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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一)
作者: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1-08-10 16:39:3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周君,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9日作出(2018)云0630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5月6日至2021年11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5.48分,罚金20000.00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3.50元,账户余额61.96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君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4号 

罪犯徐强,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0日作出(2015)昭阳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徐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昭中刑三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22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至2022年1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112.29分;罚金2000元全部缴纳;期内月均消费273.02元,账户余额651.29元;该犯狱内消费2019年9月以前消费未超额;2019年9月以后消费超额,且累计消费超额在限额50%以下;其中2019年10月消费331.49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强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赛威,男,1997年4月9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5日作出(2019)云0602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赛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4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8.88分,期内月均消费86.38元,账户余额58.09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2020年04月消费403.46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赛威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36号 

罪犯卯鹏,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9日作出(2015)昭阳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卯鹏犯抢劫罪并处罚金500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夺罪并处罚金400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并处罚金400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昭中刑三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6刑更86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06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21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4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2020年05月至2020年07月累计余分473.39分;月考核平均分115.19分,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327.09元,账户余额1361.59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2019年12月消费535.26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卯鹏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68号 

罪犯胡万浪,男,199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1日作出(2019)云0625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万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920.4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10.76分;罚金3000元全部缴纳,连带民事赔偿14920.4元已赔,该犯狱内消费2019年9月以前无消费;2019年9月以后消费超额,且累计消费超额在限额50%以下;其中2020年4月消费306.19元,2020年5月消费374.4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万浪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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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李江平,男,1991年6月2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高中,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5日作出(2019)云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江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江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6日作出(2019)云06刑终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110.53分,期内月均消费88.54元,账户余额777.95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江平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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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75号 

罪犯陈晓恒,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8日作出(2016)云0602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晓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0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月23日至2021年12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2020年07月至2020年08月累计余分330.32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309.77元,账户余额2891.58元,月考核平均分110.64分,宽管级,2019年9月前消费超额低于50%,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高于50%。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晓恒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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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孟家友,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5日作出(2019)云060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家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112.34分,罚金1000元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54.79元,账户余额753.75元,2019.09以后消费超额高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家友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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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崔文斌,男,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5日作出(2019)云0602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文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崔文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06日作出(2019)云06刑终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7.6分,罚金3000.00元已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5.15元,账户余额989.00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文斌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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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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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86号 

罪犯孙正华,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巧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正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19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2.58元,账户余额261.72元,月考核平均分100.64分,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正华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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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罗同勇,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1日作出(2019)云06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同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罗同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3日作出(2019)云06刑终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8月29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2次,2020年09月至2020年10月累计余分306.5分;月平均考核112.41分,期内月均消费27.94元,账户余额1041.19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同勇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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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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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65号 

罪犯曹昌雄,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昌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至2022年1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94.71分,2020年04月至2020年8月考核余分573.38元,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5.06元,账户余额1234.55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昌雄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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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杨国明,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7日作出(2019)云0625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7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60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至2022年1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8.09分,罚金已全部履行,单独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完毕,共同退赔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人民币337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604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31.69元,账户余额3038.0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国明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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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来源: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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