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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昭刑更公字第3号
  发布时间:2020-07-08 16:03:55 打印 字号: | |

               

 

  

                           (2020)昭刑更公字第3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云南省昭通监狱对罪犯刘开洪尹昌跃等一百一十九人减刑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葛芝毅、颜九华、李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批减刑案件,由审判员葛芝毅担任审判长。

公示期限为五天。

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于公示之日起五日内致电本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870-2835738;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放入本院审判监督庭信箱。

 

 

 

                         二O二O年七月八日

 

 

附:云南省昭通监狱减刑建议书。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刘开洪,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4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开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97065.37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开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6日以(2019)云06刑终37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26日至2020年7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5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95.6分,月均消费151.56元,总计消费1212.44元,账户余额1785.74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开洪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尹昌跃,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其他4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2月28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昌跃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3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3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昭中刑执字第0101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5年01月2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0032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73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0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8年0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至2021年2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截止2020年1月,考核余分347.41分,月考核平均分102.46分,月平均消费249.55元,总计消费6488.37元,账户余额10669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14000元未履行。该犯于2017年经云南省公共卫生诊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昌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25号 

    罪犯吴均春,男,199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0日作出(2018)云0623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均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以(2018)云06刑终3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2月5日至2021年4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2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5.06分,月平均消费161.02元,消费总额2093.22元,余额428.2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均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84号 

    罪犯吴允双,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24日作出(2012)昭阳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于2012年07月04日送达,以被告人吴允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2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62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97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1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7月4日至2020年10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19年09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06.39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6.56元,消费总额4764.28元,账户余额355.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允双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83号 

    罪犯马电克,男,1992年2月7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4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电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电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4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0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47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99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6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5月4日至2021年3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07.35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5.20元,消费总额4905.46元,账户余额844.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电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70号 

    罪犯马贵君,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昭中刑二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贵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3月0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0038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82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1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至2024年8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月考核平均分103.89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52.09元,总计消费3498.04元,账户余额2385.75元,财产已刑终结执行,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贵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18号 

    罪犯孟仁虎,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6月27日作出昭中刑一初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仁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2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492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3月0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0034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88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1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0年2月24日至2021年2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4次,余分355.22分,月考核平均分99.5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52.41元,总计消费1415.18元,账户余额1029.5元,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仁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25号 

    罪犯龚林,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5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龚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58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9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9日至2029年5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08.93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75.75元,总计消费6342.27元,账户余额11372.43元,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刘应江,男,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6日作出(2012)年昭中刑一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应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刘应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31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0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48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00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1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1年6月13日至2024年2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18.18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373.56元,总计消费9338.96元,账户余额314.43元,宽管级,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谢公成,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曾因破坏电信设施罪被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8日作出(2014)昭阳刑初00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公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107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0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至2026年12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18.92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54.76元,总计消费6369.11元,账户余额2849元,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公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祝洪伟,男,199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云0602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洪伟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3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2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1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1.81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377.35元,总计消费6037.55元,账户余额946.27元,宽管级,罚金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洪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锁配刻,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曾因介绍卖淫罪被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7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锁配刻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锁配刻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5日以(2017)云06刑终161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7月14日至2031年7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07.87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91.04元,总计消费6693.93元,账户余额277.17元,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锁配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95号 

    罪犯刘成均,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成均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749.2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8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6月6日至2027年12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13.36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0.53元,消费总额4173.88元,账户余额626.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成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69号 

    罪犯马红福,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普通高中,曾因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被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1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5日作出(2017)云06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红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3月8日至2025年3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7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01.35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82.59元,总计消费3468.06元,账户余额3352.78元,普管级,罚金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红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赤黑扯黑,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30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赤黑扯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1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6刑更29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11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1月27日至2028年7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6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53.24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86.84元,总计消费2778.95元,账户余额1069.11元,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赤黑扯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49号 

    罪犯姚永明,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0625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永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姚永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4日以(2019)云06刑终35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6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5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1次,月平均分102.54分,该犯月均消费128.94元,余额986.04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永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唐志坤,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4日作出(2014)昭阳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志坤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92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0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3年10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12.25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57.39元,总计消费6949.59元,账户余额3368.23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志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李文兵,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12日作出(2011)昭阳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兵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2月1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昭中刑执字第12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5年05月2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64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99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0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92.74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0.37元,消费总额6249.68元,账户余额903.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余阳才,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6月15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阳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7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1月2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昭中刑执字第0108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05月0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58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13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7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至2021年7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截止2020年2月,考核余分516.1分,月平均分114.5分,月平均消费195.87元,总计消费4896.84元,卡内余额5511.75元。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组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阳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52号 

罪犯李策,男,199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6日作出(2015)昭阳刑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6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策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昭中刑二终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6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35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至2026年3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1.82分,该犯月平均消费290.54元,余额2758.44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连带民事赔偿86000元未赔。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李庆先,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3月16日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庆先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0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2年08月1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昭中刑执字第0067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01月2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昭中刑执字第0108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05月0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58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12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8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08年10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5.87分,月平均消费211.81元,总计消费5506.96元,卡内余额14923.49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3万元未履行,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庆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06号 

    罪犯李沛体,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曾因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曾因抢劫罪被云南省安宁市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9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07月18日送达,以被告人李沛体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沛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4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8年0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至2029年4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分110.75分,月平均消费293.32元,消费总额6453.07元,余额481.54元,罚金3万元未履行。该犯系累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沛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彭华全,男,194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彝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华全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3月0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0035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77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9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至2022年12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截止2020年2月,考核余分320分,月平均分102.48分,月平均消费22.82元,总计消费593.2元,卡内余额369.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华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89号 

    罪犯马兴丽,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8月24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兴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2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6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3月0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0033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74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0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至2023年9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07.92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6.91元,消费总额3378.83元,账户余额3265.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兴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11号 

    罪犯崔绍华,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1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绍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0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56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11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5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0年8月3日至2023年10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9.67分,月平均消费299.19元,消费总额6582.2元,余额2917.31元,罚金20000.00元未缴纳。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绍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05号 

    罪犯王吉,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曾因抢劫罪被福建省厦门市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曾因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云0623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吉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以(2017)云06刑终4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1.31分,月平均消费214.61元,消费总额4936元,余额487.24元。罚金15000.00元未缴纳。该犯系累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26号 

    罪犯陈正兵,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8月24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正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9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2月1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昭中刑执字第0014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5年05月2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70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09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0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至2022年10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4次,余分546.19分,月平均分117.24分,月平均消费289.85元,消费总额7246.33元,余额1143.65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10号 

    罪犯夏春生,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9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春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6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0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2月28日至2029年9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4次,迎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月平均分108.64分,月平均消费251.1元,消费总额5524.09元,余额8789.9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春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94号 

    罪犯陈府兵,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05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府兵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8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3月0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0034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74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32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5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11.05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0.51元,消费总额5683.70元,账户余额3315.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府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66号 

    罪犯许得龙,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0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得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110.71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1201号刑事裁定,驳回无上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39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3年1月28日至2024年5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5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月考核平均分114.2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70.13元,总计消费6753.29元,账户余额648.83元,宽管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得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马克兴,男,1969年5月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1日作出(2017)云06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克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26年10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95.51分,月平均消费58.8元,总计消费1587.59元,卡内余额6091.99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组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克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20号 

    罪犯刘网,男,1992年11月9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01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网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739号裁定,裁定不予减刑;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8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至2027年9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5.25分,月平均消费257.1元,消费总额6427.61元,余额13639.89元。罚金50000.00元未缴纳。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99号 

    罪犯曹知原,男,1996年7月1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9日作出(2016)云06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知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8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109.33分,月平均消费274.45元,消费总额4940.04元,余额503.9元。民事赔偿11400元已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知原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12号 

    罪犯黄加祥,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云062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加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月6日至2021年4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2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3分,月平均消费65.48元,消费总额851.22元,余额955.37元。罚金10000.00元已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加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沈克布,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27日作出(2011)泸刑初字000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克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1月16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曲刑执字第0625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04月23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曲刑执字第231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07月26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3刑更528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7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0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至2023年3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5.24分,月平均消费218.28元,总计消费总额4802.25元,卡内余额2536.1元。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未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评定中被评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克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虎良厅,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昭阳刑初字第00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虎良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虎良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9日以(2012)昭中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0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53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05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2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1年2月10日至2021年5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1.68分,考核余分302.07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322.28元,总计消费7734.79元,账户余额5540.72元,宽管级,罚金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虎良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63号 

罪犯马兴甫,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昭阳刑初字第00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兴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3月0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0039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81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1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至2023年9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分109.89分,月平均消费91.45元,总计消费2011.9元,卡内余额10011.9元。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罚金5万元未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兴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高清庸,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作出(2015)鲁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清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249.22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7日以(2016)云06刑终36号刑事裁定,驳回无上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5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2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9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20.46分,考核余分345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392.69元,总计消费7068.46元,账户余额654.61元,宽管级,已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元,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清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21号 

    罪犯徐国正,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曾因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04日作出(2013)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国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3月2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259号裁定,裁定不予减刑;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9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1月13日至2026年3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4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8.17分,消费总额3304.19元,月平均消费106.59元,余额551.6元。罚金55000.00元未履行。该犯系累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国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彭泽江,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5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3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泽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86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2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62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99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8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5月31日至2021年2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截止2020年2月,考核余分501.62分,月平均分104.42分,月平均消费170.21元,总计消费4595.78元,卡内余额12423.29元。另查明,民事赔偿3万元未履行,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泽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刘顺清,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17日作出(2011)昭阳刑初字第00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顺清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刘顺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7月19日作出(2011)昭中刑二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8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2月1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昭中刑执字第0009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5年05月2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71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12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7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截止2020年2月,考核余分445.2分,月平均分109.7,月平均消费89.08元,总计消费2315.98元,卡内余额9490.15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顺清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01号 

    罪犯邹兴尧,男,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6日作出(2015)昭阳刑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兴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0094.05元。宣判后,被告人邹兴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以(2015)昭中刑二终字第153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5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11月5日至2024年3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5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分119.23分,月平均消费202.38元,消费总额5059.51元,余额90.15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兴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79号 

    罪犯付万军,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6月14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万军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付万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12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0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12月0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昭中刑执字第116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66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32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至2022年3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5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截止2020年02月累计余分307.25分;另查明,月考核平均分117.89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5.34元,消费总额6589.41元,账户余额902.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万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陈飘,男,1991年2月3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04日作出(2013)年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2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65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95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5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至2024年2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6.83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5.65元,消费总额5158.58元,账户余额870.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马路,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2月28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000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3年09月0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昭中刑执第0076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01月2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0004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53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5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5月1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0年1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8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5次,截止2020年2月,考核余分449.2分,月平均分110.19分,月平均消费216.37元,总计消费6707.35元,卡内余额429.07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万元已履行完毕,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24号 

    罪犯李国富,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云062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2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3.19分,月平均消费82.31元,消费总额1070.09元,余额451.78元。罚金15000.00元已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07号 

    罪犯唐伦,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0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4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27年6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99.78分,月平均消费41.52元,余额1028.52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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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董贵发,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29日作出(2013)会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贵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2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61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95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7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05.48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0.26元,消费总额2305.96元,账户余额604.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贵发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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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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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98号 

    罪犯仝先波,男,199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4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仝先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97065.37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6日以(2019)云06刑终37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5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1次,月平均分102.58分,月平均消费27.78元,消费总额194.49元,余额3519.59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仝先波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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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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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张平,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7日作出(2012)盐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共同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张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昭中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3月0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0035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89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2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5.68元,账户余额508.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平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17号 

    罪犯魏华,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1日作出(2017)云06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5月25日至2032年5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0.72分,月均消费237.93元,消费总额5472.36元,余额295.92元,没收个人财产20000.00元未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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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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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李章祥,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7日作出(2013)昭阳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章祥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87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1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7月15日至2024年8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1.62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1.76元,消费总额5496.86元,账户余额234.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章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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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14号 

    罪犯王文周,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曾因抢劫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云0621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3月11日至2021年9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2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0.61分,月平均消费60.02元,消费总额780.24元,余额1918.53元,罚金6000.00元已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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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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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50号 

    罪犯刘传海,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5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传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3363.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5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5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336.25分,月平均分105.45分,该犯月平均消费149.89元,余额740.96元,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传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22号 

    罪犯周家炼,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4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家炼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周家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以(2018)云06刑终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至2021年5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2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5.68分,月平均消费141.95元,消费总额1845.32元,余额718.4元。罚金3000.00元已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家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曹昌安,男,199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昌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至2021年1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2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8.52分,该犯月平均消费51.81元,余额1529.63元,该犯罚金10000元全部缴纳,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昌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杨华荣,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曾因盗窃罪被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曾因盗窃罪被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8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荣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9月14日至2029年9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7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97.67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7.32元,总计消费554.34元,账户余额0.76元,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华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59号 

    罪犯陈波,男,199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水富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云0630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8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3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12.76分,该犯月平均消费139.22元,余额392.7元。罚金5000元已全部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91号 

    罪犯夏文省,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因强奸罪,抢劫罪被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昭阳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文省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8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6月16日至2025年1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11.91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1.37元,消费总额4430.07元,账户余额252.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文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64号 

    罪犯颜跃明,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4日作出(2018)云0625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跃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23日至2021年1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93.29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40.08元,总计消费521元,账户余额1828.87元,普管级,罚金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跃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李亚非,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亚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亚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420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76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30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至2024年11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分110.66分,月平均消费283.82元,总计消费6244元,卡内余额2989.33元。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亚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62号 

    罪犯阿社有色,男,1962年5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08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社有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社有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07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278号刑事裁定,于2011年12月07日送达,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2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64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02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7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08年11月5日至2021年10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截止2020年2月考核余分439.45分,月平均分109.68,月平均消费168.88元,总计消费4390.99元,卡内余额1273.53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社有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03号 

    罪犯李章虎,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7日作出(2013)昭阳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章虎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84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4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3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5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分117.31分,月平均消费260.5元,消费总额6773元,余额1140.41元。罚金1000.00元已缴纳。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章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02号 

    罪犯周兴强,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曾因盗窃罪被四川省雷波县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03月03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兴强犯盗窃罪、强奸罪、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3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昭中刑执字第100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5年01月2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32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60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5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至2023年10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分109.76分,月平均消费184.65元,消费总额4062.32元,余额48.11元。罚金8000.00元已履行。该犯系累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兴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60号 

    罪犯郭靖,男,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18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郭靖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00424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9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76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9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截止2020年2月考核余分546.3分,月考核平均分103.15分,月平均消费124.88元,总计消费3496.51元,卡内余额7848.84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1万元未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16号 

    罪犯陈世超,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7日作出(2017)云06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世超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世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以(2017)云06刑终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8月17日至2024年7月3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95.91分,月平均消费107.55元,消费总额2796.35元,余额5973.02元。罚金50000.00元未缴纳。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世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23号 

    罪犯金毕军,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文盲,曾因盗窃罪被云南省镇雄县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05日作出(2015)威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毕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0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6月12日至2021年7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7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3次,余分304.44分,月平均分101.84分,月平均消费59.98元,消费总额1199.55元,余额1606.88元。罚金50000.00元未履行。该犯系累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毕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杨文潇,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3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3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分115.05分,月平均消费214.28元,总计消费4499.88元,卡内余额803.65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18号 

    罪犯朱维德,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3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维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3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8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3月13日至2025年11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92.39分,月平均消费29.08元,消费总额581.53元,余额1563.8元。判决书显示民事赔偿240000.00元已履行21360.00元,218640.00元未履行。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维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61号 

罪犯代普红,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7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普红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2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至2026年9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0.9,月平均消费229.76元,总计消费4824.86元,卡内余额6910.87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6万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用资金6万元予以没收交上交国库未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普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黄保明,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教育,曾因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0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保明犯故意伤害罪、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7872.71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3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28日至2022年5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19年09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截止2020年02月累计余分508.56分;月考核平均分95.17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7.67元,消费总额2104.05元,账户余额72.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保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08号 

    罪犯邹荣山,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30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荣山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邹荣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4日以(2018)云06刑终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97.71分,月平均消费97.14元,余额2108.3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荣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09号 

    罪犯陈义文,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小学教育,曾因抢劫罪被湖南省岳阳县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3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义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5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26年9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97.2分,月平均消费96.38元,消费总额2409.61元,余额3447.71元。罚金8000.00元已全部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义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88号 

    罪犯邵发云,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6月23日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发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0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3年0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昭中刑执字第4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07月2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昭中刑执字第47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11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24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32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自200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01.5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期内月均消费102.90元,消费总额3292.89元,账户余额1.18元;于2015年1月22日鉴定为病犯(患有酒精性幻觉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发云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97号 

    罪犯朱太虎,男,199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曾因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7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太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8.21分,考核截止1月余分431.95分。月平均消费179.09元,消费总额2686.34元,余额1291.4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太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00号 

    罪犯朱洪,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5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8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106.79分,月平均消费96元,消费总额1727.95元,余额895.45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82号 

    罪犯王应清,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应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75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30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5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16.79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期内月均消费273.57元,消费总额7112.93元,账户余额1285.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应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何波,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中教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1日作出(2017)云0628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3月9日至2023年9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01.49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68.96元,总计消费6723.96元,账户余额3819.52元,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罚金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邵光榜,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云0629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光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邵光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9日以(2018)云06刑终445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20年9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6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98.67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00.79元,总计消费1405.5元,账户余额1965.3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光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杨得雄,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云062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得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2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7.53分,该犯月平均消费166.23元,余额689.63元,该犯罚金15000元全部缴纳,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得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48号 

    罪犯杨勇,男,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3日作出(2018)云0623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杨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以(2018)云06刑终123号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2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99.59分,该犯月平均消费252.99元,余额901.21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90号 

    罪犯夏韦波,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1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韦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夏韦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8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6月23日至2023年10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19年09月获记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09.76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8.02元,消费总额5418.49元,账户余额2.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韦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15号 

    罪犯唐章才,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5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章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5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87.77分,月平均消费3.87元,消费总额85.04元,余额172.33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章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85号 

    罪犯杨云成,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年昭中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云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0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46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98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6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至2025年1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0.35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4.09元,消费总额3609.87元,账户余额959.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云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13号 

    罪犯孙孝银,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4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孝银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孙孝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以(2018)云06刑终3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4月11日至2021年4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2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0.36分,月平均消费51.95元,消费总额675.35元,余额1523.03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孝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58号 

    罪犯徐从磊,男,199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8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从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徐从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7日以(2018)云06刑终437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3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7.35分,该犯月平均消费171.13元,余额288.35元。罚金5000元已全部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从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何启伟,男,199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2日作出(2019)云062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启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5月6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7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03.25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74.04元,总计消费518.29元,账户余额1088.23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启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周阳,男,199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8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7日以(2018)云06刑终437号刑事裁定,驳回无上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月26日至2021年1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3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6.46分,该犯罚金5000元已全部履行,该犯月平均消费130.47元,余额16.37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56号 

    罪犯张正旭,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因赌博受到拘留。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8日作出(2018)云0626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正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301.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正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7日以(2018)云06刑终339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2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9.82分,该犯月平均消费202.31元,余额1417.15元,该犯罚金20000元全部缴纳,违法所得90301元已履行完毕。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正旭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杨红雄,男,199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云0628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红雄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红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以(2017)云06刑终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3月24日至2026年3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08.95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79.27元,总计消费1823.12元,账户余额150.58元,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红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93号 

    罪犯马敏昆,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2日作出(2012)鲁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敏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3月0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35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77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31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至2025年5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96.92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6.71元,消费总额2167.72元,账户余额1113.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敏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20号 

    罪犯李德宽,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8471.34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德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以(2015)昭中刑二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9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2月26日至2027年6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08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89.91元,总计消费6378.01元,账户余额806.44元,普管级,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682.00元,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57号 

    罪犯朱家彬,男,199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0日作出(2018)云0623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家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朱家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以(2018)云06刑终37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2月5日至2021年7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2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3.05分,该犯月平均消费85.2元,余额1551.16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家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87号 

    罪犯李文芳,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31日作出(2017)云0628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0月31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97.97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3.48元,消费余额1650.52元,账户余额34.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马计品,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05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计品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4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0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52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13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6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至2020年11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截止2020年2月,考核余分482.8分,月平均分112.1分,月平均消费289.58元,总计消费7239.57元,卡内余额508.16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计品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胡刚,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因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5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80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0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57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12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6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1年2月18日至2023年9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2.79分,月平均消费297.26元,总计消费6242.55元,卡内余额1625元。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任昆,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1760.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74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31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至2027年3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分110.98分,月平均消费242.22元,总计消费5328.83元,卡内余额503.72元。另查明,该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121760.5元未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17号 

    罪犯且沙子牛,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2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00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且沙子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06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0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3年2月7日至2026年9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17.04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88.35元,总计消费4897.15元,账户余额888.1元,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且沙子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李兰枝,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3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兰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26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3刑更528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1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0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至2027年4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02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61.61元,总计消费1478.73元,账户余额9.07元,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兰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72号 

    罪犯刘金洪,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9月07日作出(2010)曲中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金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1523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68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0年3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20年1月止获记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月考核平均分101.8分,余分375.25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36.18元,总计消费976.99元,账户余额5.79元,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于2014年01月09日鉴定为疾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洪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张平,男,199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教育,曾因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00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平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6日以(2013)昆少刑抗字第2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及上诉,于2014年01月26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78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0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10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10.65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60.68元,总计消费7038.46元,账户余额605.64元,宽管级,罚金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47号 

    罪犯陈绍贵,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8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绍贵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1.83分,月平均消费5.17元,总计消费67.2元,卡内余额52.9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绍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68号 

    罪犯马学华,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0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学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以(2012)昭中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3月0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0036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76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2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至2022年6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考核余分471.17分,月考核平均分112.67分,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252.12元,总计消费6303.1元,账户余额2003.47元,宽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学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80号 

    罪犯锁才师,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7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锁才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5日作出(2017)云06刑终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8月29日至2030年8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06.16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7.90元,消费总额6189.63元,账户余额383.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锁才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余克且,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5日作出(2012)昭中刑三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克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余克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5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75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31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至2023年12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月考核平均分104.71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1.26元,消费总额2667.65元,账户余额686.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克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张全福,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曾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全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全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420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94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7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1年1月2日至2025年7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3.62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83.86元,总计消费5961.06元,账户余额1433.75元,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全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胡鑫,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彝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鑫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3242.00元。宣判后,被告人胡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1日以(2015)昭中刑三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9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5月17日至2024年11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5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月考核平均分106.57分,考核期间月均消费164.3元,总计消费4600.27元,账户余额17519.79元,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单独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46号 

罪犯黄虎,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28日作出(2011)鲁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虎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4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1月2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昭中刑执字第0104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5年05月0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47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00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0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4次,截止2020年2月,考核余分569.24分,月平均分101.17分,月平均消费157.13元,总计消费4556.63元,卡内余额1120.69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徐章兵,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4日作出(2012)盐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章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3月0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33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75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4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4月22日至2022年3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4次,截止2020年2月,考核余分372.03分,月平均分110.11分,月平均消费270.87元,总计消费6771.64元,卡内余额1638.45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1万元已全部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章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19号 

    罪犯杨正,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曾因抢劫(未遂)罪被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昭阳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正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以(2012)昭中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0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55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0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2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4.31分,月平均消费269.75元,消费总额6743.87元,余额381.3元。罚金2000.00元已缴纳。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陈建波,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7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波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1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至2026年8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05.57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96.38元,总计消费4516.63元,账户余额1505.01元,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55号 

    罪犯安金银,男,1996年2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1日作出(2018)云0625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金银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11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84.57分,该犯月平均消费194.56元,余额1101.02元,该犯罚金3000元全部缴纳,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金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赵云召,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云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8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5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6.86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13.28元,总计消费4478.86元,账户余额2188.83元,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云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92号 

    罪犯赵明亮,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水富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9日作出(2012)水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明亮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3月0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36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80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31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05.54分,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4.18元,消费总额4597.14元,账户余额408.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明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51号 

    罪犯路洪银,男,199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云062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路洪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10日至2021年7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2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11.01分,该犯月平均消费179.56元,余额162.91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路洪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67号 

    罪犯吴保军,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保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38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4月24日至2024年9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月考核平均分108.11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74.57元,总计消费1640.49元,账户余额1008.91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保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崔汝忠,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000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汝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00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9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3年4月15日至2026年12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月考核平均分102.6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84.64元,总计消费1946.62元,账户余额1008.74元,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汝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虎贵文,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云06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虎贵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4月20日至2032年4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5.53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50.97元,总计消费5521.28元,账户余额799.98元,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虎贵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陶邦银,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小学教育,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1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9日作出(2018)云0630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邦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1年10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11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103.72分,考核余分389.87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58.76元,总计消费4140.19元,账户余额1545.24元,普管级,罚金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邦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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