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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昭刑更公字第7号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0-12-21 09:58:01 打印 字号: | |

               

 

  

                           (2020)昭刑更公字第7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云南省昭通监狱对罪犯马殿能人减刑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葛芝毅、颜九华、李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批减刑案件,由审判员葛芝毅担任审判长。

公示期限为五天。

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于公示之日起五日内致电本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870-2835738;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放入本院审判监督庭信箱。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云南省昭通监狱减刑建议书。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83号 

罪犯马殿能,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04日作出(2013)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殿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2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80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25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7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5次,余分374.47分,月平均分115.42分,罚金60000.00元未履行;2019年10月消费332.43元,2020年3月消费317.67元,2019年9月以后消费超额低于50%,账户余额569.6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殿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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