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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三)
作者: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1-08-10 16:50:5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熊班,男,1996年7月8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2日作出(2016)云0629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14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18.14分,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原判5年以下强奸幼女罪犯(强奸罪判罚4年),期内月均消费285.57元,账户余额1281.66元,2019.09及以前消费超额低于50%,2019.09以后消费超额低于50%,2020.03.20获批宽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70号 

罪犯赵华,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云0624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06刑终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2次,考核余分327.57分,月平均分106.21分,罚金4000元全部缴纳;期内月均消费160.88元,账户余额1171.74元。该犯狱内消费2019年9月消费未超额;2019年9月以后消费超额,且累计消费超额在限额50%以下;其中2020年1月消费381.75元,2020年5月消费309.06元,2020年6月消费319.02元,2020年7月消费313.4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2号 

罪犯蔡林,男,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云062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月6日至2023年6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107.64分;罚金20000元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95.10元,账户余额360.57元;该犯狱内消费2019年9月以前未超额,2019年9月以后消费超额,且累计消费超额在限额50%以上;其中2019年11月消费398.1元,2019年12月消费522.58元,2020年6月消费337.55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89号 

罪犯肖杰,男,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1日作出(2015)昭阳刑初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806.32元。宣判后,被告人肖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昭中刑二终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8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28日至2031年4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2806.32元;期内月均消费280.82元,账户余额1210.34元,月考核平均分115.51分,普管级,2019年9月前消费超额低于50%,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高于50%。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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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王强,男,199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5日作出(2016)云0629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2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月24日至2027年7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1.91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20000.00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91.97元,账户余额95.16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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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贺诚,男,199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1日作出(2019)云0625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920.4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93.68分,罚金已全部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4920.40元;期内月均消费1.57元,账户余额28.9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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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曹瑞,男,199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5日作出(2018)云0621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607.4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2月3日至2028年12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0.30元,账户余额110.02元,月考核平均分96.91分,普管级,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高于50%。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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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陈勇,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062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00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67700.00元。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8日作出(2018)云06刑终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00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67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4月9日至2022年1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5.98分,余分402.29分,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单独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35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52.40元,账户余额1737.11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法院认定:社会影响极坏。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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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56号 

罪犯李选蕉,男,199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彝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选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6日作出(2016)云06刑终74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5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至2024年8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14.11分,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52.37元,账户余额791.47元,2019年10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选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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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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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李本阳,男,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9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本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8月9日至2030年2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9.37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10000.00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67.29元,账户余额1385.8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本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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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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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郭加会,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2日作出(2018)云0621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加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96.19分,期内月均消费2.43元,账户余额282.19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加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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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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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范怀兴,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1日作出(2019)云060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怀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2月22日至2023年8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9.28分;罚金5000元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57.54元,账户余额545.56元。该犯狱内消费2019年9月以前无消费;2019年9月以后消费超额,且累计消费超额在限额50%以下,其中2020年6月消费325.24元。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怀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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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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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彭文欠,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0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文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23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5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1月6日至2027年1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6次,月平均分121.74分,罚金50000.00元未履行,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期内月均消费383.05元,账户余额2237.59元,2019年09月及之前消费超额高于50%:2018年03月至2019年09月月均消费472.19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2019年10月消费413.8元,2019年11月消费588.86元,2019年12月消费526.19元,2020年01月消费370.3元。该犯2020年03月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文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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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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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刘昌都,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6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昌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8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1月2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0003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50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至2025年5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7次,特殊表扬1次,月均考核109.87分,法院认定犯罪情节严重,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3.71元,账户余额1523.64元,2019.09月前月平均消费333.25元,消费超额低于50%。2019.12月消费550.38元,2020.01月消费475.71元,2020.02月消费318.82元,2019.09月后消费超额高于50%。2018.11月获批宽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昌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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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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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5号 

罪犯范荣旭,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5日作出(2018)云0621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荣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2月3日至2026年10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2.95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6.59元,账户余额1792.38元,2019年8月前月均消费318.54元,消费超额低于50%,2019年9月后,月消费超额高于50%,2019年9月消费328.27元,2019年11月消费359.63元,2020年1月消费644.53元,2020年2月消费339.18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荣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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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37号 

罪犯陈明超,男,199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5日作出(2018)云0621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2月3日至2024年6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0.61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7.93元,账户余额2835.00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2020年02月消费651.76元,2020年04月消费432.55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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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7号 

罪犯田先刚,男,199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06日作出(2018)云0626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先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田先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3日作出(2019)云06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5.74分,余分331.93分,罚金20000.00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89.81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2019年11月消费405.06元,2019年12月消费619.38元,2020年03月消费309.41元,2020年04月消费456.58元,2020年05月消费398.2元,2020年06月消费1564.06元,账户余额2252.92元。法院认定:社会危害较大。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先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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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9号 

罪犯孙世明,男,1996年9月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5日作出(2018)云0621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世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2月3日至2025年2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8.66分,罚金70000.00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65.17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2019年09月消费465.09元,2019年12月消费343.04元,2020年03月消费740.37元,2020年05月消费1152.5元,2020年06月消费643.51元,账户余额158.2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世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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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号 

罪犯朱正刚,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会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正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1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90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7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至2028年2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7.3分,罚金360000.00元未履行。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7.04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2020年01月消费348.89元,2020年03月消费316.83元,账户余额1150.33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正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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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97号 

罪犯周林凯,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7日作出(2018)云06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林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1月13日至2027年11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0.84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2.12元,账户余额3143.33元。法院认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林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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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85号 

罪犯秦祥雄,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3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祥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秦祥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1日作出(2018)云06刑终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3月5日至2025年3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149.82元,账户余额574.06元,月考核平均分90.64分,普管级,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高于50%,强奸幼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祥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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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80号 

罪犯姜高平,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云0621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高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姜高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2日作出(2016)云06刑终3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0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17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8月29日至2022年8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3次,2020年06月至2020年08月累计余分353.12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0.36元,账户余额56.80元,月考核平均分107.78分,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高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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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8号 

罪犯陈大兴,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大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1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89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7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至2027年3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5.54分,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该犯经昆明市精神病院鉴定为精神发育迟滞,期内月均消费10.99元,账户余额986.32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大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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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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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谢俊波,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0日作出(2016)云0629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俊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7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5月21日至2022年8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5次,2020年09月至2020年10月累计余分334.33分;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80.73元,账户余额3021.40元,月考核平均分115.11分,宽管级,2019年9月前消费超额低于50%,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高于50%。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俊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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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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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张银红,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2日作出(2017)云0624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银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张银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3日作出(2017)云06刑终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5月31日至2028年5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71.73元,账户余额3468.29元,月考核平均分117.23分,普管级,2019年9月前消费超额高于50%,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高于50%。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银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45号 

罪犯张明现,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云0624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明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06刑终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111.45分,2020年06月至2020年08月考核余分409.51分,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4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75.99元,账户余额4139.06元,2019年10月以后消费超额高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代筛伟,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7日作出(2016)云0113刑初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筛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代筛伟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代筛伟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8日作出(2016)云01刑终451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代筛伟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2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25年6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9.38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15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470.00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93.86元,账户余额95.56元。该犯2020年03月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筛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61号 

罪犯顾帮像,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7日作出(2019)云06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帮像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101.2分,期内月均消费101.20元,账户余额456.96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帮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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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顾晓波,男,199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6日作出(2019)云0602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晓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7.38分,罚金5000.00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61.29元,账户余额124.16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2020年05月消费300.02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晓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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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徐贵刚,男,199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6日作出(2015)彝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贵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4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25年4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分118.32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5000.00元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08.67元,账户余额1837.76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2019年10月消费332.34元,2019年11月消费355.21元,2019年12月消费522.75元。该犯2020年03月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贵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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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彭金和,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3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金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0月3日至2022年2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0.2分,罚金40000.00元未履行,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期内月均消费82.95元,账户余额118.92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金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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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黄训奎,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11日作出(2019)云060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训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2次,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85.55元,账户余额633.89元,月考核平均分108.48分,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训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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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李文国,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62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2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至2028年3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51.51元,账户余额284.53元,累犯,月考核平均分113.81分,普管级,2019年9月前消费超额低于50%,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高于50%。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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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龚朝勇,男,193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9日作出(2019)云0629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朝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2次,月均考核102.17分。强奸罪,受害者为未成年人,不顶格报减。期内月均消费48.17元,账户余额1158.19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朝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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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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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来源: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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