昭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1日以(2017)云06刑终157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8月11日至2028年8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9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4次,罚金2000元已全部履行。考核期间月均消费273.1元,余额4857.92元,该犯平均月考核分106.44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改造中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昭贵予以减去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7号 

    罪犯王继兴,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2005年07月21日因吸毒受到戒毒。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7日作出(2016)云0629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继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继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1日以(2016)云06刑终240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4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2月24日至2022年5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19年07月止获记表扬3次,平均分116.44分,罚金8000元全交。该犯月均消费480.94元,余额1096.4元。该犯在分级管理中被评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继兴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6号 

    罪犯杨吉华,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30日作出(2015)水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吉华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本人上诉、检察院抗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以(2015)昭中刑二终字第201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9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6月15日至2020年11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3次,余分539.49分,平均月考核分113.44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罚金已全部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考核期内月均消费408.55元,总计消费8170.94元,卡内余额2169.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吉华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此位置勿编辑 

    罪犯高关友,男,1996年3月1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1日作出(2015)昭阳刑初字第6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关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4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5月11日至2020年8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19年06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2.25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97.79元,总消费1564.59元,消费卡余额36.02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关友提请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64号 

    罪犯陈志军,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5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93363.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7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5月至2019年06月止,获记表扬2次,平均考核分为95.06分,考核截止9月份余分356.61分,民事赔偿93363.00元已履行。2018年09月至2019年09月,月平均消费98.95元,消费总额1286.36元,账户余额1089.69元。民事赔偿已全部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军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此位置勿编辑 

    罪犯代有刚,男,199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1日作出(2016)云0602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有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4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1月2日至2020年7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19年03月止获记表扬2次,余分492.27分,月考核平均分97.68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136.29元,总消费1635.48元,消费卡余额317.55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有刚提请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6号 

    罪犯邓定书,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曾因盗窃罪被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13日作出(2016)云0602刑初6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定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6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考核分88.75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1.57元,总消费582.29元,消费卡余额74.69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定书予以减去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7号 

    罪犯孟仁顺,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4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仁顺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7月17日至2021年1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3次,余分309.67分,平均月考核分104.94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43.16元,总计消费5106.91元,卡内余额1804.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仁顺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3号 

    罪犯向小玲,男,199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彝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小玲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6日以(2016)云06刑终74号刑事裁定,同案改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2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5月9日至2020年10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19年06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2.48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20.40元,总消费3526.38元,消费卡余额139.42元,罚金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小玲提请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63号 

    罪犯徐勇,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曾因抢劫罪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6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追缴人民币10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7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4次,平均考核分为92.95分,罚金十万元未交纳,追缴诈骗所得十万元未履行。2017年07月至2019年09月,月平均消费107.20元,消费总额2894.40元,账户余额696.37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勇予以减去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号 

    罪犯柯昌明,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曾因强奸罪被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曾因盗窃罪被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5日作出(2014)盐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17日送达,以被告人柯昌明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3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978号裁定,裁定不予减刑;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5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84.64分,该犯月均消费68.43元,余额395.69元,该犯在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昌明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9号 

    罪犯尤广明,男,199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0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广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7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9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2次,平均月考核分104.5分,罚金已全部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211.08元,总计消费2743.98元,卡内余额637.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尤广明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2号 

    罪犯李文彬,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4日作出(2018)云0625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8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2次,罚金已全部履行,平均月考核分95.75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100.7元,总计消费1409.73元,卡内余额2953.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彬予以减去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0号 

    罪犯付帮龙,男,199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3日作出(2014)彝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帮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付帮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4日以(2014)昭中刑二终字109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19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36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2月27日至2020年10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345.35分,平均分109.31分。该犯月均消费273.19元,余额436.92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管理中被评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帮龙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8号 

    罪犯陈建磊,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6日作出(2016)云0602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建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2日以(2016)云06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4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19年07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08.47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143.65元,总消费2441.99元,消费卡余额273.32元,罚金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磊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4号 

    罪犯马明通,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8日作出(2016)云0623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明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9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8月30日至2024年1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19年06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04.66分,罚金8000元未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改造中表现较好。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明通予以减去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6号 

    罪犯夏利文,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6日作出(2016)云060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利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夏利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8日以(2016)云06刑终179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4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1月13日至2024年11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19年05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6.03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82.74元,总消费4241.11元,消费卡余额191.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利文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0号 

    罪犯马勋井,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云062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勋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勋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以(2017)云06刑终36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3月9日至2024年3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1.33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69.38元,总消费4579.42元,消费卡余额159.14元,罚金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勋井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2号 

    罪犯曹军,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曾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曾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曾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曾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04日作出(2015)威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军犯脱逃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5年7月18日至2020年12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3月01日至2019年09月30日止获记表扬4次,获记“迎十九大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单项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03.28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157.50元,总消费6772.58元,消费卡余额256.49元,罚金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军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0号 

    罪犯余佑碧,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曾因盗窃罪被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盗窃罪被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盗窃罪被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062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佑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3日以(2017)云06刑初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6月29日至2022年1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6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90.67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28元,总消费76.14元,消费卡余额2024.18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佑碧予以减去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7号 

    罪犯王昌,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9日作出(2015)昭阳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1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79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3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8月31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04月止获记表扬3次,余分491.37分,月考核平均分105.82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26.17元,总消费2714.07元,消费卡余额200.83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昌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6号 

    罪犯王家兴,男,199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昭阳刑初字第5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家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3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97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5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8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19年06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02.53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改造中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兴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3号 

    罪犯陈发昌,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1日作出(2015)昭阳刑初字第6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发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发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6日以(2016)云06刑终20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4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6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19年07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09.19分,考核期间月均消费18.32元,余额1089.08元,罚金5万元未履行,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改造中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发昌予以减去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5号 

    罪犯冉龙才,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曾因盗窃罪被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曾因诈骗罪被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6日作出(2017)云0622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龙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26年12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9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4次,平均考核分为107.68分,罚金一万元已交纳,2017年09月至2019年08月,月均消费201.74元,消费总额4841.64元,账户余额1242.14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龙才予以减去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9号 

    罪犯毛代贤,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代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3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95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5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3年4月30日至2020年12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04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0.5分;截止2019年8月,考核余分506.52分。考核期间月均消费167.77元,余额2776.5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改造中表现较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代贤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2号 

    罪犯吴绍龙,男,1989年1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曾因盗窃罪被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9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绍龙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2849.6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9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7月至2019年06月止获记表扬2次,平均考核分为111.17分,考核截止9月份余分373.80分,罚金4000.00元已交纳,民事赔偿2849.61元已履行。2018年09月至2019年09月,月平均消费222.19元,消费总额2888.48元,账户余额222.2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绍龙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9号 

    罪犯胡纯友,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0日作出(2016)云0629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纯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3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5月29日至2020年4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19年06月止获记表扬3次,平均分108.03分,该犯月均消费53.75元,余额16.51元。该犯在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纯友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60号 

    罪犯徐大富,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6日作出(2013)彝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大富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6刑更59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1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3年5月18日至2024年5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05月止获记表扬3次,平均考核分为88.96分,罚金1000.00元未履行。2017年10月至2019年05月,月平均消费28.54元,消费总额570.84元,账户余额24.22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大富予以减去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1号 

    罪犯李良元,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小学教育,曾因盗窃罪被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7日作出(2016)云0629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良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24日经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以(2017)浙0327刑初324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75000.00元,于2017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7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考核分97.48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155.61元,总消费4045.90元,消费卡余额932.23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良元予以减去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7号 

    罪犯吕聪,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4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8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3次,余分367.84分,平均月考核分116.95分,民事赔偿已全部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433.92元,总计消费7810.63元,卡内余额101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聪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4号 

    罪犯向平宽,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曾因盗窃罪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6日作出(2013)会刑初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平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43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于2017年01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74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3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3.44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198.11元,总消费4160.32元,消费卡余额2280.74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平宽提请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65号 

    罪犯马培云,男,1990年6月9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因盗窃罪被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2日作出(2014)昭阳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培云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6刑更61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8年01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至2034年2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8月至2019年07月止获记表扬4次,迎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平均考核分为102.89分,罚金3000.00元未交纳。2017年08月至2019年07月,月平均消费155.24元,消费总额3725.68元,账户余额2298.66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培云予以减去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9号 

    罪犯郑晓伟,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五莲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1日作出(2017)云0622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晓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9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00.73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16.23元,总消费5405.85元,消费卡余额1418.65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晓伟予以减去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9号 

    罪犯宋芝超,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7日作出(2016)云062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芝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宋芝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2日以(2016)云06刑终127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1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10月14日至2024年2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19年07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04.24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159.03元,总消费2703.56元,消费卡余额395.31元,罚金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芝超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0号 

    罪犯温树伟,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曾因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8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树伟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至2021年1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2次,平均月考核分111.05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236.73元,消费总额2604.04元,卡内余额1030.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树伟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5号 

    罪犯虎恩田,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2日作出(2016)云0602刑初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虎恩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53949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5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12月24日至2021年4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19年07月止获记表扬3次,余分309.3分,平均月考核分111.75分,考核期间月均消费211.29元,余额8865.8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改造中表现较好。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民事赔偿1539492元,未履行1419492元,已赔偿人民币120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虎恩田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62号 

    罪犯李章明,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3日作出(2017)云0625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章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1月3日至2024年11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7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4次,平均考核分为95.72分,民事赔偿1万元未履行。2017年07月至2019年09月,月平均消费107.89元,消费总额2913.01元,账户余额1443.16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章明予以减去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3号 

    罪犯王勇,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5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7月至2019年07月止获记表扬2次,平均考核分为106.40分,考核截止9月份余分310.94分。2019年08月至2019年09月,月平均消费92.10元,消费总额184.19元,账户余额1296.3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8号 

    罪犯刘启勇,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6日作出(2016)云0602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2日作出(2016)云06刑终120号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被告人刘启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8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3次,平均月考核分108.25分,罚金3000元未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189.39元,总计消费3219.65元,卡内余额89.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启勇予以减去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5号 

    罪犯杨进涛,男,199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曾因盗窃受到拘留。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1日作出(2018)云0626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进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8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2次,平均月考核分98.9分,罚金已全部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205.54元,总计消费2672.07元,卡内余额359.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进涛予以减去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1号 

    罪犯汪银贵,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银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6刑更63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1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3年2月17日至2025年8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8月至2019年05月止,获记表扬3次,平均考核分为84.35分,民事赔偿8000.00元未履行。2017年08月至2019年05月,月平均消费13.97元,消费总额307.44元,账户余额2298.7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银贵予以减去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8号 

    罪犯蒋武魁,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初级中学教育,曾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5日作出(2017)云0623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武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8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平均月考核分102.57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35.05元,总计消费5876.24元,卡内余额1634.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武魁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5号 

    罪犯范孝进,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威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孝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1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73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4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2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06月止获记表扬3次,余分310.81分,月考核平均分103.32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05.65元,总消费3701.77元,消费卡余额2403.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孝进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1号 

    罪犯欧荣坤,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昭阳刑初字第00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荣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71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7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6刑更72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2日至2021年2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8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余分309.95分,月平均考核分103.12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22.09元,总计消费3174.34元,卡内余额961.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荣坤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7号 

    罪犯徐仕才,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文盲,因抢劫罪,盗窃罪被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8日作出(2016)云0624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仕才犯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2308.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5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5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平均考核分为117.31分,罚金20000.00元未交纳,民事赔偿2308.50元未履行。2016年07月至2019年08月,月平均消费261.80元,消费总额9948.52元,账户余额388.59元。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仕才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6号 

    罪犯叶远华,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2008年09月22日因强奸罪被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05月08日因盗窃罪,抢夺罪被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3日作出(2016)云062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26日送达,以被告人叶远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叶远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以(2016)云06刑终288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5次,余分314.19分,平均分106.3分,罚金2000元全交。该犯月均消费193.75元,余额1920.04元。该犯在分级管理中被评为宽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远华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0号 

    罪犯郑有全,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8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有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7月14日至2021年1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9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2次,平均分106.95分,该犯月均消费171.42元,余额89.58元。该犯在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有全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8号 

    罪犯石波,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3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石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1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24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7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95.97分,获记“迎十九大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单项表扬1次,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30.26元,总消费5986.87元,消费卡余额2523.94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波予以减去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1号 

    罪犯谢得乘,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云062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得乘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8月30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05月止获记表扬4次,余分385.27分,月考核平均分92.57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18.70元,总消费523.61元,消费卡余额1.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得乘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8号 

    罪犯王崇相,男,199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5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崇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2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9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4次,平均分105.7分,罚金20000元未交。该犯月均消费230.84元,余额153.3元,该犯在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崇相予以减去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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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9号 

    罪犯卯申奎,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30日作出(2017)云0628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卯申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月18日至2027年1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4次,平均考核分为109.64分,罚金4000.00元已交纳。2017年10月至2019年08月,月平均消费126.62元,消费总额2912.18元,账户余额967.79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卯申奎予以减去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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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号 

    罪犯唐剑峰,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6日作出(2015)会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剑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1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65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5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8月28日至2021年1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19年06月止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340.24分,月考核平均分112.34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58.19元,总消费4130.99元,消费卡余额1408.80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剑峰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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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2号 

    罪犯肖池贵,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小学教育,曾因诈骗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4日作出(2015)昭阳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池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1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64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1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9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07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09.45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13.70元,总消费4701.32元,消费卡余额647.62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池贵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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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5号 

    罪犯夏文科,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1日作出(2015)昭阳刑初字第6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文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6日以(2016)云06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4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5月11日至2020年8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19年06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4.22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82.10元,总消费4513.53元,消费卡余额427.47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文科提请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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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2号  

    罪犯晋孝波,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6日作出(2016)云0629刑初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晋孝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1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8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19年06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6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72.61元,总消费4361.79元,消费卡余额258.17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晋孝波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4号 

    罪犯黄方刚,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5日以(2017)云刑终4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被告人黄方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至2031年5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07月止获记表扬4次,平均月考核分117.07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96.47元,总计消费6622.28元,卡内余额1115.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方刚予以减去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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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号 

    罪犯耿怀飞,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6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怀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3月24日至2021年3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403.28分,平均分108.44分。该犯月均消费168.7元,余额974.17元,该犯在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怀飞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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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4号 

    罪犯梁永义,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9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永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9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2次,平均考核分为103.04分,罚金5000.00元已全部履行。2019年02月至2019年09月,月平均消费37.20元,消费总额297.63元,账户余额615.6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永义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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