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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26 15:19:30 打印 字号: | |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院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主持,副院长参加,办公室主任到会记录,必要时吸纳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应坚持的原则:

(一)实行“院长负责制”,各副院长向院长负责;

(二)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三)各副院长应在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服从,并坚决贯彻执行。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处理本院及全市法院系统重要日常工作;

(二)传达有关重要会议精神,议定贯彻方案,提交党组研究决定;

(三)根据院党组的决定、决议事项,讨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四)听取分管副院长的工作汇报;

(五)研究本院重要规章制度,全市法院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

(六)研究本院及全市法院重要工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的主题及其重要的工作部署;

(七)研究《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兑现;

(八)检查法律、法规及院党组的决定、本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研究制定本院财务收支计划,检查财务执行情况,对重大支出拟订执行方案,提交党组会议决定;

(十)根据市人大、市政协对我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研究制定执行方案或整改措施;

(十一)审定以中院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和领导的重要讲话;

(十二)研究处理两级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及后勤装备建设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十三)研究处理本院及法院系统有关行政事务的重大问题,需党组决定的,提出拟办意见。

第四条 各副院长需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须先提出拟办意见,送办公室汇总报告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一般半月举行一次,必要时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可临时召开会议。重大问题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各副院长汇报工作,必要时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以便详细了解有关情况。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的事项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八条 本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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