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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昭刑更公字第6号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0-12-16 16:58:18 打印 字号: | |

               

 

  

                           (2020)昭刑更公字第6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云南省昭通监狱对罪犯肖碧飞、曾贵元人减刑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葛芝毅、颜九华、李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批减刑案件,由审判员葛芝毅担任审判长。

公示期限为五天。

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于公示之日起五日内致电本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870-2835738;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放入本院审判监督庭信箱。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云南省昭通监狱减刑建议书。



-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601号 

罪犯肖碧飞,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7日作出(2014)会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碧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309号裁定不予减刑;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3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至2025年6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00.41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2020年1月消费356.51元,账户余额64.65元,2019年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碧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82号 

罪犯曾贵元,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1日作出(2016)云062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贵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6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至2027年3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5.11分,期内月均消费128.91元,账户余额13553.4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贵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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