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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昭刑更公字第4号
  发布时间:2020-09-01 09:28:11 打印 字号: | |

               

 

  

                           (2020)昭刑更公字第4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云南省昭通监狱对罪犯张权刘开文等二百零七人减刑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葛芝毅、颜九华、李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批减刑案件,由审判员葛芝毅担任审判长。

公示期限为五天。

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于公示之日起五日内致电本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870-2835738;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放入本院审判监督庭信箱。

 

 

 

                         二O二O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云南省昭通监狱减刑建议书。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43号 

罪犯张权,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9日作出(2013)绥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8月0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01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40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1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1月21日至2020年9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8.83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7.13元,账户余额118.94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权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85号 

罪犯刘开文,男,1952年4月8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彝良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开文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刘开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云06刑终4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至2021年1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2次,期内月均消费0.49元,账户余额746.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开文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49号 

罪犯沈成云,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彝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成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0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45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97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2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3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5次,考核余分430.49分,月平均分109.18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8.13元,账户余额654.15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成云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76号 

罪犯李堂华,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其他3年6个月,因盗窃罪被判处其他2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29日作出(2011)彝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堂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4月2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昭中刑执字第0021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88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30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7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2月15日至2020年12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4次,2020年02月至2020年04月累计余分439.51分;月平均分110.07分,月平均消费94.12元,总计消费2353.05元,卡内余额84.47元。另查明,该犯罚金5万元,追缴赃款6700元发还被害人未履行,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堂华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05号 

罪犯吴永康,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5日作出(2014)盐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永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6刑更9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1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6月16日至2021年2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101.04分,期内月均消费23.77元,账户余额201.3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康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35号 

罪犯侯开永,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6日作出(2013)会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开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5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8月0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02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43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9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1月9日至2020年10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0.95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94.88元,账户余额3618.21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开永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20号 

罪犯邓健华,男,199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9日作出(2017)云0627刑初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健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6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7日至2021年1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111分,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374.89元,账户余额708.29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健华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92号 

罪犯铁盛品,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铁盛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铁盛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作出(2015)昭中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铁盛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37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至2021年1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5次,累计余分560.6分;月平均分113.96分。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单独追缴违法所得120000元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401.19元,账户余额9056.53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铁盛品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12号 

罪犯王学祥,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8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学祥犯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王学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1日作出(2015)昭中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9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24年4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5.64分,期内月均消费99.88元,账户余额3788.39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学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66号 

罪犯李磊,男,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小学教育,因抢劫罪被判处缓刑1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水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4日作出(2014)昭中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2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3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7年09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6刑更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9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6月29日至2020年10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460.12分,月平均分107.88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8.49元,账户余额1808.72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磊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13号 

罪犯马朋,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4日作出(2013)鲁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七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分101.21分,罚金9000.00元未履行。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判决书显示:昆明市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该犯患有精神病。期内月均消费202.42元,账户余额1106.60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25号 

罪犯王盛,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7日作出(2015)彝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6刑更21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4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22年7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484.94分,月平均分113.91分。期内月均消费300.70元,账户余额534.71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47号 

罪犯戚健,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18日作出(2012)昭中刑三初字第000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戚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2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78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21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3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至2025年2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16.12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已履行完毕,追缴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307.58元,总计消费7997.14元,账户余额3549.87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戚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52号 

罪犯张旭,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7日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昭中刑三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2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72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13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16.44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95.96元,总计消费12399.09元,账户余额2534.67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62号 

罪犯龙泉,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曾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云0623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99.2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期内月均消费13.73元,总计消费356.95分,账户余额90.45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44号 

罪犯罗平,男,199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6日作出(2014)昭阳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罗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7日作出(2014)昭中刑三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46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6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0月30日至2023年8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6.88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已履行完毕,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4.34元,总计消费5286.78元,账户余额1493.85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96号 

罪犯谢勇,男,199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5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2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2次,余分397.58分;月平均分103.13分。期内月均消费159.62元,账户余额635.85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54号 

罪犯李忠,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彝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28日作出(2013)盐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1046.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86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27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2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4次,考核余分347.27分,月平均分107.46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8.32元,账户余额2162.58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83号 

罪犯马波,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昭阳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1日作出(2016)云06刑终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6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22日至2024年8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3.12分,罚金50000.00元未履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0.81元,账户余额611.7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09号 

罪犯颜飞,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8日作出(2018)云0623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颜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5日作出(2018)云06刑终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至2021年5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6.57分,罚金10000.00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53.79元,账户余额1925.8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26号 

罪犯孔健,男,199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0日作出(2014)昭中刑三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孔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0月25日至2025年4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3.91分,获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22.04元,账户余额593.17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38号 

罪犯姜鹏,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14日作出(2012)昭阳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4日作出(2013)昭中刑二终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姜鹏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97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38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0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3月17日至2022年6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5次,截止2020年05月,考核余分370.32,月平均分115.02,月平均消费135.44元,总计消费3927.27元,卡内余额10192.26元。另查明,该犯罚金8万元未履行,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71号 

罪犯陈云,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99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3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至2026年1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4.47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罚金已履行完毕,已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9.46元,账户余额226.74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88号 

罪犯文新,男,199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5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31日至2022年1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2次,余分381.5分;月平均分110分。期内月均消费263.55元,账户余额1622.80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34号 

罪犯陈江,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1日作出(2013)昭阳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2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4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7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6刑更91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6次,月平均分107.29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5.53元,账户余额477.12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51号 

罪犯罗兆康,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7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兆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3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罗兆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31日作出(2017)云06刑终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20年10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99.71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8.08元,总计消费5520.43元,账户余额1092.59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兆康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50号  

罪犯马冬海,男,1994年6月4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4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冬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马冬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2日作出(2018)云06刑终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75.79分,期内月均消费299.35元,账户余额1077.58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冬海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72号 

罪犯陈相奇,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23日作出(2011)台临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相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月16日至2020年9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5.63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3.82元,账户余额3125.56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相奇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59号 

罪犯龚莉兵,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因吸毒受到戒毒。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9日作出(2017)云0629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莉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31135.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12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01.14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8.88元,总计消费2679.77元,账户余额2660.68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莉兵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61号 

罪犯吴正冬,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云0628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正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29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14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5月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3次,2020年02月至2020年04月累计余分407.53分;月考核平均分104.79分,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2.08元,总计消费4841.5元,账户余额1576.35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正冬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53号 

罪犯罗学东,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0626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学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7110.36元。宣判后,被告人罗学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6日作出(2016)云06刑终12号刑事裁定,被告人罗学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13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2.5分,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21.11元,总计消费5137.76元,账户余额11140.77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学东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38号 

罪犯周松亭,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5日作出(2019)云0629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松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5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1次,2020年03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考核余分313分,月考核平均分109.33分,罚金已履行完毕,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5.73元,总计消费951.6元,账户余额3345.75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松亭予以减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68号 

罪犯阮朝汪,男,1992年1月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04日作出(2013)鲁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朝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2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68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05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1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13日至2022年11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5次,2020年01月至2020年04月累计余分509.82分;月考核平均分116.28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8.85元,消费总计7165.46元,账户余额989.59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朝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81号 

罪犯董宗洪,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24日作出(2012)昭阳刑初字第00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宗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88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31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6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至2021年3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1.5分,月平均消费176.82元,总计消费4243.65元,卡内余额590.34元。另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宗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93号 

罪犯王文朋,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5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文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3日作出(2018)云06刑终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6月13日至2021年12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余分357.3分;月平均分113.82分。罚金10000元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34.29元,账户余额6715.98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08号 

罪犯刘文良,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云0628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良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文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5日作出(2017)云06刑终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1月17日至2021年3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余分458.61分,月平均分107.85分。罚金100000.00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90.37元,账户余额1471.2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42号 

罪犯张子德,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曾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曾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19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子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子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18日作出(2012)昭中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5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9月0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12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53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2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至2024年4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0.59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5.88元,账户余额779.32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子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90号 

罪犯李仁远,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9日作出(2018)云062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仁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2次,累计余分392.24分;月平均分103.23分。罚金6000元执行通知书写明已全部履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8.80元,账户余额71.22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仁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23号 

罪犯熊武和,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溪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6日作出(2015)盐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武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42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6刑更22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6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累计余分582.25分,月平均分114.35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0.46元,账户余额860.65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武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17号 

罪犯钱元凯,男,199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云0628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元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钱元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06刑终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月24日至2026年1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4.09分,罚金20000.00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71.84元,账户余额180.8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元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86号 

罪犯董荣猛,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7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荣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98.71分,月平均消费173.25元,总计消费3465.08元,卡内余额5044.04元。另查明,罚金3000元已履行完毕,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荣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99号 

罪犯崔文兴,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因吸食毒品受到戒毒。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3日作出(2016)云0602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文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8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2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372.28分,月平均分106.83分。罚金52000.00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28.03元,账户余额678.09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文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37号 

罪犯马永迪,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5日作出(2012)昭阳刑初字第00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永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0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48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00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6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5次,截止2020年05月,考核余分300.57,月平均分113.17,月平均消费314.21元,总计消费9111.95元,卡内余额1121.02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永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83号 

罪犯白曲古,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18日作出(2011)昭阳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曲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162号裁定不予减刑;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7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0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4次,2020年01月至2020年04月累计余分329.23分;月平均分102.22分,月平均消费27.37元,总计消费739.02元,卡内余额1252.18元。另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5000元未履行,2017年经云南省公共卫生诊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曲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78号 

罪犯安毛贤,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水富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6日作出(2014)水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毛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54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5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2月18日至2026年4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3.93分。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5.19元,账户余额408.12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毛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27号  

罪犯欧成桥,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6日作出(2018)云0623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成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单独退赔人民币469.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2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2次,余分310.42分,月平均分90.9分,罚金已履行完毕,责令退赔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赃款469元已赔;期内月均消费17.28元,账户余额151.31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成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29号 

罪犯文华波,男,199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初级中学肄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5日作出(2018)云0623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华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12日至2023年1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2.43分,期内月均消费134.01元,账户余额1005.5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华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57号 

罪犯虎恩帅,男,1986年6月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3日作出(2015)昭阳刑初字第6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虎恩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3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9月5日至2029年4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1.3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罚金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65.31元,账户余额315.31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虎恩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02号 

罪犯付明友,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6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明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付明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9日作出(2018)云06刑终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104.86分。期内月均消费92.63元,账户余额1303.0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明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66号 

罪犯李仕友,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8月22日作出(2011)昭阳刑初字第00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仕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12月0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昭中刑执字第0120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71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1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4次,2020年02月至2020年04月累计余分411.54分;月考核平均分103.72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8.43元,总计消费6707.71元,账户余额328.92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仕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91号 

罪犯杨华银,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2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379.9分,月平均分102.3分。期内月均消费163.59元,账户余额357.1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华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58号 

罪犯王汝超,男,199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8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汝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汝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7日作出(2018)云06刑终4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105.6分,罚金已履行完毕,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3.16元,总计消费3031.06元,账户余额1313.69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汝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61号 

罪犯王廷芳,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14日作出(2016)云0602刑初6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廷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8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6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110.5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6.48元,账户余额4271.54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廷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67号 

罪犯李大先,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云0627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大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12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03.41分,期内月均消费99.15元,总计消费1685.52元,账户余额1352.50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大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03号 

罪犯赛刚峨,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10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赛刚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4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95.74分,罚金5000.00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35元,账户余额235.29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赛刚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74号 

罪犯陈永贵,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01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5月1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昭中刑执字第0042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5年08月0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08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49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0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4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5.65分。罚金3000.00元未履行,追缴赃款145元未履行。该犯系累犯,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4.47元,账户余额244.82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28号 

罪犯李文虎,男,199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5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3日作出(2018)云06刑终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6月13日至2023年6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1.99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5.63元,总计消费6109.51元,账户余额1804.65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96号 

罪犯迟宽元,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0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迟宽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49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0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1月6日至2026年6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1.71分。罚金50000.00元,犯罪所得继续追缴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52.60元,账户余额1635.2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迟宽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39号 

罪犯杨道林,男,199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2日作出(2014)彝少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道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31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3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2月10日至2024年12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12.67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6.05元,总计消费6643.36元,账户余额45.87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道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82号 

罪犯刘志甫,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1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单独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刘志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9日作出(2015)昆刑终字第3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4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月30日至2024年8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6.98分。罚金200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犯罪所得未履行。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4.39元,账户余额1476.0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28号 

罪犯文善祥,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彝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善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5月1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昭中刑执字第43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08月0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10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51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6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8.04分,2020年04月至2020年05月累计余分305.24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0.76元,账户余额5060.61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善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02号 

罪犯余光庆,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31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光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余光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4日作出(2018)云06刑终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105.29分。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1159.60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光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38号 

罪犯黄国辉,男,199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8日作出(2019)云062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4.44分,期内月均消费173.50元,账户余额1898.11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15号 

罪犯杨安银,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盐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安银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2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78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22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2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至2022年2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5次,累计余分304.82分;月考核平均分112.11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1.98元,账户余额1234.10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安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04号 

罪犯吕绍安,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2日作出(2012)鲁刑初字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绍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3月0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0042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94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8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至2024年3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04.98分。罚金30000.00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18.70元,账户余额838.3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绍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95号 

罪犯张道辉,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9日作出(2019)云0628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道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月29日至2021年1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1次,余分324.37分;月平均分100.11分。期内月均消费37.96元,账户余额1341.38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道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42号 

罪犯代普润,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7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普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7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至2026年8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2.14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2.06元,总计消费4873.34元,账户余额493.76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普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51号 

罪犯罗兆初,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6日作出(2017)云0623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兆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宣判后,被告人罗兆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5日作出(2017)云06刑终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6月17日至2031年6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3.8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6.63元,账户余额6091.85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兆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69号 

罪犯余平伦,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曾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6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6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平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1.12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6.11元,总计消费6626.69元,账户余额3109.35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平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95号 

罪犯余石全,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7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石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0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至2026年9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9.6分。罚金60000.00元未履行。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5.13元,账户余额1276.42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石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08号 

罪犯耿世成,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2日作出(2013)昭阳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世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11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8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07.66分。罚金2000.00元已履行。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0.48元,账户余额1701.5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世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31号 

罪犯杨国富,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教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30日作出(2013)会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2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77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22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3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7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06.52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8.95元,总计消费1370.56元,账户余额1954.95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国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33号 

罪犯铁发爽,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因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鲁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铁发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0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52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06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6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8月24日至2021年6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4次,2020年02月至2020年04月累计余分398.73分;月考核平均分114.58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罚金已履行完毕,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0.98元,总计消费4010.65元,账户余额280.78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铁发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88号 

罪犯吕永俊,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3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6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永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5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5月7日至2036年5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9.57分,罚金50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1158元未履行。该犯系累犯,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5.54元,账户余额220.76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永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59号 

罪犯张明华,男,199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9日作出(2017)云0624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明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云06刑终3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2日至2028年10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88.21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95元,账户余额54.45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35号 

罪犯季平阶,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17日作出(2013)绥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平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3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2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78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20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2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4次,2019年12月至2020年04月累计余分567.44分;月考核平均分101.98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8.16元,总计消费1976.52分,账户余额485.54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季平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01号 

罪犯侯子雄,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3日作出(2018)云0625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子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侯子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6日作出(2018)云06刑终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至2025年7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103.44分。期内月均消费45.88元,账户余额1920.22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子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65号 

罪犯梁旭东,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初级中学教育,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3日作出(2016)云0630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旭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10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7月8日至2021年6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113.67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罚金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344.85元,账户余额1379.68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旭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54号 

罪犯严青龙,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3日作出(2018)云0623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青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月2日至2023年1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2分,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8.67元,总计消费2527.39元,账户余额1899.39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青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41号 

罪犯谢文才,男,195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文盲,曾因强奸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1日作出(2019)云0628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文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1次,考核余分347.9分,月平均分101.98分,期内月均消费140.53元,账户余额1845.11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文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75号 

罪犯吕友朋,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06月26日作出(2009)巧刑初000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友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1年10月1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昭中刑执字第0064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05月23日经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以(2013)巧刑初字第47号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原判未执行完的刑期三年;合并刑期十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刑期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33946.53元;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25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8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至2023年5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9.52分,月平均消费293.01元,总计消费6153.29元,卡内余额2209.17元。另查明,该犯系罚金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33946.53元未履行,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友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80号 

罪犯段顺雄,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7日作出(2013)昭阳刑初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顺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92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2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5次,2020年02月至2020年04月累计余分337.95分;月平均分115.27分,月平均消费239.9元,总计消费6957元,卡内余额1732.45元。另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2万元未履行,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顺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84号 

罪犯胡永付,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永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80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0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6次,月平均分115.46,月平均消费286.43元,总计消费8879.48元,卡内余额150.02元。另查明,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已全部履行,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永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15号 

罪犯雷顺贵,男,199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云0628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顺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雷顺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06刑终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月24日至2029年1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7.35分,罚金30000.00元未履行。该犯系累犯;期内月均消费188.84元,账户余额125.25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顺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63号 

罪犯王立听,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1日作出(2016)云060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立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8日作出(2016)云06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5年10月17日至2021年10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余分409.76分,月平均分103.64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8.35元,账户余额182.06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立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06号 

罪犯杨顺军,男,199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8日作出(2017)云06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顺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6月29日至2026年6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4.86分,罚金8000.00元未履行。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39元,账户余额39.1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顺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86号 

罪犯马关练,男,1985年6月3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09日作出(2011)昭阳刑初字第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关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5月1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昭中刑执字第0033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08月0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01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42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6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至2021年8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余分322.39分,月平均分102.4分,罚金100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30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1500.00元未履行。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7.59元,账户余额590.4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关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37号 

罪犯邓春福,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宁南县人,小学教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巧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春福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1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7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410.35分,月平均分96.94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期内月均消费9.57元,账户余额128.00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春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18号 

罪犯魏永贵,男,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1日作出(2018)云0624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永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7月25日至2021年7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记表扬2次,余分504.62分,月平均分102.58分。民事赔偿3000.00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16.96元,账户余额719.29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永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56号 

罪犯姜玉武,男,199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8日作出(2017)云06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玉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6月29日至2031年6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2.76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3.79元,账户余额87.94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玉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36号 

罪犯沈远超,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4日作出(2015)昭阳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远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8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2月6日至2022年7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3次,截止2020年05月,考核余分406.67分;月平均分109.94,月平均消费268.95元,总计消费5378.96元,卡内余额7843.39元。另查明,该犯罚金1万元已履行完毕,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远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67号 

罪犯金广明,男,199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6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广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金广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6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0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46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96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6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6月13日至2024年9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3.73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83.47元,账户余额2808.88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广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77号 

罪犯郭加能,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文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2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加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4.05分,罚金10000.00元未履行。该犯系累犯。期内月均消费33.78元,账户余额104.7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加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18号 

罪犯孔祥国,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4日作出(2019)云0622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祥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2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1次,累计余分534.15分;月考核平均分99.99分,罚金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59.43元,账户余额1535.94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祥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89号 

罪犯陈永鹏,男,199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14日作出(2019)云062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12.29分。期内月均消费189.81元,账户余额906.74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12号 

罪犯陶龙昌,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05日作出(2012)会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龙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2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69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10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6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5次,余分310.59分,月平均分108.57分,罚金20000.00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45.70元,账户余额205.1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龙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06号 

罪犯虎恩思,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07月22日作出(2010)昭阳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虎恩思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0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2年12月2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昭中刑执字第91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04月2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昭中刑执字第28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95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160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0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余分389.67分,月平均分114.01分,罚金4000.00元未履行,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264.52元,账户余额1623.9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虎恩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14号 

罪犯宋仕贵,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2日作出(2013)昭中刑三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仕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158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8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至2030年1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0年05月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5.93分,罚金4000.00元已缴纳。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0.80元,账户余额1438.80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仕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31号 

罪犯周应冬,男,199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1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应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94.62分,2020年02月至2020年05月累计余分472.55分;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6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58.81元,账户余额1.26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应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21号 

罪犯刘芝元,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盐刑初字第00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芝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芝元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嘉刑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19日经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以(2016)浙0424刑初338号裁定,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合并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现刑期自2016年6月19日至2033年6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01.83,月平均消费130.24元,总计消费4298元,卡内余额489.5元,另查明,该犯没收财产3万元,罚金30万元未履行,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芝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22号 

罪犯陈永忠,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3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14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5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至2022年2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6.53分,2020年03月至2020年05月累计余分340.18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8.37元,账户余额1803.28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17号 

罪犯罗如波,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9日作出(2017)云0624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如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云06刑终3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3月21日因强奸罪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2018)浙0206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与其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至2032年10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05.9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5.62元,账户余额2339.66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如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98号 

罪犯刘绍银,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8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绍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7.48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6.90元,账户余额2428.09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绍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24号 

罪犯李章剑,男,199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章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90.23分,期内月均消费140.83元,账户余额2248.81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章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79号 

罪犯胡昌,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20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09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9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5月1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昭中刑执字第0035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08月0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02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42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7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至2021年6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3.5分,月平均消费54.29元,总计消费1411.51元,卡内余额2334.82元。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未履行,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46号 

罪犯岩扁,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6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4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9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2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74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15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3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07.24分,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84.92元,账户余额642.05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21号 

罪犯徐飞,男,199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2日作出(2019)云062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飞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5月6日至2021年4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1次,余分327.46分,月平均分108.66分;期内月均消费225.87元,账户余额1719.76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34号 

罪犯袁昊,男,199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7日作出(2018)云0625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4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1.22分,期内月均消费283.85元,总计消费4825.51元,账户余额1308.07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32号 

罪犯郭乾,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31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同案犯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53号刑事裁定,准许同案犯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5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2月7日至2029年7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0.19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6.08元,账户余额1486.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65号 

罪犯余江,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云062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继续追缴人民币564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余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2日作出(2017)云06刑终4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29年10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1.74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8.22元,总计消费6629.01元,账户余额322.64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70号 

罪犯高欢,男,199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高中,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8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1次,月平均分100.34分,期内月均消费275.50元,账户余额1083.94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71号 

罪犯张军,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3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39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8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9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4次,2020年02月至2020年04月累计余分421.88分;月平均分114.71分,月平均消费298.23元,总计消费7157.51元,卡内余额3099.56元。罚金2万元已全部履行,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57号 

罪犯何俊,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8日作出(2015)巧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共同追缴人民币466916.00元。宣判后,被告人何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5日作出(2015)昭中刑三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6刑更15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14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至2021年4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3.09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罚金已履行完毕,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7.86元,总计消费2685.77元,账户余额8.58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64号 

罪犯邹全,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3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231.50元。宣判后,被告人邹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0日作出(2018)云06刑终35号刑事裁定,被告人邹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2016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0.65分,期内月均消费272.77元,总计消费4637.05元,账户余额1072.28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90号 

罪犯高雷,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3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高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9日作出(2018)云06刑终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3月3日至2022年3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2次,余分444.07分,月平均分100.67分。期内月均消费84.34元,账户余额546.9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36号 

罪犯保疆,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30日作出(2019)云0622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保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1次,考核余分317分,月考核平均分109.67分,期内月均消费141.60元,消费总额1274.38元,账户余额25194.27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保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05号 

罪犯马波,男,1973年6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屏山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云0625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波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9日作出(2018)云06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99.61分,罚金8000.00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64.25元,账户余额1325.2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53号 

罪犯龙沉毅,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善县人,高中文化,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9日作出(2019)云0625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沉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1次,月平均分97.58分,罚金已履行完毕,追缴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07.33元,账户余额11765.65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沉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60号 

罪犯张洪平,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教育,曾因投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洪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1月2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昭中刑执字第108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5年05月0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45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98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2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2月24日至2022年3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01.67分,罚金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58.84元,账户余额401.65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洪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48号 

罪犯马培海,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5日作出(2017)云0628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培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培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云06刑终2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3月12日至2024年2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4.05分,罚金已履行完毕,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6.31元,总计消费3507.22元,账户余额1084.47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培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70号 

罪犯张永均,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07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43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6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3月2日至2023年6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3.21分,月平均消费94.71元,总计消费1988.87元,卡内余额17326.58元。另查明,该犯罚金3万元未履行,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36号 

罪犯周美华,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其他5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美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4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9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3月0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0036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76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37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月29日至2023年12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0.61分。该犯民事赔偿30000元未赔,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269.33元,账户余额788.73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美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99号 

罪犯王富明,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8日作出(2012)昭阳刑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富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5285.1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12月0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昭中刑执字第0106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6年03月2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28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6刑更87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73.58分,累计余分317.54分;该犯获“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6.30元,账户余额7022.74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富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49号 

罪犯付孟超,男,199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作出(2015)鲁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孟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249.22元。宣判后,被告人付孟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7日作出(2016)云06刑终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3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4月11日至2027年7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14.38分,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4.29元,总计消费6351.53元,账户余额640.61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孟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62号 

罪犯王强龙,男,199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作出(2015)鲁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249.22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强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7日作出(2016)云06刑终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10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6月2日至2023年2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103.19分,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90.08元,账户余额53.72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强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30号 

罪犯朱怡枫,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昭中刑三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怡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朱怡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0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004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怡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2012年4月10日至2027年4月9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2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7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1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至2026年4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6次,月考核平均分112.01分,期内月均消费372.12元,总计消费11907.78元,账户余额361.58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怡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19号 

罪犯蒋友明,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云0629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友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蒋友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9日作出(2018)云06刑终4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21年6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107.58分,期内月均消费217.30元,账户余额2772.19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友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40号 

罪犯官连聪,男,200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05日作出(2019)云0629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官连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9月25日至2021年1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1次,月平均分99.06分。期内月均消费136.72元,账户余额621.93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官连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93号 

罪犯符秀荣,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3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秀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符秀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7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24年4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5.67分。民事赔偿80000.00元未履行。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5.38元,账户余额4825.2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符秀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33号 

罪犯曾永忠,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云06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永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6日作出(2017)云刑终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至2028年9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76.45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9.26元,账户余额296.53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永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29号 

罪犯徐道凡,男,199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2日作出(2019)云062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道凡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5月6日至2021年4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1次,月平均分88.67分,2020年03月至2020年05月累计余分333.3分;期内月均消费199.54元,账户余额2031.41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道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64号 

罪犯平春华,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平春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平春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99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3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4月27日至2026年8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02.72分,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72.98元,账户余额2927.84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平春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85号 

罪犯古存兵,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4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古存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9月0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17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55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8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0月16日至2025年6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1.5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67.74元,账户余额2897.6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古存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55号 

罪犯李兴计,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7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兴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27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2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至2028年1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3.52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0.40元,账户余额1180.35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30号 

罪犯张树华,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31日作出(2013)曲中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树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树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树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29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4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至2024年1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5.65分;民事赔偿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363.70元,账户余额3345.03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树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77号 

罪犯姜荣亮,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4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荣亮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姜荣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荣亮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3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9月11日至2025年12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7.63分,月平均消费229.47元,总计消费5048.25元,卡内余额10422.23元。另查明,该犯罚金5万元未履行,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荣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32号 

罪犯周芝祥,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芝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周芝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昭中刑二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5月1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昭中刑执字第42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5年08月0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10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51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6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1月25日至2025年4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8.73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55.57元,账户余额11515.14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芝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74号 

罪犯吕志先,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志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7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2月24日至2029年5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102.22分,月平均消费54.2元,总计消费921.42元,卡内余额7417.37元。另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2017年经云南省公共卫生诊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分离运动性障碍”,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志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01号 

罪犯杨茂林,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7日作出(2017)云0626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茂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39883.35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6日作出(2018)云06刑终9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4月30日至2021年6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2.62分,民事赔偿1239883.35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47.98元,账户余额1625.3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茂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94号 

罪犯朱定洪,男,199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3日作出(2019)云062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定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12日至2021年7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2.94分,期内月均消费122.18元,账户余额3145.50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定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赵永贵,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8日作出(2016)云062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永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永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0日作出(2016)云06刑终125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赵永贵为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5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9月11日至2021年2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3次,2020年02月至2020年04月累计余分362.44分;月考核平均分106.51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0.38元,总计消费6509.39元,账户余额6832.62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永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03号 

罪犯廖付村,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9日作出(2014)盐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付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十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8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3月20日至2023年8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1.43分,罚金10000.00元未履行,没收个人财产10000.00元未履行。该犯系毒品再犯。期内月均消费90.35元,账户余额85.4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付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14号 

罪犯李俊波,男,1999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18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6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李俊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8日作出(2019)云06刑终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1次,月平均分96.95分。期内月均消费53.25元,账户余额921.09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60号 

罪犯柳啟志,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云0627刑初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啟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13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8月4日至2023年1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09.09分,期内月均消费179.89元,总计消费3058.12元,账户余额381.60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啟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19号 

罪犯武孔健,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因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1年3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6日作出(2019)云0629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孔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1次,累计余分337.14分,月平均分112.91分;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68.62元,账户余额3329.42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孔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30号 

罪犯徐健雄,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健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徐健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11日作出(2017)云06刑终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6月24日至2022年12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95.79分,期内月均消费200.98元,账户余额314.26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健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16号 

罪犯马彦龙,男,1988年5月9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云06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彦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彦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2日作出(2018)云刑终1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至2026年8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3.2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1.67元,账户余额792.55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彦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41号 

罪犯陈选朝,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1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0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选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158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7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至2026年11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月考核平均分111.25分,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6.88元,总计消费5871.39元,账户余额574.73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选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43号 

罪犯钟清平,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5日作出(2016)云06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清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7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1月8日至2026年2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4.7分,期内月均消费228.39元,总计消费4796.11元,账户余额1325.35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清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27号 

罪犯马永成,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06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永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87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29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1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8月15日至2025年3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04.4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35.36元,账户余额1911.31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永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13号 

罪犯邓立书,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7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立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162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7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27年3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5.49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91.16元,账户余额872.2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立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37号 

罪犯桂林林,男,1954年5月4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昭中刑二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桂林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92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33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3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3月10日至2024年9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05.79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89.16元,总计消费5485.69元,账户余额30318.80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桂林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89号 

罪犯张啟付,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彝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于2016年03月01日作出(2016)云7101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啟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4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1月8日至2030年2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6.72分。没收个人财产23000.00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75.79元,账户余额3778.4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啟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39号 

罪犯高德飞,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30日作出(2018)云0621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德飞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5.34分;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5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39.35元,账户余额206.61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德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92号 

罪犯陈兴发,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三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9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兴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单独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金额不明确。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24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7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4月14日至2028年7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7.13分。罚金30000.00元已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该犯系累犯。期内月均消费235.99元,账户余额115.3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兴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16号 

罪犯汪燕荣,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5日作出(2017)云06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燕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9月14日至2031年9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2.43分,没收个人财产30000.00元折抵款10000.00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5.52元,账户余额814.0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燕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58号 

罪犯周兆响,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1日作出(2018)云0630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兆响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93.26分,期内月均消费85.65元,账户余额337.29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兆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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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72号 

罪犯杨雪枫,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7日作出(2013)昭阳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雪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3日作出(2014)昭中刑二终字第00100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53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8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4次,2020年01月至2020年04月累计余分452.86分,月平均分115.35分,月平均消费222.21元,总计消费5333.1元,卡内余余额6782.87元。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雪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82号 

罪犯蔡凤学,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000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凤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0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94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35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6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至2023年3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1.57分,月平均消费237.3元,总计消费5220.57元,卡内余额179.28元。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15000元已履行完毕,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凤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97号 

罪犯倪发荣,男,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31日作出(2013)曲中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发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倪发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01号刑事裁定,本人维持原判,同案改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31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9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6月14日至2027年7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8.5分。民事赔偿50000.00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88.42元,账户余额1468.5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发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50号 

罪犯马金用,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3月18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000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金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0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7月27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7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2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7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21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2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4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02.63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8.61元,总计消费2366.57元,账户余额4584.70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金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87号 

罪犯国支明,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国支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4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3月23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1.89分,民事赔偿5000.00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5.22元,账户余额235.1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国支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80号 

罪犯曾广福,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广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8月0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03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42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6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至2026年3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0.24分,没收个人财产30000.00元未履行。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87.13元,账户余额974.43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广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07号 

罪犯李政权,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政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0元;继续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7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月18日至2029年4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1.81分,罚金15000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4.39元,账户余额4831.66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政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94号 

罪犯赵自武,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04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自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2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80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25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9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2月10日至2024年11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3.71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累犯。期内月均消费69.95元,账户余额6775.30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自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00号 

罪犯唐荣才,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1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荣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9月0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16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162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7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2.75分。该犯系累犯。期内月均消费179.99元,账户余额1346.59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荣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45号  

罪犯朱万银,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3日作出(2012)昭中刑三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万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92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33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3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1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1.98元,总计消费4883.65元,账户余额1115.78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万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56号 

罪犯刘友贵,男,199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职业高中肄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8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友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4月10日至2021年2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1次,余分389.6分,月平均分105.1分,期内月均消费146.53元,总计消费1465.26元,账户余额1136.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友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34号 

罪犯丁发坤,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3日作出(2019)云0622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发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2月25日至2021年2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1次,余分307.54分,月平均分108.42分。期内月均消费101.57元,账户余额292.71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发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24号 

罪犯张绪维,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绪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中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99.57分。期内月均消费52.70元,账户余额445.29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绪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29号 

罪犯王有成,男,194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4日作出(2019)云060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有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01.33元,期内月均消费51.80元,总计消费362.58元,账户余额580.68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有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78号 

罪犯黄仁金,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7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仁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黄仁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51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6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至2021年9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2.02分,月平均消费229.26元,总计消费5043.75元,卡内余额6045.26元。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仁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28号 

罪犯赵胤龙,男,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0日作出(2013)盐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胤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886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6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9月0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17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160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8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至2022年6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2.28分,月平均消费415.83元,总计消费8732.45元,卡内余额895.54元。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608862元已履行完毕,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胤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63号 

罪犯施辉黄,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3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辉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231.50元。宣判后,被告人施辉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0日作出(2018)云06刑终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辉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0.03分,期内月均消费291.63元,总计消费4957.66元,账户余额3712.39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辉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04号 

    罪犯李兴勇,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8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兴勇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5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07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8月28日至2030年1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分113.67分,月平均消费268.08元,消费总额6007.63元,余额8713.91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罚金3000.00元已全部履行。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52号 

罪犯鲁保洪,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26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保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6787.00元。宣判后,被告人鲁保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2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9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2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59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12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6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至2021年11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4次,考核余分394.98分,月平均分101.47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5.22元,账户余额272.17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保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47号 

罪犯徐如青,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02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如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15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9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至2027年1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7.23分,期内月均消费86.46元,账户余额40.69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如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44号 

罪犯张禾金,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初级中学教育,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0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禾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110.71元。宣判后,被告人张禾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3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4日至2029年11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3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5.77元,账户余额781.02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禾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73号 

罪犯肖国庆,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4日作出(2014)会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国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16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5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至2027年10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2.43分,月平均消费8.04元,总计消费184.98元,卡内余额871.05元。另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2014年经昆明市精神病院疾病鉴定小组鉴定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国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31号 

罪犯徐海信,男,200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05日作出(2019)云0629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海信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8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1次,余分306.65分,月平均分108.19分,期内月均消费183.12元,账户余额259.74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海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48号 

罪犯魏官义,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8月03日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官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09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5月1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昭中刑执字第33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5年08月0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00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40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2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9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578.55分,月平均分94.44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2.69元,账户余额2645.57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官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98号 

罪犯毕寅翔,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5日作出(2019)云0629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寅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5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1次,月平均分107分。罚金20000.00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49.65元,账户余额2632.4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寅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10号 

罪犯严昌明,男,199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1日作出(2013)昭中刑三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昌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43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6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至2026年8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1.05分,民事赔偿30000.00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36.96元,账户余额1719.03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昌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20号 

罪犯杜明钱,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8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明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47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6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至2024年10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09分,期内月均消费183.51元,账户余额1779.62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明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04号 

罪犯吴永洪,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云062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永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93.84分,期内月均消费20.10元,账户余额200.1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09号 

罪犯左宗常,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宗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5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9日至2029年11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95.81分。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2.70元,账户余额1212.50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宗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07号 

罪犯谢明银,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062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明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75328.00元。宣判后,被告人谢明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4日作出(2018)云06刑终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25年6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19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2.71分,追缴赃款1475328.00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90.94元,账户余额1463.16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明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79号 

罪犯张庆稳,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8日作出(2013)会刑初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庆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740.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55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5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至2024年6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86.43分。民事赔偿15740.50元未履行。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判决书显示: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期内月均消费32.36元,账户余额9843.80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庆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75号 

罪犯王晓川,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0日作出(2016)云0626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8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30年1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9.41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84.11元,账户余额8566.0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晓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35号 

罪犯郑晓德,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晓德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郑晓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0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4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3月0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0044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86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0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至2022年12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分110.83,月平均消费347.4元,总计消费11464.23元,卡内余额2632.07元。另查明,该犯罚金3万元已履行完毕,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晓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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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91号 

罪犯姚万林,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1日作出(2019)云0629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万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1次,余分408.01分;月平均分106.3分,罚金已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51.10元,账户余额630.90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万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25号 

罪犯马麦果,男,1962年7月6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大中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麦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麦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2月23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2年04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云高刑执字第0079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4年07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02013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1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7月23日至2033年8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97.29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57元,账户余额1669.14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麦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26号 

罪犯马勤中,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31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勤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勤中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勤中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53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马勤中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1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2月7日至2029年6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98.66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9.82元,账户余额4492.05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勤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87号 

罪犯龙正聪,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3日作出(2019)云062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正聪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1次,累计余分343分,月平均分96.22分。期内月均消费99.33元,账户余额725.81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正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10号 

罪犯陈勋,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彝族,贵州省盘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5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24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6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至2026年9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9.3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折抵款10000.00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28.11元,账户余额6238.8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11号 

罪犯胡平,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9日作出(2011)年昭中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2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2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68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09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6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至2023年6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4.17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50.41元,账户余额1309.6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97号 

罪犯王志聪,男,199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31日作出(2019)云062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聪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1次,月平均分103.35分;罚金已全部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在狱内无银行卡,狱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0.00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32号 

罪犯王佐萍,男,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15日作出(2019)云062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佐萍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21年4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9.1分,罚金3000元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90.07元,账户余额2380.74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佐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22号 

罪犯邓正荣,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0日作出(2019)云060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正荣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4月27日至2020年10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1次,月平均分98分;期内月均消费11.85元,账户余额716.68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正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00号 

罪犯吕磨联,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3日作出(2019)云062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磨联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1次,余分353.01分,月平均分99.74分。期内月均消费34.13元,账户余额1184.16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磨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76号 

罪犯何成武,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7日作出(2018)云0623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成武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110.17分。期内月均消费110.04元,账户余额1139.03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成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11号 

罪犯徐良贵,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2日作出(2018)云062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良贵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月29日至2027年9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6.32分。期内月均消费108.67元,账户余额510.1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良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46号 

罪犯马永平,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7月07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永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5月1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昭中刑执字第0034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5年08月0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02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42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7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8月22日至2022年7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10.15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01.28元,总计消费8134.68元,账户余额1898.64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永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45号 

罪犯杨远均,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7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远均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杨远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54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8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320.18分,月平均分95.87分,期内月均消费74.67元,账户余额2559.72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远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84号 

罪犯鞠新文,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新疆乌鲁木齐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3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鞠新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43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6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8月22日至2029年9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6.34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62.84元,账户余额7452.9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鞠新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81号 

罪犯茹世昆,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3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茹世昆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1782.1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5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7月22日至2025年1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102.61分,民事赔偿51782.17元未履行。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8.10元,账户余额2013.6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茹世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33号 

罪犯肖正伟,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4日作出(2018)云0624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正伟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肖正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1日作出(2018)云06刑终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正伟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110.64分,罚金1500元已履行完毕,违法所得400元已退缴;期内月均消费305.06元,账户余额2680.66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正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29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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