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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二)
作者: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1-08-10 16:48:13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31号 

罪犯石富相,男,199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0日作出(2017)云0602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富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0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16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7月6日至2021年11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平均分108.61分,2020年06月至2020年07月累计余分310.2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7.44元,账户余额514.69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富相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78号 

罪犯尔不体哈,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0日作出(2019)云060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尔不体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2次,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92.50元,账户余额970.23元,月考核平均分106.58分,普管级,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高于50%。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尔不体哈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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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6号 

罪犯王波,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云0629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9日作出(2018)云06刑终4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21年12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13.08分,余分315.04分。期内月均消费195.57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2019年09月消费390.78元,2019年11月消费385.8元,2020年01月消费538.64元,账户余额9425.69元。法院认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大。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波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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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54号 

罪犯刘旭,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5日作出(2019)云062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旭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03日作出(2019)云06刑终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113.16分,罚金已全部履行,法院认定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81.98元,账户余额2183.76元,2019年10月以后消费超额高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旭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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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67号 

罪犯张嵩,男,199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5日作出(2019)云0629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1448.92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06日作出(2019)云06刑终1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2月3日至2021年11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10.95分;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赔偿41448.92元该犯亲属已赔偿30000.00元,法院认定该犯民事赔偿已终止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81.59元,账户余额1117.84元。该犯狱内消费2019年9月以前消费无消费;2019年9月以后消费消费超额,且累计消费超额在限额50%以上,其中2019年11月消费637.46元,2019年12月消费467.28元。2020年1月消费542.62元,2020年2月消费361.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嵩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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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82号 

罪犯林宇,男,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彝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1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6刑更34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06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24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2020年06月至2020年08月累计余分365.75分;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484.70元,账户余额20661.07元,月考核平均分118.3分,宽管级,2019年9月前消费超额高于50%,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高于50%,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下涉毒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宇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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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安伟,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8日作出(2018)云0626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安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3日作出(2019)云06刑终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3月23日至2021年9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11.6分;期内月均消费158.90元,账户余额257.38元。该犯狱内消费2019年9月以前消费未超额;2019年9月以后消费超额,且累计消费超额在限额50%以下;其中2020年7月消费318.38元;法院认定该犯犯罪社会影响恶劣。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伟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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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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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代友平,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8日作出(2018)云0626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友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代友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3日作出(2019)云06刑终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3月23日至2021年12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10.72分;期内月均消费133.09元,账户余额703.46元。该犯狱内消费2019年9月以前消费未超额;2019年9月以后消费未超额,法院认定该犯犯罪社会影响恶劣。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友平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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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颜家喜,男,200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1日作出(2019)云0625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家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颜家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7日作出(2019)云06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7.39分;期内月均消费87.75元,账户余额1017.21元。该犯狱内消费2019年9月以前无消费;2019年9月以后消费超额,且累计消费超额在限额50%以下,其中2020年4月消费339.72元。法院认定该犯犯罪社会影响恶劣。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家喜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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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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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刘罗超,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云062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罗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4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1次,余分406.48分,月平均分106.54分;罚金6000元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18.35元,账户余额878.78元。该犯狱内消费2019年9月以前无消费;2019年9月以后消费未超额;该犯系毒品犯罪。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罗超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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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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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40号 

罪犯刘尹强,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8日作出(2018)云0626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尹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刘尹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3日作出(2019)云06刑终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3月23日至2021年8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16分,2020年05月至2020年07月考核余分355.75分,账户余额7521.62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2020年01月消费688.69元,2020年06月消费610.29元,法院认定其社会影响恶劣,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尹强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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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7号 

罪犯贾兴勇,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0日作出(2015)鲁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兴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6刑更89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06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23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2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平均分108.13分,2020年05月至2020年07月累计余分326.33分;期内月均消费302.81元,账户余额3382.67元,2019年9月后,月消费超额高于50%,2020年4月消费653.69元2020年5月消费934.23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兴勇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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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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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44号 

罪犯朱洪波,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9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洪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1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6刑更29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06月0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36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21年10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4.95分,2020年07月至2020年08月累计余分304.43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原判10年以下涉毒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0.61元,账户余额10164.19元,2019年10月以后月消费超额高于50%,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洪波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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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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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0号 

罪犯牟玉标,男,199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8日作出(2018)云06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牟玉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牟玉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8日作出(2018)云刑终1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牟玉标犯故意伤害罪,改判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2次,累计余分340.51分,月平均分106.81分;期内月均消费165.08元,账户余额1571.43元。该犯狱内消费2019年9月以前消费未超额;2019年9月以后消费超额,且累计消费超额在限额50%以上;其中2019年10月消费483.27元,2020年5月消费309.7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牟玉标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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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69号 

罪犯王永平,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2日作出(2019)云0625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平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永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0日作出(2019)云06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7.98分;期内月均消费95.20元,账户余额3491.05元。该犯狱内消费2019年9月以前无消费;2019年9月以后消费未超额。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平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王忠原,男,199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云0629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忠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1次,余分302.19分,月平均分113.1分;期内月均消费45.26元,账户余额16.51元。该犯狱内消费2019年9月无消费;2019年9月以后消费超额,且累计消费超额在限额50%以上;其中2020年5月消费612.3元,2020年6月消费334.5元,法院认定该犯犯罪情节恶劣。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忠原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72号 

罪犯吴为勇,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0日作出(2019)云0629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为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1月24日至2022年1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11.54分;期内月均消费120.69元,账户余额578.65元。该犯狱内消费2019年9月以前无消费;2019年9月以后消费未超额。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为勇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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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赵常顺,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7日作出(2019)云060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常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赵常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9日作出(2019)云06刑终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111.89分,期内月均消费212.23元,账户余额2624.79元,2019.09以后消费超额高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常顺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53号 

罪犯罗强勇,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1日作出(2018)云0629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强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罗强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3日作出(2019)云06刑终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21年12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110.91分,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21.60元,账户余额1588.83元,2019.10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强勇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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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肖英俊,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3日作出(2019)云0629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英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6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7.38分。期内月均消费141.76元,账户余额743.29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2020年03月消费335.0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英俊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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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39号 

罪犯张冲,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5日作出(2018)云0621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冲犯盗窃罪并处罚金8000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并处罚金500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31年12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08.82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8.75元,账户余额666.08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2020年01月消费598.34元,2020年06月消费304.52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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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熊兵,男,1999年9月9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2日作出(2019)云0629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2月16日至2023年8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117.34分,原判5年以下强奸幼女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3.89元,账户余额535.50元,2019.09以后消费超额低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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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来源: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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