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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昭刑更公字第2号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0-05-29 10:41:06 打印 字号: | |

               

 

  

                           (2020)昭刑更公字第2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云南省昭通监狱对罪犯肖述勇、王盛兆等一百三十三人减刑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葛芝毅、颜九华、李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批减刑案件,由审判员葛芝毅担任审判长。

公示期限为五天。

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于公示之日起五日内致电本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870-2835738;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放入本院审判监督庭信箱。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云南省昭通监狱减刑建议书。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肖述勇,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15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肖述勇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肖述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9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止获记表扬4次,迎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月平均分为110.73分,民事赔偿5000.00元未履行。月平均消费为134.29元,余额451.9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述勇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王盛兆,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曾因吸食毒品受到戒毒。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3日作出(2016)云0602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盛兆犯抢夺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9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2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7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为111.45分,罚金5.2万元未交纳,月平均消费为261.63元,余额1828.3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盛兆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97号 

    罪犯朱成刚,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龙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7日作出(2005)第01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成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1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08年02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1170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于2010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曲刑执字第0256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1年10月24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曲刑执字第0715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04月24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曲刑执字第0213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07月23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曲刑执字第0309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10月31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曲刑执字第585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2月29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3刑更937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2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自2008年2月3日至2021年10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91.61分,考核余分317.85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5.44元,总计消费447.65元,卡内余额112.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成刚予以减去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马超,男,1998年8月1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0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超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9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90.37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78.28元,消费总额1095.87元,消费卡余额821.7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罚金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超予以减去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邓坤,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1999年08月30日因抢劫罪被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2月28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坤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3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3年09月0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昭中刑执第0085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5年01月2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0002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52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9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5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考核分113.02分。该犯月平均消费280.32元,余额2685.06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16000元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坤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熊洪明,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苗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2日作出(2016)云062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洪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9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3月23日至2023年7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5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3次,平均分112.7分,该犯月平均消费144.83元,余额49.4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洪明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龙怀志,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6日作出(2018)云0621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怀志犯强奸罪、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106.93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106.56元,消费总额2237.68元,消费卡余额2988.75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罚金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怀志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彭光进,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15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光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彭光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3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至2028年5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4次,十九大“百日安全”单项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08.37分,考核期间月均消费264.13元,余额130.34元,民事赔偿已全部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光进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99号 

    罪犯缪强,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云06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4月12日至2025年4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5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02.07分,罚金已全部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31.53元,总计消费599.1元,自带款余额184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缪强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邹相付,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1月10日作出(2011)年昭中刑一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相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1月2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0021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63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2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8月至2019年7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为102.47分,考核截止10月余分340.55分,月均消费66.94元,余额670.2元。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相付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董荣义,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2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荣义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59146.72元。宣判后,被告人董荣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3日以(2017)云06刑终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2月20日至2024年2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为103.21分,民事赔偿59146.72元未履行。月平均消费187.18元,余额1887.95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荣义予以减去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李世友,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曾因非法行医罪被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1日作出(2016)云0624刑再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世友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3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4月6日至2020年10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6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2.91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97.48元,消费总额1559.73元,消费卡余额334.33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世友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马孝天,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11日作出(2015)昭阳刑初字第5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孝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0059.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2日以(2016)云06刑终85号刑事判决,部分改判,民事赔偿改为人民币11069.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8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4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7.73分,考核期间月均消费336.64元,余额34.6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宽管级。罚金已全部履行,民事赔偿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孝天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95号 

    罪犯万太巧,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11日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00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太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3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3年09月0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昭中刑执第0078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01月2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0009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56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8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0年5月24日至2022年2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6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5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月考核平均分109.5分,考核余分328.9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59.35元,总计消费7002.42元,卡内余额1654.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太巧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蒋元州,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3日作出(2017)云0625刑初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元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3月14日至2027年9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07.5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已全部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70.46元,总计消费3920.57元,卡内余额5803.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元州予以减去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申娇阳,男,199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云0627刑初4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娇阳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3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2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5月30日至2022年8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4.03分,民事赔偿10000元已全部履行,考核期间月平均消费143.12元,余额1062.0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娇阳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92号 

    罪犯杨奎,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因吸毒受到戒毒。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6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4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41818.5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6月5日至2024年6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04.33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49.51元,总计消费5988.16元,卡内余额569.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奎予以减去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张广春,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6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广春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张广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8日以(2017)云06刑终166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考核余分407.4分,平均月考核分106分,该犯月平均消费209.96元,余额334.55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广春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71号 

    罪犯陈智云,男,1987年3月9日出生,彝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小学教育,曾因收购赃物罪被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09日作出(2012)盐刑初字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智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9月24日经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以(2015)昭阳刑初第406号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罚款人民币55000元;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3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至2026年1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16.37分,月均消费245.08元,考核周期内消费总额6372.01元,账户余额1770.97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智云予以减去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刘远新,男,199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6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4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远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为101.93分,月平均消费189.41元,余额3247.5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远新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94号 

    罪犯张斌,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5日作出(2017)云06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5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09.45分,罚金已全部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70.55元,总计消费4869.81元,卡内余额1161.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斌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尹贵祥,男,199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8日作出(2016)云06刑初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贵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2月17日至2031年2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为113.94分,民事赔偿10万元未履行。月平均消费276.29元,余额1.39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贵祥予以减去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79号 

    罪犯耿兴祥,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1993年因盗窃罪被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5日作出(2016)云06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兴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追缴人民币20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2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2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1月18日至2020年6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40.77元,总计消费4093.11元,卡内余额571.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兴祥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肖恒伟,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巧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恒伟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49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28日以(2015)昭中刑三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撤销一审民事部分判决内容,发回重审。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又于2015年05月06日作出(2015)巧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恒伟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49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9日以(2015)昭中刑三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9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9月4日至2026年3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9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5次,十九大“百日安全”单项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13.24分,考核期间月均消费261.23元,余额2837.06元,民事赔偿49000元已全部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改造中表现较好。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恒伟予以减去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陈大章,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8日作出(2017)云062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大章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6月6日至2023年6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89.8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75.02元,消费总额1575.42元,消费卡余额622.42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罚金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大章予以减去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王瑞忠,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9月13日作出(2010)昭中刑三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瑞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3年0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昭中刑执字第4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07月2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昭中刑执字第47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1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24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11月1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6刑更37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11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自2009年11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3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5次,截止2019年12月考核余分448.05分,月考核平均分101.56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2.46元,总消费673.83元,消费卡余额290.22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瑞忠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施巧,男,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6日作出(2016)云0626刑初36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施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2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4月20日至2022年9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5月至2019年07月止获记表扬3次,平均月考核分116.43分,罚金5000元未履行,考核期间月均消费258.53元,余额1062.0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宽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巧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杨再现,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0625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再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02.61分,考核期间月均消费10.54元,余额100.14元,判决书认定由四川省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该犯符合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诊断标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再现予以减去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毕成川,男,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因抢劫罪被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5日作出(2017)云0629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成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10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2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平均月考核分111.5分。该犯月平均消费159元,余额121.1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成川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杨盛宽,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云0625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于2018年06月17日送达,以被告人杨盛宽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2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1次,月平均考核分99.66分,月平均消费40.81元,余额585.7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盛宽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姚连贵,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8日作出(2015)彝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连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2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5月5日至2029年9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5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13.12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129.22元,总消费3488.92元,消费卡余额90.9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连贵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熊云,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4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2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1次,月平均考核分101.08分,月平均消费43.48元,余额1108.13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罚金20000元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云予以减去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郑肇勇,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教育,曾因抢劫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其他1年8个月;曾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其他8个月;曾因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其他10个月;曾因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曾因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7日作出(2017)云0628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肇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3月11日至2020年9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为104.63分,罚金4000.00元已交纳,月平均消费为257.39元,余额893.84元。该犯系累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肇勇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76号 

    罪犯范怀奎,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05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怀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范怀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4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3年5月6日至2027年11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迎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月平均分为101.93分,罚金5万元未交纳,民事赔偿1万元未履行。月平均消费为170.06元,余额3569.72元。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怀奎予以减去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73号 

    罪犯常开鹏,男,199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11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开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9月20日至2024年3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6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02.61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12.98元,总计消费2146.53元,卡内余额578.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开鹏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张发任,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4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发任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8月至2019年7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为109.16分,考核截止10月余分为346.15分,月平均消费为202.96元,余额452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发任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93号 

    罪犯郑华国,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会刑初字第00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华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8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7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月考核平均分101.94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03.23元,总计消费4674.39元,卡内余额143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华国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77号 

    罪犯国支华,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昭中刑一初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国支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53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5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5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月考核平均分113.17,考核余分355.9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宽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39.4元,总计消费1142.61元,卡内余额1281.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国支华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何远文,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8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远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6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至2023年7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93.6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40.53元,消费总额1053.8元,消费卡余额1944.95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罚金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远文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82号 

    罪犯何成州,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曾因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5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成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718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2月12日至2025年12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01.91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鉴定为疾病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8.03元,总计消费414.72元,卡内余额34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成州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84号 

    罪犯陈礼昭,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礼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3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91.36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32.75元,总计消费261.98元,卡内余额93.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礼昭予以减去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78号 

    罪犯余永贵,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初级中学教育,曾因诈骗罪被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6日作出(2017)云0626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永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73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3月9日至2026年3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0.5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45.1元,总计消费3337.28元,卡内余额667.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永贵予以减去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胡良彬,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5日作出(2016)云0628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良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退缴赃款622024.8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7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7月20日至2023年6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7月至2019年06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100.71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38.04元,总计消费2856.52元,卡内余额1487.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良彬予以减去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金启斌,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宁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5日作出(2016)云062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启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7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2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3次,余分549.29分,月考核平均分118.89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84.6元,总计消费5692.03元,卡内余额299.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启斌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朱德荣,男,1978年3月7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6日作出(2015)彝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德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2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6月30日至2020年12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5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98.69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0.28元,总计消费365元,卡内余额7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德荣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王松,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2003年10月08日因抢劫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9日以(2016)云刑终418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1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5月至2019年9月止获记表扬3次,余分307.97分,平均月考核分110.88分。该犯月平均消费259.01元,余额3134.69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宽管级。另查明,该犯罚金20000元未交,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松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王盛春,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0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盛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79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47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4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1年12月17日至2025年10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5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07.02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193.72元,总消费5424.18元,消费卡余额2118.95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盛春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胡同金,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5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同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为100.94分,月均消费156.92元,余额2788.85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同金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国支贵,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国支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5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43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6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3年2月17日至2026年11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止获记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11.9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161.29元,消费总额3548.48元,消费卡余额329.56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国支贵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90号 

    罪犯国支顺,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000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国支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57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7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3年2月17日至2024年10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8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5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月考核平均分112.59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宽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95.76元,总计消费2489.69元,卡内余额859.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国支顺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85号 

    罪犯颜成林,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18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成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本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4日以(2013)云高终字第00424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9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49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1月13日至2024年1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月考核平均分112.41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宽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18.95元,总计消费4002.87元,卡内余额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成林予以减去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范佩彪,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2007年06月16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9年09月18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1年08月12日因抢劫罪被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1日作出(2016)云0602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28日送达,以被告人范佩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8日以(2016)云06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0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月考核平均分105.06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134.33元,总计消费3761.34元,卡内余额142.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佩彪予以减去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刘碧,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3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1月2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0015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64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5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4月18日至2020年6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9月至2019年5月止获记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12.05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18.36元,消费总额4585.59元,消费卡余额1814.6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碧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刘龙申,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半文盲,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昭阳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龙申犯贩卖毒品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0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6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3次,平均月考核分101.37分。该犯月平均消费37.2元,余额71.13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罚金11000元未交,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龙申予以减去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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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吴关朝,男,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9日作出(2017)云0622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关朝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至2024年3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01.71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8.59元,总消费214.86元,消费卡余额1146.4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关朝予以减去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黄青训,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青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4月08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474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3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昭中刑执字第102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01月2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31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64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5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09年12月17日至2020年6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07月止获记表扬4次,十九大“百日安全”单项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15.6分,考核期间月平均消费234.47元,余额4050.78元,截止2019年11月,考核余分485.64分,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青训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付油,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于2018年12月20日送达,以被告人付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付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以(2018)云06刑终453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1次,月平均消费154.29元,消费总额1542.9元,余额1477.75元,月平均考核分102.88分,余分374.6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油予以减去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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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张云,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3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9949.21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49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26年3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5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考核分112.13分。该犯月平均消费264.53元,余额672.83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宽管级。民事赔偿30000元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云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刘端靖,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2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端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9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1月2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31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64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5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1年11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7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5次,十九大“百日安全”单项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11.56分,考核期间月均消费187.80元,余额15969.09元,截止2019年11月,考核余分316.7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端靖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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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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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88号 

    罪犯马昭庆,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2日作出(2013)昭阳刑初字第00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昭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58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6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3年6月23日至2024年5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07月止获记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月考核平均分112.1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宽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333.59元,总计消费7338.91元,卡内余额234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昭庆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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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文代齐,男,199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水富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30日作出(2018)云0630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代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10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平均月考核分106.37分。该犯月均消费180.86元,余额1013.71元,罚金10000元已全部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代齐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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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张毓群,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毓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5日以(2017)云刑终407号刑事裁定,驳回无上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至2031年5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07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6.71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91.71元,总计消费6126元,卡内余额2373.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毓群予以减去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76号 

    罪犯胡定云,男,199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9日作出(2016)云06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定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20年11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0.41分,民事赔偿已全部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97.12元,总计消费5051元,卡内余额1144.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定云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67号 

    罪犯赵泽祥,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2000年06月07日因盗窃罪被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1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09日作出(2012)鲁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泽祥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2日以(2012)昭中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1月2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5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46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1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至2024年8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8月至2019年7月止获记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02.29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29.37元,消费总额5504.95元,消费卡余额639.7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民事赔偿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泽祥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70号 

    罪犯贾正乾,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因妨碍公务罪被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6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正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贾正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4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919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1月2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5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43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6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0年5月11日至2022年8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5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09.73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190.11元,消费总额5322.95元,消费卡余额755.59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正乾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98号 

    罪犯莫仁鹏,男,199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9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仁鹏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同案不符,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73号刑事裁定,驳回无上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3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3月7日至2028年9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06月止获记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月考核平均分115.25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79.79元,总计消费5595.71元,卡内余额44.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仁鹏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邱洪,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5日作出(2017)云0624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以(2017)云06刑终14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邱洪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9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9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0.05分,考核余分350.04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35.22元,总计消费6115.78元,卡内余额875.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洪予以减去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蒋仕兵,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仕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1次,月平均分102.21分,月平均消费84.05元,余额512.9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仕兵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黎国樑,男,199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8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国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黎国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7日以(2018)云06刑终4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3月至2019年9月止获记表扬1次,月平均分为102.13分,考核截止2019年12月余分371.68分,罚金5000.00元已交纳,月平均消费75.71元,余额146.0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国樑予以减去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陈中昆,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肄业,曾因盗窃罪被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23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2年03月23日送达,以被告人陈中昆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2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4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9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0年7月14日至2025年11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月考核平均分103.43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56.78元,消费总额1305.88元,卡内余额459.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中昆予以减去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86号 

    罪犯马敏灿,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12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敏灿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5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1月2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0014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45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5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4月18日至2023年6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9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5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月考核平均分111.36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15.23元,总计消费5811.26元,卡内余额3371.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敏灿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郭朝忠,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3日作出(2018)云062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朝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4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6.33分,月平均消费183.2元,余额927.49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朝忠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汤由体,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9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由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汤由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4日以(2017)云06刑终193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9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9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考核余分357.5分,月平均考核分110.88分,该犯月平均消费292.87元,余额1909.0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该犯罚金20000元未交,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由体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83号 

    罪犯王建东,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1日作出(2015)昭阳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东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5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至2021年7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6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7.87,分,考核余分388.78分,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宽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319.99元,总计消费5759.84元,卡内余额1571.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东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81号 

    罪犯雷军,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因抢夺罪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5日作出(2013)昭中刑三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军犯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本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31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58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至2023年2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5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月考核平均分117.94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宽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88.3元,总计消费7207.43元,卡内余额955.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军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张新波,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曾因抢夺罪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新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4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2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1次,截止2019年10月考核余分323.5分,月考核平均分113.58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0元,总消费0元,消费卡余额4526.5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罚金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新波予以减去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许安挥,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曾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7日作出(2016)云0626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安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7日以(2016)云06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4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5.66分,考核余分495.39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宽管级,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66.3元,总计消费3326.14元,卡内余额86.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安挥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黄军,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6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1月2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43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0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至2024年7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8月至2019年9月止获记表扬5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18.46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338.89元,消费总额8811.23元,消费卡余额2836.2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军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66号 

    罪犯郑文祥,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5月13日作出(2008)大中刑初字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08年08月18日送达,以被告人郑文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2948.5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8月18日以(2008)云高刑复字140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0年10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0393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07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01686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15年10月31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曲刑执字第584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6年12月29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3刑更936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6年12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自2013年7月19日至2032年2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6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6次,月考核平均分90.91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79.57元,消费总额7827.91元,消费卡余额6706.4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文祥予以减去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李遐龙,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04月29日作出(2009)昭阳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遐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遐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6月22日以(2009)昭中刑二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0年12月27日经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以(2010)和刑初字第90号裁定,加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与原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85000元;于2015年01月2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0014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44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7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09年1月20日至2025年10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5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06.06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16.13元,消费总额6267.79元,消费卡余额3118.3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遐龙予以减去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刘朝雄,男,199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3日作出(2015)彝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朝雄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以(2016)云06刑终229号刑事判决。部分改判,以被告人刘朝雄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民事赔偿1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9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2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至2023年6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平均月考核分114.8分,罚金3000元已全部履行,民事赔偿1500元已履行。考核期间月平均消费229.10元,余额121.43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朝雄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夏文相,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曾因抢劫罪被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6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文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15日止。

    该犯近期有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08.74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22.24元,总消费5111.46元,消费卡余额177.5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文相予以减去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陈光耀,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3日作出(2018)云0625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光耀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1月4日至2021年4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100.45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期内月均消费5.22元,总计消费62.64元,卡内余额2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光耀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施启雄,男,1997年9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6日作出(2016)云0626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启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7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4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7月至2019年6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为99.48分,考核截止10月余分462.12分,罚金3000.00元未交纳,月均消费为49.68元,余额1018.15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启雄予以减去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李文江,男,199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0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江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9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2次,余分326.33分,平均月考核分106.89分。该犯月平均消费183.25元,余额542.0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罚金5000元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江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75号 

    罪犯杨飞,男,1998年1月1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1日作出昭阳刑初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杨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6日以(2016)云06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5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2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5月12日至2020年10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3.9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69.81元,总计消费4047.13元,卡内余额241.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飞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69号 

    罪犯吉树林,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高中文化,曾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2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树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0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52号刑事裁定,驳回无上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43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9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至2026年8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6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5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04.61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28.06元,总消费6613.74元,消费卡余额222.6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树林予以减去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国知银,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1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国知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1月28日至2024年5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为102.52分,迎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月平均消费17.44元,余额461.73元。判决书认定由四川省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该犯患精神分裂症。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国知银予以减去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冯忠康,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曾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7日作出(2016)云062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忠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7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至2024年3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19年6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为108.63分,月平均消费为147.39元,余额64.8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忠康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高郁彬,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小学教育,曾因盗窃罪被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1日作出(2016)云06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郁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9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9月13日至2024年2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6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101.44分,罚金5万元未交纳。月均消费100.41元,余额3589.82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郁彬予以减去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张选刚,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2日作出(2018)云0625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选刚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选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7日以(2018)云06刑终427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3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3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91.54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70.6元,总消费564.8元,消费卡余额1276.9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选刚予以减去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文德权,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8日作出(2016)云0628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德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4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5月29日至2021年9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3次,截止2019年11月考核余分366.95分,月考核平均分107.2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82.64元,总消费5652.77元,消费卡余额1015.83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德权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周兴宽,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09日作出(2017)云0628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兴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周兴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3日以(2017)云06刑终3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6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为99.92分,月平均消费27.91元,余额4510.5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兴宽予以减去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唐天斌,男,199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云0622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天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11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2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5月26日至2020年9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考核分107.46分,该犯月平均消费225.79元,余额559.19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天斌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刘建才,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8日作出(2016)云062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0日以(2016)云06刑终125号刑事裁定,对其同案改判,该犯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1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至2022年1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19年9月止获记表扬3次,余分387.43分,月考核平均分102.59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136.76元,消费总额2872元,消费卡余额396.2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才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马都,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曾因抢劫罪被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6日作出(2016)云0602刑初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都犯抢夺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9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4月13日至2020年7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6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为107.61分,罚金15000.00元未交纳。月均消费153.24元,余额649.73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都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夏文超,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3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文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9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3月2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39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1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7月29日至2025年7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8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5次,迎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月平均分116.80分,罚金3万元未交纳,月平均消费为298.16元,余额2843.86元。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文超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祖万彬,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4日作出(2016)云0602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祖万彬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11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2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4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9月至2019年7月止获记表扬2次,平均月考核分111.18分,该犯月平均消费286.55元,余额5357.4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祖万彬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傅登华,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高中文化,曾因拐卖妇女罪被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05日作出(2011)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登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傅登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1月18日以(2012)昭中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2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1月2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24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43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7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7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5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16.27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187.71元,消费总额4880.53元,消费卡余额268.9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傅登华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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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杨朝发,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0日作出(2016)云0622刑初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朝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308214.4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0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3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6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3次,平均分106.84分,该犯民事赔偿2308214.48元未赔。该犯月平均消费216.6元,余额125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宽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朝发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78号 

    罪犯杨应云,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5日作出(2013)昭中刑三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应云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应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63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1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至2027年2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8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5次,迎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月平均分为105.09分,罚金5000.00元已交纳,月平均消费为184.51元,余额1704.11元。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应云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曾加辉,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2日作出(2015)巧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加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3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至2026年5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为103.23分,罚金1万元已履行。月平均消费136.44元,余额999.05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加辉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周自林,男,199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3日作出(2015)彝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自林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民事赔偿15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以(2016)云06刑终229号刑事判决,部分改判,以被告人周自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2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至2022年12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9月至2019年07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112.68分,罚金3000元、民事赔偿1500元未履行。考核期间月均消费147.76元,余额56.1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宽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自林予以减去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谢兆权,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3日作出(2016)云0621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兆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9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2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5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平均月考核分112.68分,该犯月平均消费237.11元,余额1023.35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兆权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周普强,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云0628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普强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普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7日以(2018)云06刑终46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6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06.76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160.82元,总消费2894.8元,消费卡余额3413.89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罚金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普强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马龙,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09日作出(2012)鲁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4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3月2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41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3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1年4月11日至2021年6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4次,迎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月平均分为109.22分,考核截止11月余分427.94分,罚金7万元未交纳。月平均消费为181.82元,余额475.2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龙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杨安祥,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6日作出(2018)云0624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安祥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2月16日至2021年2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2次,平均月考核分101.5分,该犯月均消费64.26元,余额3812.22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安祥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郑付乾,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9日作出(2018)云062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09月19日送达,以被告人郑付乾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郑付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8日以(2018)云06刑终132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9月19日至2020年9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2次,平均分107.51分,月平均消费166.34元,余额2560.0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付乾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蒋玉顺,男,199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6日作出(2012)巧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玉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1月2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0024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43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6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至2020年8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6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03.15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173.86元,消费总额3824.87元,消费卡余额739.8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玉顺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秦明清,男,195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曾因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他15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8日作出(2013)年昭中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明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3月2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40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9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3年2月8日至2027年2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6月至2019年9月止获记表扬5次,迎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月平均分为107.92分,月平均消费81.75元,余额1326.0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明清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左国云,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6日作出(2016)云0113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国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6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9月27日至2022年8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7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8.37分,考核期间月均消费192.38元,余额3616.65元,罚金已全部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国云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夏显著,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会刑初字第00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显著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追缴人民币90715.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6刑更3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7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至2024年11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6次,月考核平均分103.92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89.5元,总消费3132.44元,消费卡余额6833.54元,没收财产9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90715元已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显著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80号 

    罪犯马本林,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曾因盗窃罪被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05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本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本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17日以(2010)昭中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3年07月2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昭中刑执字第0070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01月2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0020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58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8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8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5次,十九大单项表扬,考核余分553.78分,月考核平均分117.36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宽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16.52元,总计消费6062.62元,卡内余额98.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本林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91号 

    罪犯黄宗国,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0日作出(2014)昭中刑三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宗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本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43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4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至2028年9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月考核平均分110.89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16.48元,总计消费4762.57元,卡内余额288.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宗国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高龙强,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1日作出(2012)盐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龙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40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1月2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43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6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1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9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截止2019年11月考核余分339.49分,月考核平均分94.5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28.05元,消费总额6385.39元,消费卡余额1303.36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龙强予以减去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锁雄拔,男,1996年9月19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云0102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锁雄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三年。2018年4月19日昭通市昭阳区司法局以罪犯锁雄拔在社区矫正期间吸食毒品为由建议撤销缓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4日以(2016)云0102刑执470号刑事裁定书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至2020年8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为100.91分,月均消费为135.49元,余额为673.73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锁雄拔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8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雷志云,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6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志云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2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9月至2019年9月止获记表扬2次,平均分104.8分,该犯月平均消费121.74元,余额955.79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志云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89号 

    罪犯吴维军,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8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维军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6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至2026年12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9月至2019年07月止获记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月考核平均分105.07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42.45元,总计消费976.38元,卡内余额101.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维军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徐崇章,男,199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0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崇章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9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为109.17分,考核截止11月余分384.45分,罚金5000.00元已履行,月平均消费为215.79元,余额315.8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崇章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72号 

    罪犯吕先龙,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曾因盗窃罪被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曾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云0629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先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21年8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5.86分,考核余分302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79.79元,总计消费6714.86元,卡内余额839.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先龙予以减去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周光贵,男,199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1日作出(2016)云0621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光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11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2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6月5日至2020年12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余分525.92分,平均月考核分98.7分,该犯月平均消费56.74元,余额870.7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贵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陈国,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曾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曾因盗窃罪被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曾因盗窃罪被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云0629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1.82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33.73元,消费总额5375.75元,消费卡余额5628.3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予以减去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87号 

    罪犯赵国福,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昭阳刑初字第003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国福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9731.2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5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7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3年7月31日至2026年9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月考核平均110.1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14.56元,总计消费2520.35元,卡内余额3070.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国福予以减去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刘成伟,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1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5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成伟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7月15日至2021年1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为104.78分,罚金5000.00元未交纳。月平均消费38.91,余额25.5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成伟予以减去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黄金寿,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曾因抢劫罪被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1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金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1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10月18日至2029年2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7月止获记表扬4次,迎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月平均分为112.75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月平均消费为169.82元,余额233.4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金寿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马敏富,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2日作出(2016)云0602刑初2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敏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630486.0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6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2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至2020年8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8月至2019年7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为92.23分,考核截止12月余分498.2分,民事赔偿630486.06元未履行。月平均消费70.14元,余额2476.4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敏富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陈昌明,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8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昌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7月12日至2021年7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9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为109.12分,考核截止11月余分369.37分,月平均消费286.24元,余额2160.7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昌明予以减去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谢火明,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1日作出(2017)云0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火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谢火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以(2018)云刑终1164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3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89.94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0元,总消费0元,消费卡余额130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罚金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火明予以减去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蒋家洪,男,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2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家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6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为102.84分,月平均消费79.44元,余额3578.05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家洪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汪友冬,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8日作出(2015)盐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友冬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3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200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1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4月13日至2020年12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3次,余分379.8分,月考核平均分111.87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宽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95.99元,总计消费5623.81元,卡内余额554.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友冬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吴洪荣,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1日作出(2015)昭阳刑初字第653号刑事判决,于2015年06月09日送达,以被告人吴洪荣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吴洪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6日以(2016)云06刑终20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6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6月9日至2020年10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5月至2019年9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为105.11分,罚金3万元已履行,月平均消费120.15元,余额1171.49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洪荣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68号 

    罪犯韩国亮,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8月16日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国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5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01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16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3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昭中刑执字第0094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01月2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0027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51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09年6月29日至2021年4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止获记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00.84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186.22元,总消费4283.11元,消费卡余额506.9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国亮予以减去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96号 

    罪犯马云峰,男,1990年5月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6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云峰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8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1月2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0008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56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9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1年3月5日至2022年5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6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5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月考核平均分112.92分,考核余分408.4分,罚金已全部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宽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58.52元,总计消费7497.12元,卡内余额42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云峰予以减去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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