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减刑假释公示
(2020)昭刑更公字第5号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0-12-15 16:02:47 打印 字号: | |

               

 

  

                           (2020)昭刑更公字第5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云南省昭通监狱对罪犯周易开余勇等六十四人减刑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葛芝毅、颜九华、李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批减刑案件,由审判员葛芝毅担任审判长。

公示期限为五天。

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于公示之日起五日内致电本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870-2835738;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放入本院审判监督庭信箱。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云南省昭通监狱减刑建议书。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43号 

罪犯周易开,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03日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易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易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7月18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同案改判,该犯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2月1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昭中刑执字第7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5年05月2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70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09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8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3月30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6次,月平均分115.97分,罚金30000.00元未履行,追缴赃款235000.00元未履行,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2019年9月消费380.8元,2019年10月消费569.27元,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月均消费325.41元,未超50%,2019年9月以后消费超额高于50%,账户余额2361.2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易开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603号 

罪犯余勇,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龙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7日作出(2013)鲁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6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9月0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16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160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7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截止2020年06月累计余分340.31分;月平均分110.52分,2019年9月消费300.46元,2019年11月消费376.68元,2020年1月消费303.39元,总额5849.75,余额74.86,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79号 

罪犯陈愿,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6日作出(2016)云060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陈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8日作出(2016)云06刑终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8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9.72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月均消费347.17元,未超50%;2019年8月消费822.01元,2020年1月消费768.91元,2020年4月消费330.72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账户余额822.0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91号 

罪犯何涛,男,1995年9月1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云0621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8日作出(2017)云06刑终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交付执行中,云南省昭通监狱以该犯右侧胫骨内固定器在位为由,不予收监执行。因该犯需进行钢板取出术,术后伤口恢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云南省鲁甸县看守所于2018年1月17日向云南省鲁甸县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决定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3月5日,经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查证,该犯于2017年1月17日在鲁甸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体内钢板已取出,并于2018年2月21日办理了出院手续,现伤口已回复,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以(2018)云0621刑更2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该犯收监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3月5日至2021年4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98.74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2020年1月消费336.74元,账户余额1355.07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94号 

罪犯刘波,男,199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5日作出(2016)云0628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云06刑终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5年12月5日至2021年7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7次,月平均分113.27分,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缓刑期间)又故意犯罪的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4000.00元;2020年1月消费577.91元,账户余额2620.66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65号 

罪犯黄鑫,男,199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948.2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3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同案张凯改判,其余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1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69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3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至2024年1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15.25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月均消费429.7元,未超50%,2019年10月消费556.95元,2019年11月消费591.84元,2019年12月消费578.11元,2020年1月消费571.68元,总计11009.54,余额2167.7,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54号 

罪犯杨林,男,199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09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5日作出(2019)云06刑终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6.57分。罚金3000元已全部履行;2020年5月消费316.91元,账户余额560.05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73号 

罪犯马维,男,1997年8月4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云0621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8日作出(2017)云06刑终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3.62分,罚金10000.00元已履行;2019年9月消费684.06元,2019年10月消费323.35元,2019年11月消费363.01元,2019年12月消费393.55元,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月均消费357.3元,未超50%,2019年9月以后消费超额高于50%,账户余额2944.2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55号 

罪犯余佩,男,199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3日作出(2015)威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07日经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以(2016)云2627刑初178号裁定,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加上原判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4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18日至2024年12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9.36分,罚金已全部履行,2020年1月消费557.16元,总计7848.44,余额1267.87,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98号 

罪犯王刚明,男,199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3日作出(2016)云0629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刚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0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1月12日至2026年3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0.56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9.23元,账户余额17.82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刚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600号 

罪犯王顺河,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9日作出(2018)云0630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顺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1年9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89.43分,2020年02月至2020年06月累计余分537.4分;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2020年1月消费547.63元,账户余额2329.72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顺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76号 

罪犯吕仁辉,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仁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948.20元。宣判后,被告人吕仁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吕仁辉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1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172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7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至2026年4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9.24分,民事赔偿24948.20元已履行。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2019年9月消费397.64元,2019年10月消费338.06元,2019年11月消费312.84元,2019年12月消费369.39元,2020年1月消费671.02元,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月均消费308.93元,未超50%,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账户余额2367.82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仁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84号 

罪犯杨德山,男,199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8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德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558.2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3.44分,民事赔偿4558.27元未履行。2020年3月消费606.94元,2020年5月消费679.71元,余额536.04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德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88号 

罪犯常治聪,男,200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5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治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5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107.84分,2020年1月消费423.26元,账户余额276.85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治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47号 

罪犯蒋云层,男,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5日作出(2017)云0623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云层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蒋云层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6日作出(2018)云06刑终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累计余分364.79分,月平均分108.9分;罚金5000元已全部履行;2019年10月消费357.33元,账户余额721.67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云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63号 

罪犯罗传令,男,1997年9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云0602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传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12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23年2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3.94分,罚金已全部履行;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月均消费306.02元,未超50%,2019年9月消费483.13元,2020年2月消费453.18元,总计6330.91,余额4605.25,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传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71号 

罪犯叶春有,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6日作出(2019)云0602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春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9月5日至2021年9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7.19分,罚金2000.00元已履行;2019年10月消费670.39元,2019年11月消费569.86元,2020年5月消费466.44元,余额3699.75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春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45号 

罪犯杨德亮,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04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德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67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5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6次,月平均分110.8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0年5月消费417.64元,账户余额600.10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德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49号 

罪犯吴化勇,男,199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威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化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执行机关威信县司法局因罪犯吴化勇在缓刑考验期内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威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和强制戒毒二年,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威矫撤字第6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威信县人民法院撤销罪犯吴化勇缓刑,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威刑执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8月6日至2021年6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1次,累计余分338.1分,月平均分112.43分;罚金20000元已全部缴纳;2020年4月消费441.34元,2020年5月消费372.36元,账户余额9764.79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化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70号 

罪犯李世荣,男,199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09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世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世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5日作出(2019)云06刑终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世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3.22分,罚金3000.00元已缴纳;2020年1月消费333.71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账户余额1280.22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世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604号 

罪犯欧家华,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家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948.20元。宣判后,被告人欧家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欧家华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1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66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6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2.64,2020年1月消费519.45元,总额8491.79,余额1851.9,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4948.20元,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家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97号 

罪犯马文明,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4日作出(2012)年昭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文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文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4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266号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9月0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16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160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0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5月4日至2024年11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5.84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2019年12月消费316.21元,2020年1月消费331.96元,账户余额999.18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文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42号 

罪犯杨顺亮,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年昆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顺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948.2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顺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杨顺亮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1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64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1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5月2日至2023年7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3.57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2019年12月消费596.96元,2020年3月消费582.66元,账户余额3403.12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顺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90号 

罪犯范顺祥,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7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顺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0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至2027年10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5.58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2020年1月消费363.42元,2020年3月消费395.59元,账户余额605.87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顺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59号 

罪犯王家源,男,199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7日作出(2015)昭阳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家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6刑更15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13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21年11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2020年04月至2020年06月累计余分396.62分;月考核平均分111.14分,罚金2000元已履行;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月均消费366.61元,未超50%,2019年9月消费488.31元,2019年12月消费794.86元,2020年1月消费501.87元,总计7623.91,余额5740.93,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77号 

罪犯徐世明,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溪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0日作出(2012)水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世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徐世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0日作出(2012)昭中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3月0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41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6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84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7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0月29日至2022年1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3.55分,罚金20000.00元已缴纳。该犯系累犯;2019年11月消费387.66元,2020年1月消费429.54元,2020年3月消费340.69元,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月均消费339.09元,未超50%,2019年9月以后消费超额高于50%,账户余额1216.5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世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41号 

罪犯黄学霖,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0日作出(2014)昭中刑三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学霖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0月24日至2023年6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6次,月平均分117.5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2017年12月—2019年8月月均消费502.41元,未超50%,2020年1月消费688.81元,账户余额6032.35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学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602号 

罪犯张顺安,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6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顺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张顺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6日作出(2018)云06刑终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8月5日至2029年8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95.6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2020年4月消费353.82元,2020年5月消费445.32元,2020年6月消费369.91元,账户余额500.51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顺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57号 

罪犯杨勇,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云0624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勇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杨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7日作出(2019)云06刑终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102.79分,2019年9月消费359.79元,总计1783.79,余额1326.28,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50号 

罪犯安涛,男,1998年12月1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6日作出(2019)云0628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安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9日作出(2019)云06刑终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1次,月平均分100.05分。期内月均消费55.95元,账户余额1803.0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64号 

罪犯李杰,男,199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6日作出(2019)云0629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8月10日至2023年2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115.68分,2019年9月消费588.62元,2019年12月消费总计394.89,2020年1月消费490.64元,2020年3月消费341.35元,2020年5月消费300.21元,2020年6月消费446.73元,总计3218.87,余额3385.71,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81号 

罪犯官伟,男,199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6日作出(2019)云0629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官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6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6.8分,2019年9月消费495.66元,2020年3月消费394.83元,余额750.1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50%以上。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官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78号 

罪犯卓超,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5日作出(2016)云0629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9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9月12日至2027年12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8.3分,罚金40000.00元未履行。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月均消费304.47元,未超50%,2019年11月消费316.57元,2020年3月消费374.73元,余额3363.44元,2019年9月之前消费超额低于50%,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卓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605号 

罪犯吕昭昭,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彝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昭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6日作出(2016)云06刑终7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吕昭昭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9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5月9日至2023年10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2.04,2019年9月消费350.85,2019年10月消费366.94元,2019年12月消费362.93元,总额5742.97,余额1083.78,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另查明,该犯罚金2000元已全部履行,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昭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96号 

罪犯马崇能,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11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崇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7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1月2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昭中刑执字第114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5年05月0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54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01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1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4月23日至2022年3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0.3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5.53元,账户余额201.10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崇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74号 

罪犯彭义洪,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水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义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1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171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8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5次,余分468.95分,月平均分117.72分,罚金10000.00元未履行,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2019年9月消费407.2元,2019年10月消费305.55元,2019年11月消费377.89元,2019年12月消费326.06元,2020年5月消费551.85元,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月均消费317.75元,未超50%,2019年9月以后消费超额高于50%,账户余额5019.00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义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99号 

罪犯王明勇,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31日作出(2016)云0629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88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2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0月10日至2027年2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102.54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3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4.52元,账户余额20.15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93号 

罪犯李春林,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06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春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2日作出(2018)云刑终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至2032年3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7.49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2019年9月消费390.15元,2019年12月消费348.06元,2020年1月消费640.21元,2020年3月消费552.25元,2020年4月消费516.32元,2020年6月消费498.98元,账户余额1628.16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80号 

罪犯匡家龙,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作出(2015)鲁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匡家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249.22元。宣判后,被告人匡家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7日作出(2016)云06刑终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9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至2029年7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5.76分,民事赔偿9249.22元已履行;2019年9月消费450.52元,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月均消费386.93元,未超50%,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账户余额3776.9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匡家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40号 

罪犯李万鹏,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30日作出(2014)巧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万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机关巧家县司法局于2016年5月20日因该犯吸食毒品被巧家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提出建议撤销该犯缓刑,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0622刑执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罪犯李万鹏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3月22日至2021年12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10.73分。2019年10月消费778.48元,2019年11月消费824.99元,2019年12月消费441.79元,账户余额12554.12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万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67号 

罪犯顾云均,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7日作出(2014)盐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云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1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86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4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至2024年8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5次,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月均消费348.4元,未超50%,2019年9月之后消费额378.18元,总计7905.34,余额7210.83,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云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60号 

罪犯宋德怀,男,199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8日作出(2017)云06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德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宋德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2月21日至2027年2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1.69分,2020年1月消费395.33元,总计5836.39,余额6177.33,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德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39号 

罪犯邱征荣,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2日作出(2019)云0628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征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10日至2023年3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6.99分。罚金6000元已全部履行,2019年10月消费409.96元,2019年11月消费416.32元,2020年5月消费695.11元,2020年6月消费337.53元,账户余额1234.80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征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72号 

罪犯任锡波,男,199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锡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任锡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7日作出(2016)云刑终4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8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0月9日至2029年3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5.59分,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元未履行。该犯系累犯;2020年1月消费543.59元,2020年3月消费536.52元,2019年9月以后消费超额高于50%,账户余额136.2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锡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61号 

罪犯彭安彬,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初级中学教育,曾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2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安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1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86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3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月7日至2027年8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2.5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履行10000.00元后终结执行;2019年11月消费335.37元,2020年1月消费300.82元,2020年2月消费393.88月,总计5341.81,余额2058.24,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安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44号 

罪犯王平兵,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8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平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4月11日至2021年4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1次,月平均分98.04分,余分539.92分,2020年1月消费393.45元,2019年9月以后消费超额低于50%,账户余额1107.52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平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62号 

罪犯马关杰,男,1997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18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6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关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马关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8日作出(2019)云06刑终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106.77分,2019年9月消费583.25元,2020年4月消费376.63元,总计2379.68,余额542.53,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关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46号  

罪犯黄玉峰,男,199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9日作出(2016)云0629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玉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该犯因多次吸食毒品,执行机关云南省威信县司法局于2019年6月25日以(2019)年威矫撤字第1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向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建议撤销缓刑,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云0629刑更2号刑事裁定书撤销罪犯黄玉峰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7月12日至2021年6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1次,累计余分341.48分,月平均分104.1分;期内月均消费70.32元,账户余额132.32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玉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52号 

罪犯贺正雄,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5日作出(2019)云0625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正雄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2次,2019年10月消费456.43元,2019年11月消费732.99元,2019年12月消费374.86元,2020年1月消费417.83元,账户余额2349.18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正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95号 

罪犯刘荣平,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荣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4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9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1月3日至2026年3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0.75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2018年9月—2019年8月月均消费324.05元,未超50%,2020年1月消费458.22元,2020年4月消费498.1元,2020年6月消费419.5元,账户余额3328.07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荣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86号 

罪犯杨太红,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3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太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231.5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太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0日作出(2018)云06刑终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太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5月19日至2022年5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366.75分,月平均分106.94分,2020年1月消费319.2元,2020年4月消费796.03元,余额2160.53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太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66号 

罪犯何廷江,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小学教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廷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39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4月2日至2029年8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月考核平均分120.62分,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已履行完毕,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月均消费360.6元,未超50%,2019年9月消费312.18元,2020年2月消费425.7元,总计8682.64,余额3497.05,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廷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69号 

罪犯唐波平,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4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波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1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71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7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2月21日至2026年8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97.05分,民事赔偿50000.00元已履行30000.00元;2019年12月消费328.85元,2020年3月消费325.9元,2019年9月以后消费超额低于50%,账户余额1037.1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波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53号 

罪犯段云涛,男,200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8日作出(2019)云0630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云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0月25日至2023年6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10.51分。罚金5000元已全部履行,2019年11月消费498.65元,2020年5月消费365.49元,账户余额1351.45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云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87号 

罪犯白元批,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01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元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4月2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昭中刑执字第0022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87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26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5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2月11日至2022年3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1.98分,2020年05月至2020年06月累计余分300.79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2019年9月消费484.73元,2020年1月消费849.79元,2020年6月消费346.03元,账户余额6088.46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元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75号 

罪犯朱世兵,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5日作出(2013)彝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世兵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87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43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7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98.82分,判决书显示:该犯患颅脑外伤所致人格改变。期内月均消费69.66元,账户余额2455.1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世兵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89号 

罪犯赤黑拉确,男,1995年6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30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赤黑拉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1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63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1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月27日至2027年7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0.04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2020年4月消费322.17元,账户余额355.00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赤黑拉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92号 

罪犯孔德富,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5日作出(2015)昭阳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德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孔德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昭中刑二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至2024年5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6次,月平均分108.97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2017年10月—2019年8月月均消费315.13元,未超50%,2019年9月消费343.49元,2019年12月消费310.77元,2020年3月消费333.85元,账户余额4259.65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德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85号  

罪犯郭亨亮,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9日作出(2018)云0625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亨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26年10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7.33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罚金10000.00元已履行;2020年1月消费393.06元,账户余额1222.48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亨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51号 

罪犯陈光友,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3日作出(2019)云0623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光友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陈光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2日作出(2019)云06刑终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1次,月平均分102.95分。期内月均消费8.63元,账户余额1136.5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光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58号 

罪犯吴安红,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曾因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8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安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1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6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4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至2026年3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14.65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履行10000.00元后终结执行;2020年1月消费357.59元,总计5622.87,余额20674.08,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安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48号 

罪犯朱千晓,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昭阳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千晓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朱千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3日作出(2014)昭中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千晓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该犯于2016年3月8日从其岳母家不假外出而脱离监管被昭通市昭阳区司法局建议撤销该犯的缓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云06刑更872号刑事裁定书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7月17日至2021年6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1次,累计余分368.5分;平均分101.73分。期内月均消费28.76元,账户余额1499.38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千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606号 

罪犯邓申考,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6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申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7日作出(2016)云刑终6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3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7日至2029年8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9.99,月平均消费175.51元,总计消费3861.15元,余额1467.94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履行,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申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56号 

罪犯殷文树,男,195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1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文树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08.6分,罚金已全部履行;消费总计6218.86,余额1311.58,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文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