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风险告知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告示
  发布时间:2020-04-26 16:16:22 打印 字号: | |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在审理和执行中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以便当事人慎重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因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而承担不利后果,特对诉讼中的主要风险告知和提示如下:

    一、举证责任风险。根椐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判断事实,并据此进行裁判,

    二、执行风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否则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但如果被执行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2、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将难以实现。

    三、诉讼费承担的风险。根据有关规定,诉讼费由原告预交,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诉讼请求全部或者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相应的诉讼费依法只能自己承担,诉讼费必须按时交纳,否则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四、申请鉴定的风险。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提供相关材料,否则将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不按时出庭的风险。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将按撒诉处理。

    六、诉讼成本风险。诉讼是一项专业性、程序性较强的活动,进行诉讼活动,必将投入相应的精力和物力。因此,对诉讼活动应认真思考,理智选择。在诉讼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协商、有关组织调解、仲裁等手段解决纠纷。

    防范风险的根本方法是在日常生活中提高民商事交易风脸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各类纠纷的发生。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