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云南省法学优秀论文征文 |
抓好“五关键”,严打“微腐败”
——昭通市“微腐败”类案件调研分析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孝荣 杨巧玲
抓好“五关键”,严打“微腐败”
——昭通市“微腐败”类案件调研分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他同时强调“要做到惩治腐败绝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坚决打赢反腐败这场正义之战”。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路上,我们要坚决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微腐败”与腐败之间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小事不注意,便会酿成大祸。
近几年,“微腐败”现象依然突出,基层、农村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违规违纪问题此起彼伏,影响极坏。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让群众更多地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就必须向“雁过拔毛”式腐败案件亮剑。
近期,笔者对昭通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审理的相关典型案例进行了详实分析,对收集的抽样调查数据信息进行提取、筛选和归纳。从占比、罪名、案件趋势、量刑情况、被告人身份(职级、工作单位等)、涉案金额及类型等方面对这“微腐败”类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更为透彻的分析。通过对所掌握的抽样数据的仔细研究和运用,基本上客观呈现了“微腐败”类犯罪案件的总体情况,具有一定的决策参考和实践指导价值。
一、现实境况
(一)贪污受贿在职务犯罪中占比六成。
昭通市两级法院近3年审结一审职务犯罪共计300件,其中2016
年审结148件,2017年审结113件,2018年5月前审结39件。审结案件中受贿99件占33%,贪污91件占30.3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60件占20%,行贿21件,挪用公款15件,其他14件。
表一:2016-2018年昭通市法院审结一审职务犯罪案件情况(件/人)
案由 | 2016 | 2017 | 2018.1-5 | 合计 |
贪污罪 | 46/82 | 32/54 | 13 | 91 |
挪用公款罪 | 4/4 | 8/9 | 3 | 15 |
受贿罪 | 54/62 | 36/42 | 9 | 99 |
单位受贿罪 | 1/3 | 1 | ||
行贿罪 | 10/14 | 6/10 | 5 | 21 |
对单位行贿罪 | 1/1 | 1 | ||
滥用职权罪 | 20/30 | 17/25 | 3 | 40 |
玩忽职守罪 | 12/22 | 11/31 | 5 | 28 |
徇私枉法罪 | 1/1 | 1/1 | 2 |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1/1 | 1 | ||
枉法裁判罪 | 1 | 1 | ||
合计 | 148/218 | 113/174 | 39 | 300 |
(注:数据来源于司法统计系统,1人涉多罪的案由以主罪定案由,多人多罪的以1件主罪定名。)
图一:2016-2018年昭通市法院审结一审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件)
(二)审结职务犯罪案件生效比近六成。
近3年来审结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生效171件249人,审结案件生效比57%,正常情况应该是数据接近,生效数据远远小于审结数有几方面原因,一是职务犯罪案件本身的定案证据收集认定有难度,导致一个案件重复多次的退回补充证据或发回重审,在报表中反映为一个案件会以不同的案号先后出现。二是司法统计本身存在的问题,承办法官在案件生效后不及时录入生效案件系统,特别是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生效后,很多案件没有录入系统,导致案件长期处于未生效状态,但系统中又没有监督干预环节。
表二:2016-2018年昭通市法院判决生效职务犯罪案件情况(件/人)
案由 | 2016 | 2017 | 2018.1-5 | 合计 |
贪污罪 | 22/42 | 31/54 | 53 | |
挪用公款罪 | 2/2 | 5/5 | 1/1 | 8 |
受贿罪 | 25/26 | 28/34 | 7/7 | 60 |
单位受贿罪 | 2/3 | 2 | ||
行贿罪 | 9/11 | 3/6 | 12 | |
对单位行贿罪 | 1/1 | 1 | ||
滥用职权罪 | 9/19 | 11/16 | 20 | |
玩忽职守罪 | 5/5 | 9/16 | 15 | |
徇私枉法罪 | 1/1 | 1 | ||
合计 | 72/105 | 91/136 | 8/8 | 171/249 |
(注:数据来源于司法统计系统,1人涉多罪的案由以主罪定案由,多人多罪的以1件主罪定名。)
图二:2016-2018年昭通市法院判决生效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件)
(三)职务犯罪案件免处及缓刑率超六成以上,重刑率极低仅占2%。
同期生效的171件249人中,免处105人占42.17%,缓刑67人占26.91%,3年以下有期徒刑54人占21.69%,3至5年有期徒刑14人占5.62%,5至15年有期徒刑5人占2.01%,即重刑率只占2.01%,拘役4人占1.61%。并处罚金83人占33.33%,即只有三分之一的被告人被处以罚金刑。
表三:2016-2018年昭通市法院判决生效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量刑情况(人)
年份 | 15年以上有期徒刑 | 5至15年有期徒刑 | 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缓刑 | 管制 | 拘役 | 免处 | 单处罚金 | 并处罚金 | 没收财产 | 合计 |
2016 | 2 | 5 | 34 | 32 | 32 | 33 | 105 | |||||
2017 | 2 | 6 | 20 | 31 | 4 | 73 | 46 | 136 | ||||
2018.1-5 | 1 | 3 | 4 | 4 | 8 | |||||||
合计 | 0 | 5 | 14 | 54 | 67 | 4 | 105 | 83 | 249 |
(注:数据来源于司法统计系统,1人涉多罪的案由以主罪定案由,多人多罪的以1件主罪定名。)
图三:2016-2018年昭通市法院判决生效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量刑情况(人)
(四)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占比七成以上,在40至60岁之间的高学历人员犯罪占比六成以上。
在判决生效的249人中身份系国家工作人员183人占73.49%,在183个国家工作人员中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13人占61.75%,社会闲散人员、自由职业、私营企业主等66人占26.51%,60岁以上人员7人占2.81%,女性18人占7.23%,党员35人占14.02%,少数民族12人占4.82%。因司法统计报表无以下栏目,故抽取同期裁判文书样本165件224人(含3个单位犯罪主体)中,年龄在40岁以下65人占29.01%,40岁以上至60岁151人占67.41%,60岁以上5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139人占62.05%,中专、高中及以下人员82人占38.14%。
表四:2016-2018年昭通市法院审结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情况(人)
年份 | 国家工作人员 |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其他人员 | 年龄(抽样221人) | 性别 男/女 | 党员 | 少数民族 | 文化程度(抽样221人)
| |||
40岁以下 | 40岁以上60岁以下 | 60岁以上 | 大学专科以上 | 中专及高中以下 | |||||||
2016 | 70 | 49 | 35 | 1 | 101/4 | 14 | 5 | ||||
2017 | 106 | 57 | 30 | 6 | 124/12 | 19 | 7 | ||||
2018.1-5 | 7 | 7 | 1 | 6/2 | 2 | ||||||
合计 | 183 | 113 | 66 | 65 | 151 | 5 | 131/18 | 35 | 12 | 139 | 82 |
(注:数据来源于司法统计系统,1人涉多罪的案由以主罪定案由,多人多罪的以1件主罪定名。)
(五)职务犯罪案件近90%发生在县乡村级掌握公权力和资金的部门和人员。
在抽取样本的62件224人中,市直机关或以上人员10人占4.46%,县级单位89人占39.73%,乡镇、街道办、站股所部门60人占27.52%,村社人员42人占19.27%,社会人员23人占10.26%。
图四:2016-2018年昭通市法院审结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工作单位(人)
(六)乡科级和一般人员虽占职务犯罪的主导,但单位党政一把手犯罪占比四成也不容忽视。
在抽取样本的162件224人中,县处级及以上人员13人占5.8%,乡科级56人占25%,一般人员132人占58.93%;社会个体户、个私企业主等其他人员23人占10.26%。单位党政一把手(含公司董事长经理、其他单位法人、村社支书主任等)有88人涉及职务犯罪,占39.29%。
图五:2016-2018年昭通市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案件被告人职级情况(人)
(七)涉案资金领域八成涉民生资金,犯罪金额近半数在10万元以下,但上100万元的大标的犯罪也突显。
抽样162件224人(有3个单位犯罪主体)中涉案资金领域扶贫资金29人占12.95%,救灾款物8人3.57%,涉农业、农村、农民利益的“三农”资金50人占22.77%,低保、社保资金18人占8.04%,教育领域资金28人占12.5%,医疗卫生13人占5.8%,建设工程27人占12.05%,矿山转让、煤矿监管领域11人占4.91%,林业资金30人13.39%,单位公款13人占5.8%,其中部分案件一案多人涉案款多领域或一人一案涉多领域资金,八成以上的职务犯罪涉及民生资金,永善县检查为成立以来查办的永善县云桥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纳甘世敏挪用公款500余万元案、永善县林业局出纳杨昌兰挪用公款2000余万元案,据了解,目前这两个案件虽在监察委调查阶段,还未进入司法程序,但涉案金额之高,却为财政资金的监管敲响了警钟。抽样数据中,涉案金额无标的有19人8.48%,10万元以下有104人占46.43%,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有53人占24.55%,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有15人占6.7%,100万元以上有31人占13.84%。案款在10万元以下占四成,100万元以上虽只占一成以上,但上升势头也较明显。
图六:2016-2018年昭通法院审结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涉及资金类型(人)
图七:2016-2018年昭通市法院审结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涉及金额(人)
(八)分级审理、异地管辖职务犯罪一审案件提升案件质量,减少社会干预。
2015年始,昭通市中院主要审理副处级及以上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期审理12件,特别典型的有原实验中学校长李成贵受贿395万元案、周国容贪污100余万元案,2016年昭通中院以受贿罪、销售票证罪判处李成贵有期徒刑16年罚金90万元、判处周国容5年有期徒刑罚金30万元,犯罪赃款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原昭通市交通局局长张朝东受贿1298万元及特定关系人周远香受贿1165万元案,张朝东一审被昭通中院判处12年罚金200万元,没收4套房产,周远香被判处7年罚金100万元,该案已上诉在二审中;原云南警官学院院长钱磊(正厅级)犯受贿1亿元以上系昭通近年审理最大标的职务最高的职务犯罪案件,2016年昭通中院一审以钱磊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二审至今未有结果。另外还有省高院指定管辖的原昆明市人大副主任张选忠(副厅级)受贿110万元案,昭通中院一审判处张选忠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和没收赃款。其余11县区法院审结案件排名为:第一昭阳区52件,第二彝良县42件,第三盐津县38件,第四巧家县33件,第五镇雄县25件,第六鲁甸县、威信县各19件,第七永善县18件,第八大关县13件,第九绥江县11县,第十水富县7件。因从2015年开始科级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异县审理,厅级干部异州异市审理,故抽样中标示为某县审理的案件不一定是该县发生的案件,钱磊受贿案、张选忠受贿案就是省高院指定管辖厅级干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件。
图八:2016-2018年昭通市法院审结职务犯罪案件情况(件/人)
(注:从数据可以看出系统汇总的两级法院审结数为300件,而11县区法院加上市中院分别汇总为289件,故相差11件,说明系统在汇总数据或是数据生成后承办人又有改动之嫌,导致数据不稳定,汇总生成有误,司法统计数据仅供参考。)
二、问题厘清
(一)涉民生领域犯罪突出。
从抽样的162件224人职务犯罪案件中统计得知,涉案领域从农业、农民、农村的“三农”资金到林业幼苗抚育、石漠化治理、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公益林改造等资金,从农村低保、养老保险、孤儿补助、地震救灾补助、扶贫资金、征地拆迁补助到学生营养餐、学校食堂承包转包、教辅材料、校服采购、校园改扩建及辅助设施配置等资金,从医疗卫生药品、道路交通修缮、农村饮用水农电网改造到矿山安全监理、工程承包等等涉民生领域都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行贿、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八成以上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及民生资金。小官大贪容易发现,而小官小贪对民生的影响更坏更烈更直接。
(二)类案、窝案频发、高发。
在相同领域的犯罪经常是类案、窝案频发高发的重灾区,案中有案,案外有案,侦破一案带出一串、端出一窝的情况较为突出。抽样162件中有31件存在共同犯罪,有的窝案立案时是分别立案,故实际的共同犯罪案件不仅此数,而类案基本是分别立案,不易统计分析。如在医疗卫生领域发生的药品回扣,往往一人以同一方式给多个卫生院领导和经办人员回扣多次,导致类案、窝案发生。云南佳能达医药公司昭通分公司及其经理胡绪朋行贿案就是典型案例,胡绪朋在2012年至2017年间多次向胡明俊、杨进山、周绍雄、王云、黄付香、贺大燕、李旭等7名盐津县基层卫生院领导或医生几万至几十万不等共计112万元的药品回扣,形成胡绪朋行贿,其余7人受贿的窝案,一审法院以胡绪朋犯行贿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7犯以受贿罪结合退赃、自首、认罪表现等最高判处三年,罚金20万元及免处不等的刑罚,赃款均被没收上缴国库。永善县畜牧局陈学彬、汪正安等4人贪污受贿91至66万元案,一审法院判决陈学彬三年零六个月后该案已上诉在二审中。永善县码口镇码口村支书薛仙(女)、副主任陈正华等4人贪污国家扶贫社保款40余万元均被判处两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此案属于多年多人多次对国家的扶贫社保资金领域的小官大贪。原市交通局局长张朝东与特定关系人周远香共同受贿1165万元,张还另外受贿133万元,两犯一审均受到法律的惩处,现正在二审中。其他在学生营养餐、食堂承包、学生教辅资料、校服采购等领域也较容易形成腐败窝案,如鲁甸发生在教育行业的贪污受贿也是典型案件。
(三)司法领域发案时有发生。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是清廉的代表,但是这块领域并非净土一片,同样受到利益趋逼,正义考量。昭阳区法院审理的原昆明官渡区法院退休干部张萍滥用职权、受贿案具有很强警示性,张萍在职办案过程中滥用职权,对当事人提交材料审查不力,形成的调解文书导致他人的财产受损,并在办案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6万元,在对其审理过程中拒不认罪退赃,被一审法院判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已上诉在二审审理中),本是颐养天年的年纪,却要经历牢狱之灾,法官判法官,本是同根生,相煎也不愿。另有鲁甸司法局干部赵奎章利用与法院案件承办人系亲属关系,便与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当事人达成钱权交易,摸黑法院法官清廉形像,私自收受当事人贿赂50万元,被昭阳区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赃款没收。另还有绥江县交警大队协警徐志勇玩忽职守案,徐志勇本职是交警协警,对酒驾有制止职责,但明知故犯,参与饮酒并放任同餐饮酒人驾车,导致车辆翻入金少江3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惨案,徐志勇犯玩忽职守罪被一审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还如镇雄中屯派出所干警刘囧滥用职权,在办案中伪造证据事实造成冤案致国家赔偿13万元,刘囧被镇雄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原威信县扎西派出所所长肖发涛徇私枉法放纵所内干警违法犯罪不追究被免处。
(四)犯罪金额攀升。
在职务犯罪中,几万元才起步,几十万元也很常见,上百万元的也时有发生,近年上千万元、上亿元的涉案标的在昭通这块贫乏的土地上也有发芽。2016年昭通中院审理的受贿上亿元的钱磊案,原实验中学校长李成贵受贿近400万元案,2017年鲁甸法院审理的苏文建行贿1680万元案,张朝东受贿1298万元及特定关系人周远香受贿1165万元,涉案标的没有最大,只有更大。上述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处苏文建行贿案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3360万元,因检察院抗诉,现案件正在二审中。原昭通市宣传部出纳邓忠挪用公款379万元,一审判处五年,二审改判三年。大关县吉利财政所政所职工任家方挪用公款131万元一审判处三年,现二审发回重审中。原巧家县林业局局长刘先座贪污受贿330万元、谢大宇行贿170万元的共同犯罪案,刘先座被判十一年有期徒刑罚金80万元,谢大宇被判五年零六个月,涉案赃款没收。还有上文提到的永善县监察委查办的永善县云桥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示出纳甘世敏挪用公款500万元案、永善县林业局出纳杨昌兰挪用公款2000余万元案,单案涉案金额远超永善县已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暴露出部分单位对国家资金监管不到位的根本性问题。加之,犯罪的黑手在一些特殊领域的特定款物也在不断的涉猎,如孤儿补助、低保社保医保资金、抗震救助款物、扶贫救济抚育资金、学生营养餐补助等涉案金额也在攀升,下步打击的重点应是各块联合,条块结合,老虎苍蝇一起打,决不手软。如永善畜牧局陈学彬等4人贪污扶贫工程款91万元也是特定款物特别领地的多人大标的犯罪案。
(五)个别单位账务管理混乱,会计、出纳失责,支取随意,单位领导监管不到位,账外资金仍然存在。
在抽样的案例中,随处可见单位账务管理混乱,特别是村级账务,一人管钱管账现象存在,在市直机关和县乡镇单位,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资金在单位与个人账户间随意转账转付,监管形同虚设,支取随心所欲,监守自盗,囊中取物如入无人之境。有的单位领导一把手心存贪腐之念,随意让资金账外循环,私建小金库,或是弄虚作假,虚报数目,扩大开支,或者直接私存腰包。直接经管账务的人员利用单位财经制度不健全疏于管理等漏洞,把黑手伸向自己管理的资金,用于赌博、炒股、投资、放高利贷、个人消费等。原市委宣传部出纳邓忠挪用公款379万元炒股,原大关县吉利财政所职工任家方挪用公款131万元投资、个人消费长期不归还,镇雄县场坝财政所所长挪用公款、信用卡诈骗168万元,永善县甘世敏挪用公款案中,其从2012年担任出纳以来,便挪用公款用于购买彩票,作案时间长达5年之久,作案次数达数十次,通过自己掌握的财务专用章和出纳业务章开具现金支票的方式套取资金;永善县杨昌兰挪用公款2000余万元案中,杨昌兰从2013年以来开始挪用公款用于炒股,直到案发共挪用公款83次,其私自使用出纳U盾制作电子单证,并私自使用本应由会计保管的用于网上资金审核的U盾对资金出账单进行审批,挪出公款,并在每月底将自己填写的余额对账单交给会计做出报表,掩饰其犯罪行为,直至越陷越深,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些案例的警示作用应该引起地方党委政府、司法部门、单位一把手和社会的反思。
(六)小官作案手段隐蔽危害显现。
在一些村级社区,财务管理混乱,账务审查监管不力,导致收取的社保、医保资金被挪用侵占侵吞,在低保、孤儿补助、抗震救灾、扶贫救济等国家专项资金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多人联合多年多次作案,让国家的特定款物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对特殊人群的救济形同虚设,大官难见,小官吃拿卡要,为所欲为,横行乡里,隐蔽作案,视人民的养老钱、养命钱、养病钱为儿戏,侵害民生利益,民众怨声载道,敢怒不敢言,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原镇雄县母享镇陇东村委委员张双双截留新农合医疗款5.13万元用于赌博,被判一年;原镇雄盐源镇付家寨村党总支书记王焕聪贪污地震补助款4.2万元,被判一缓二;原镇雄花山乡花山村党总书记徐本林贪污农村低保款4万元被判七个月拘役;原威信县双河乡顺河村主任贪污孤儿补助款13.99万元,被判三年零六个月,罚金20万元。在抽样中有42名村社支书主任等涉及此类案件,均视同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一方官员维护一方百姓,不管大官小官,“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种红薯”,还有在普九教育中,针对学生营养餐、教辅材料、校服、学校改扩建等资金的侵占、挪用、贪污、贿赂也频频发生;如周建为竞争到乡村学校学生食堂营养餐的食材供给,多次向多个学校的领导行贿15.5万元,被威信法院判一缓二。抽样中有22人涉及教育领域资金的职务犯罪。
(七)单位一把手连片集中贪腐犯罪,一人多罪现象突出。
单位一把手应是单位的楷模和表率,但现实生活中,一把手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现象屡屡发生。前面列举的原云南警官学院钱磊受贿1亿元案、原昭通实验中学校长李成贵受贿400万元案,原巧家县人大主任陈顺德滥用职权致国家资金损失201.8万元案、发改局局长受贿10万元案、经科局局长滥用职权致损79万元案、水务局局长受贿7.39万元及滥用职权案、财政局局长受贿27万元案、林业局局长刘先座贪污受贿330.5万元案(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罚金80万元,赃款没收上缴国库),原彝良县安监局局长受贿40万元案、政务管理局局长骆义铭受贿2.9万元及滥用职权、串通投标案,盐津县柿子镇党委书记受贿6万元案,原绥江县经济开发办主任黄书凯受贿5.3万元案,原威信县环保局局长陈听聪受贿7万元案、发改局局长受贿20万元案、农业局局长受贿贪污22.5万元案、扎西镇派出所所长肖发涛徇私枉法案,原鲁甸县运管局局长玩忽职守案,原水富县林业局局长滥用职权国家资金损失143万元案,原绥江县交通局局长陈通受贿64.83万元案(一审判两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四年,罚金35万元,检察院抗诉后市中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罚金70万元),原永善县畜牧局、林业局原局长阳留贵受贿34.1万元案、卫生局局长甘永鸿受贿78.2万元案、卫生局党组书记受贿12.7万元案,原镇雄县农业局局长滥用职权案,大关县人力资源办主任肖才兴单位受贿案、住建局局长余勇滥用职权案。仅是巧家有7个单位一把手犯案,永善、威信两个县分别有4个单位一把手犯案,这些典型案件一件案件影响一片,影响一个地方的声誉和发展。抽样中有88个单位正职职务犯罪占比四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受到严重质疑和考量。
(八)特殊岗位渎职犯罪轻视人命,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资金损失巨大。
在矿山安全监管、交警监管等岗位,部分人员渎职、玩忽职守,监管不力,履职不实,导致矿山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如镇雄任涛、邓成超、李才玩忽职守案,致2人死亡的矿山安全事故发生,主犯任涛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绥江徐志勇玩忽职守放任同餐饮酒人驾车致死3人交通事故案,昭阳区孔祥飞玩忽职守对煤矿安全监理不到位不及时,致矿山发生安全事故致死1人损失上百万元,被一审法院判二缓三;原镇雄农业局局长王忠良滥用职权,在农机安全监理中对农用车辆登记失实,造成失实登记的农用车发生4死8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惨案,虽然交通事故的发生与王忠良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登记失实的车辆上路营运肯定与其履职有一定的关系,此案存在争议性和探讨性,王忠良最后被法院免处刑罚;原巧家县人大吕仁贵、同案人邝德文玩忽职守导致国家“三农”资金损失200余万元,被昭阳区法院判三缓四,现该案被昭通中院发回重审。一些职务犯罪案件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在审判实务中有分歧,法律和政策的把握,是审判的难点,如米长旭滥用职权案,造成国家损失是必然的,国家对职务犯罪的零容忍也是肯定的,但事件的多因一果也是审判中需考虑的因素,如何寻求罪与刑的统一是法官智慧之所在。
(九)职务犯罪案件证据事实认定难,法律适用难,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抗诉和发回重审比例高,审理周期长。
近三年市中院受理二审职务犯罪案件95件(其中旧存4件,新收91件中检察院抗诉8件,被告人上诉87件),审结78件,维持42件,维护率53.85%,改判22件,改判率28.2%,发回重审14件,发回重审率17.95%。如钱磊受贿案于2016年2月市中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至今两年多过去尚未有二审结果。原巧家县人大主席团主席吕仁贵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00万元,昭阳区法院一审判三缓四后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区法院重审后仍判三缓四,被告服判。苏文建行贿案鲁甸法院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抗诉,现在二审中。原绥江县交通局局长陈勇贪污受贿案,鲁甸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两年零六个月,罚金35万元后,检察院抗诉,市中院二审判处被告五年,罚金70万元,同案犯潘华一审判处两年缓刑三年,罚金30万元,二审改判三年零六个月,罚金50万元。威信县双河乡政府及乡长古国良犯单位受贿罪受贿10万元,一审判处单位罚金10万元、古国良免于刑事处罚,此案已被市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中。另外职务犯罪案件通常审理周期较长,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上有一定的难度,一个案件一次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是常事,个别案件两次发回重审,因统计报表中无此项内容,故无法统计具体的数据。
三、对策重构
上文归纳了“小苍蝇”腐败具有的特点,概括起来说,往往是“你有我有全都有”,有的甚至还以“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的名义,搞集体“排排坐、吃果果”;还有的则是公然性“近水楼台先得月”,表现出侵害群众利益的直接性。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故勿以“蝇”小而不拍,坚决整治群众身边微腐败和作风问题,才能激发人民群众投身反腐倡廉工作的热情,才能全面推动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要牢牢抓好“教育”这个基础,使之不愿腐败。
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用辩证唯物主义来分析,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因此,我们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理论学习,加强党性党风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干部职工要自觉加强自身的廉政修养,正身正心,将廉洁自律的优良作风外化于行,方能正确履职、防腐拒变。领导干部要加强法制教育,将廉政教育常态化,定期开展廉洁谈话谈心活动,进一步咬耳扯袖以明心醒脑,及时对重点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重点谈话,廉洁自律的基础工作要放在这里,减少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发案率,时刻绷紧反腐倡廉这根弦,自觉树立起遵纪守法的良好作风,筑牢反腐防线。
(二)要牢牢抓好“制度”这个利器,使之不能腐败。
在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很强的时候,不采取一些强制性的遏制措施是不行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我们的一些制度、规范只带有遏制性就远远不够,还必须研究制定适合当今市场经济需要、更深层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措施、规范和制度。要研究怎样把制定行为规范同干部个人经济利益相关联,使干部更加自觉地注意自己的行为。另外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严格公开招投标,领导打招呼都没有用”“收支两条线”“ 切实执行财经纪律,堵塞制度漏洞” “健全落实单位财务制度,防止暗箱操作,对于各方面的开支项目,建立专门的监督小组,组织监督小组共同进行审核和签署,防止“一支笔”随意审批”等等都属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
(三)要牢牢抓好“选拔”这个切入点,使之不必腐败。
“人无德不立,官无德不为”,我们选拔干部既要看才,更要看德。要想保证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国家干部队伍,对思想上的教育和培养就显得尤为重要,要打造一支服务型干部队伍,既要有扎实的基本理论素养,又要做到素质上的过硬,也应做到责任上的担当和思想上的忠诚。在选拔干部时要层层把关,优先选拔那些在艰苦条件、危难时刻磨砺意志、砥砺品质,在直面矛盾、破解难题中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确确实实想干事、会干事、也有能力干好事的好干部。
要不断强化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制度。通过制度建设,规范科学选用领导干部,要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的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将低德、缺德、无德者拒之门外。
(四)要牢牢抓好“监督”这个关键,使之不便腐败。
反腐败如果只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不行的。监督权力是现有权力分配格局下规制腐败最为有效的方式,因此,监督权力的建立必须以权力的制约为核心。理论上,我国目前对权利的监督不仅有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以及群众监督等,可谓很广泛。
1.要加强党内监督检查。经常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部门的重点人员开展深入细致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找出“苍蝇”,将腐败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
2.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加强日常效能监督、强化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监督机制要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监督检查方法较科学,监督力度要大,比如永善甘世敏挪用公款案、杨昌兰挪用公款案的发生,导致国家资金流失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是监督不到位。对于国家资金的保护,党和国家从党规党纪、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单位制度、财务岗位职责等发面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及个人所应履行的职责有详细的规定,正是由于这些单位及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致使国家资金被挪用。作为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资金负总责,应督促会计、出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各负责其责;作为财务部门的分管领导,应协助主要领导管理财务工作,对单位资金余额及使用情况完全掌握,对分管的财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作为单位一把手,应对单位的工作负总责,并履行全面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监督下属按照党纪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严格进行履职、跟进履职情况,并严格落实财务制度和会计出纳分离制度,勿让信任代替监督。上级一旦监管到位,把风险把控住,下级自然不敢轻易犯错甚至犯罪。
3.要加强社会监督。我们不得不承认,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确能钩织呈一张疏而不漏的天网。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监督中来,依靠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完善信访投诉举报机制,改进信息公开的方式和途径,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应高度重视、及早查处;开通网上举报渠道,同时在网上公布腐败人员名单,建立渉腐人员在纪检监察部门的档案;执法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帮助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源头监管铲除职务犯罪土壤。
4.要以“第四种权力”的新闻与公共舆论监督为后盾。增加政府腐败行为被揭露的几率,是遏制腐败、曝光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
实践证明,任何一种方法都不是万能的,这些监督作用有限,监督盲区比比皆是。最为突出的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沈阳“慕马”案一下牵扯进去18个“一把手”就是典型的例子,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从源头上杜绝腐败,对权力的监督必须以公开为前提。
(五)要牢牢抓好“惩处”这个威慑力,使之不敢腐败。
反思目前既有的反腐对策和机制,我们不能完全单纯依靠思想教育、模范宣传等手段为主的“道德反腐”,还是要结合刑法“惩处”这一良方。
这里说的“惩处”,从以下几方面表述。立法方面,应该本着刑法“严而不厉”的目标进行调整。譬如:①放宽有关腐败犯罪的成立条件,降低起刑点。②还有建议扩大腐败犯罪的主体范围,不止局限“国家公职人员”,还包括“该公职人员本人或其他人员或实体”等。③扩大滥用职权罪的范围,将滥用职权罪中“已发生客观危害结果”为成立要件的规定扩大化。
证据方面,应合理增加体现反腐特殊性的刑事侦查和证据因素,赋予用秘密侦查、诱惑侦查等特殊手段获得的证据以证据资格。
加大对“微腐败”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力度,充分发挥刑罚威慑作用,增强惩治腐败的震慑力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实效。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对涉特定款项特别是扶贫领域方面的“微腐败”类违法犯罪严惩不贷。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微腐败”类违法犯罪,并加大巡回公开审判的次数,加重以案释法的力度。加强法制宣传,用发生在身边的“微腐败”案件教育其他干部,让他们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加大对“微腐败”类案件的综合研判力度,分析腐败根源,提出预防措施,积极向党委政府提供司法建议,着力源头预防。
四、司法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呈现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隐蔽型贿赂犯罪需深挖。
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近年来涨势强劲,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件逐渐出现,贿赂犯罪中的贿赂也出现了股份、旅游消费、免除债务等较新的种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贿赂犯罪的隐蔽性,被告人作案时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侦查取证较为困难。导致检察院自侦部门在侦查此类案件时将案件的重点突破口放在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上,然后再根据口供、证人证言去搜集相关书证、物证等。因此,对于此类隐蔽型的贿赂犯罪应更新侦察装备和技术,加大查办力度,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
(二)贪污特定款项犯罪需严惩不贷。
通过数据分析,虽然贪污特定款项的犯罪占贪污犯罪的比例仅有17%左右(数据来源于昭通中院陆瑜执笔的全国法院第一届司法大数据分析专题《贪污贿赂犯罪专题分析报告》),但因贪污的资金是特定款项,特别是涉民生领域的,诸如救灾、扶贫、移民、抢险、防汛等民生问题紧密相关,受众面广,社会影响大,对此类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三)“打虎棒”“苍蝇拍”双管齐下。
高官贪污贿赂犯罪所占比例不大,但涉案金额惊人,社会影响巨大,对此类贪污贿赂犯罪理应重处。贪污贿赂犯罪被告人中占大头的仍然是诸如科级、科员级等低级别职务的被告人,此类被告人虽然职务不高,但握有实权,其贪污贿赂犯罪对职务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的破坏力巨大,对这部分被告人的处理不能过于轻缓,否则会带来负面社会评价。
(四)贪污贿赂犯罪类案的量刑力求均衡。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贪污贿赂犯罪轻缓化趋势明显。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基准确定方法一般为逻辑推演法,法院以犯罪数额为基础,由于每个法官的逻辑推演方法、起点、审理过程不同,就会得出不同的量刑基准,产生量刑相差较大的情况,即便是同一个法官,对于同一件事的看法也可能前后迥然有别。加之目前我国刑事审判观念上仍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尽管有法律修改的背景,但法院还是应避免量刑的大起大落,过于轻缓的处罚会让民众质疑法院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也会招致侦查检察机关的不满,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对相同或相似案件的量刑应尽量均衡。
(五)充分发挥财产刑的刑罚功能。
为了不不让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有效惩罚和剥夺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条件,我们应高度重视财产刑在审判工作中的适用。不仅要防止忽视财产刑随意裁量、缺乏规范,也要防止受利益驱动,滥用财产刑、以财产刑代替主刑的适用。
(六)严格把握单位“一把手”的管理、监督、教育、任用、考察等环节。
据我们上文中的抽样案件数据显示,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一个突出特点,即单位“一把手”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单位的“一把手”是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具体贯彻者、执行者,他们的廉政建设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一个单位风气,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单位“一把手”职务犯罪频发,理应引起各方高度重视。分析近年来一些“一把手”走上职务犯罪道路的原因,除了他们自身放松学习改造,在各方面错误思想的影响下,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生扭曲,经不起考验外,也暴露出我们对“一把手”的管理、监督、教育、任用、考察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对“一把手”的廉政管理不到位、廉政监督不健全、廉政制度不落实、公开制度流于形式、分配机制不合理等方面。“一把手”职务犯罪危害之重、影响之大,应当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善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长效机制。
反腐败正风气要从反“微腐败”抓起,从我们身边抓起,要严肃处理截留款物、贪污挪用、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问题。从细微的民生工作中抓起,要严肃处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正风反腐中的获得感。“打虎”先“拍蝇”,既“打虎”也“拍蝇”,对于腐败问题要零容忍、严处理,共同创建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