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 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2020)昭刑更公字第6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云南省昭通监狱对罪犯肖碧飞、曾贵元二人减刑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葛芝毅、颜九华、李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批减刑案件,由审判员葛芝毅担任审判长。
公示期限为五天。
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于公示之日起五日内致电本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870-2835738;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放入本院审判监督庭信箱。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肖碧飞,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碧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82号
罪犯曾贵元,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贵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