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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四)
作者: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1-08-10 16:52:5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黄开田,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4日作出(2019)云0602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开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开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2日作出(2019)云06刑终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2次,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80.83元,账户余额1757.50元,月考核平均分106.4分,普管级,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高于50%。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开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刘定荣,男,199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云0602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定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13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月5日至2022年6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4次,月均考核106.9分,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90.77元,账户余额644.81元,2019.09前月均消费341.83元,消费超额低于50%。2019.11月消费397.05元。2019.12月消费388.36元。2020.01消费547.17元。2020.04消费309.77元。2020.05消费673.22元,2019.09月消费超额高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定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杨昌富,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5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昌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昌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0日作出(2018)云06刑终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8月5日至2030年2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03.48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3.59元,账户余额207.70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谢兴友,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3日作出(2019)云0623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兴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9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0.7分;期内月均消费9.84元,账户余额111.34元。该犯狱内消费2019年9月以前无消费;2019年9月以后消费未超额。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兴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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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吴开敏,男,199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5日作出(2016)云0629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开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4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月24日至2027年6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17.41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16.39元,账户余额2448.93元,2019.09以后消费超额高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开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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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袁希洪,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00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希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05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1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至2027年5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6次,月考核平均分112.9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305.49元,账户余额818.57元,2019.09以后消费超额高于50%,2020.03.20获批宽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希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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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李朝平,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9日作出(2018)云0628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朝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03.35分,2020年07月至2020年10月考核余分544.64分,期内月均消费22.80元,账户余额151.72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朝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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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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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周朝金,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8日作出(2018)云0621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朝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0月21日至2022年5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4次,余分305.97分,月平均分108.1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罚金40000元未交;期内月均消费141.58元,账户余额500.12元。该犯狱内消费2019年9月以前消费未超额;2019年9月以后消费未超额。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朝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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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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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彭泽怀,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5日作出(2017)云0628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泽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彭泽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5日作出(2018)云06刑终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3月27日至2024年3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28.81元,账户余额133.53元,法院认定该犯强行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月考核平均分94.28分,普管级,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低于50%。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泽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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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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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55号 

罪犯刘荣金,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云062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荣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月6日至2023年6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03.68分,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2237.00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荣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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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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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张朝毅,男,199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高中,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1日作出(2018)云0624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朝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朝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2日作出(2019)云06刑终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5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3.09分,原判5-10年强奸未成年女性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5.63元,账户余额2741.39元,2019.09以后月均消费超额高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朝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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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吴明前,男,194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4日作出(2019)云062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明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月8日至2022年1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1.94分,法院认定:主观恶性较大,给当地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期内月均消费11.96元,账户余额155.53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明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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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代天全,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高中,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年彝刑初字第00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天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3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202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14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2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15.69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46.81元,账户余额541.46元,2018.11.25获批宽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天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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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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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38号 

罪犯袁收玉,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03月08日作出(2010)昭阳刑一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收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袁收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5月06日作出(2010)昭中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06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2年10月31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昭中刑执字第82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02月1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昭中刑执字第7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05月27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70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10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7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0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6次,月考核平均分118.15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6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328.68元,账户余额6017.85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2020年02月消费503.8元,法院认定其在盗窃犯罪中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收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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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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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42号 

罪犯李宗学,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07日作出(2017)云0627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宗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0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17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0月8日至2025年3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1097.30元,强奸未成年女性,月考核平均分105.22分,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宗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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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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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罗德元,男,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5日作出(2016)云0113刑初2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德元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39201.9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10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3日至2026年9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3次,月均考核98.23分,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8.03元,账户余额2175.59元,2016年10月获批老犯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德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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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63号 

罪犯丁刚波,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5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刚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月17日至2030年1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01.99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6.34元,账户余额389.79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刚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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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王永朝,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8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永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3日作出(2014)昆刑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1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66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7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6月15日至2024年12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4.04分,罚金30000.00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58.87元,账户余额397.17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2020年03月消费444.3元,2020年04月消费314.58元,2020年05月消费324.08元。该犯2020年03月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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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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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杨大江,男,199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1日作出(2019)云0625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大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920.4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96.85分;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920.40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73.26元,账户余额751.51元,2019.09以后消费超额低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大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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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9号 

罪犯陈昌建,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1日作出(2015)鲁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昌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6刑更83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9年06月0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31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6月11日至2021年12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577.16分,月平均分114.38分;罚金60000.00元未履行,该犯系累犯;期内月均消费284.36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08月月均消费311.58元,消费超额低于50%。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2019年09月消费361.05元;2019年10月消费339.69元;2019年11月消费339.58元;2020年04月消费431.59元,账户余额4148.90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昌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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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7号 

罪犯陈明秋,男,199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5日作出(2018)云0621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26年6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4.4分,罚金85000.00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67.21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2019年10月消费454.26元,2020年01月消费520.25元,2020年03月消费429.42元,2020年04月消费323.72元,2020年05月消费857.01元,账户余额318.33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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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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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32号 

罪犯徐道亮,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30日作出(2018)云0621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道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3次,平均分93.02分,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43.94元,账户余额650.99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道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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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马荣华,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6日作出(2019)云0602刑初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荣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2月26日至2023年8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111.25分,罚金3000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74.26元,账户余额958.61元,2019.09以后消费超额低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荣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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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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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60号 

罪犯何金波,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0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金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27年12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0.55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15.77元,账户余额2468.02元,2019.10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金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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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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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6号 

罪犯邓国云,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昭阳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国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3月29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40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9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分117.84分,罚金4000.00元已履行,该犯系累犯,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9.08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2019年10月消费304.47元,2019年12月消费385.89元,2020年01月消费326.32元,账户余额8983.33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国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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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肖代望,男,199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6日作出(2016)云060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代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肖代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8日作出(2016)云06刑终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2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1月27日至2026年4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13.42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13.43元,账户余额1159.07元,2019.09以后消费超额低于50%,2020.03.20获批宽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代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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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梁德彬,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水富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6日作出(2019)云0630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德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2次,月均考核99.17分,强奸罪,受害者为幼女。期内月均消费5.11元,账户余额49.89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德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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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29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刘先座,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大学本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05日作出(2016)云0628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先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0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先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7日作出(2017)云06刑终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5年11月30日至2026年11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7次,月平均分115.94分,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追缴犯罪所得赃款3200000.00元已履行,罚金800000.00元,履行400000.00元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88.28元,账户余额8761.28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2019年10月消费303.33元,2020年05月消费526元。该犯2020年03月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先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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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周宋永,男,199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云0628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宋永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1次,余分368.37分,月平均分102.82分;期内月均消费98.90元,账户余额2672.88元。该犯狱内消费2019年9月以前无消费;2019年9月以后消费未超额。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宋永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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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49号 

罪犯王付文,男,1997年3月23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6日作出(2019)云0628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付文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101.82分,期内月均消费38.99元,账户余额770.67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付文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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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胡文永,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13日作出(2019)云062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文永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月8日至2022年1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2次,月考核平均分109.25分,2020年08月至2020年10月考核余分368.54分,期内月均消费130.22元,账户余额1629.44元,2019.09以后消费超额低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文永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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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李宗武,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08日作出(2019)云0629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宗武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宗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5日作出(2019)云06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2次,月平均分103.55分;罚金5000元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55.09元,账户余额34.13元。该犯狱内消费2019年9月以前无消费;2019年9月以后消费未超额。该犯在罪犯分管等级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宗武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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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马虎,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2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3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95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9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3月1日至2027年8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92.51元,账户余额6728.12元,原判十年以上涉毒罪犯,月考核平均分111.08分,普管级,2019年9月前消费超额低于50%,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高于50%。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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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周毅,男,199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昭中刑三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3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203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11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5次,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57.83元,账户余额690.05元,月考核平均分112.65分,宽管级,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高于50%。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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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陈剑,男,199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0日作出(2018)云0625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剑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0月3日至2023年10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0.41分,罚金5000.00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421.32元,账户余额328.87元,2019年09月及之前消费超额高于50%:2018年07月至2019年09月月均消费518.74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2019年10月消费722.91元,2019年11月消费690.73元,2019年12月消费426.82元,2020年01月消费415.53元,2020年03月消费309.22元。该犯2020年03月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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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童胜,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彝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23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月24日至2029年7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分119.13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42.98元,账户余额2416.19元,2019年09月及之前消费超额低于50%,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2019年10月消费575.96元,2019年11月消费511.92元,2019年12月消费432.95元,2020年01月消费891.06元。系原判十年以上涉毒罪犯。该犯2020年03月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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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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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71号 

罪犯王浪,男,199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云0629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王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9日作出(2018)云06刑终4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2次,余分408.49分,月平均分111.57分;期内月均消费265.01元,账户余额2298.49元。该犯狱内消费2019年9月以前消费未超额;2019年9月以后消费超额,且累计消费超额在限额50%以上;其中2019年10月消费611.17元,2019年11月消费838.07元,2020年1月消费744.74元,2020年2月消费563.3元;且法院认定该犯犯罪行为影响恶劣,社会危害大。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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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91号 

罪犯岳洪,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洪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岳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昭中刑二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7月2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昭中刑执字第0063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11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29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1月1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6刑更32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1月25日至2023年12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5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内受禁闭处分一次,期内月均消费229.60元,账户余额1749.19元,月考核平均分75.06分,普管级, 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高于50%,系原判10年以上涉毒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王军,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3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203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3月25日至2027年9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5次,月均考核115.85分,系涉毒原判10年以上罪犯,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08.41元,账户余额1768.23元,2019.09月前月均消费420.47元,超额低于50%。2019.10月消费683.32元,2019.12月消费526.32元,2020.01月消费666.13元。2019.09月后消费超额高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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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邓东,男,199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6日作出(2019)云0629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2次,期内月均消费60.59元,账户余额68.35元,法院认定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危害大,月考核平均分105.9分,普管级,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高于50%。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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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李贵,男,1989年7月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3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37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9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17日至2024年8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6次,期内月均消费403.73元,账户余额3283.30元,月考核平均分117.32分,普管级,2019年9月前消费超额低于50%,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高于50%。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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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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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陈勋,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9日作出(2018)云0621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4日作出(2018)云06刑终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4.81元,账户余额653.52元,原判十年以下涉毒罪犯,月考核平均分103.58分,普管级,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高于50%。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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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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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徐洋,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8日作出(2018)云06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32年10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6.8分,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元未履行,系原判十年以上涉毒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0.03元,账户余额263.55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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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费丹,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9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费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金额不明确。宣判后,被告人费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4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6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29年4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7次,特殊表扬1次,月平均考核114.64分,系涉毒原判10年以上罪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429.12元,账户余额6155.13元,2019.09月前月均消费507.1元,超额高于50%。2019.11月消费1081.36元,2019.12月消费1249.83元,2020.01月消费737.53元,2020.02月消费344.64元,2019.09月后超额高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费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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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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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喻鹏,男,199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11日作出(2015)昭中刑三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喻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5日作出(2016)云刑终8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6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22年3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92.54分,2020年08月至2020年10月考核余分434.68分,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已终结执行,考核期内受过一次记过处理,期内月均消费263.43元,账户余额791.91元,2019.09以后消费超额高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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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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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刘敏,男,199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5日作出(2016)云0629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1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9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364.56元,账户余额1762.99元,法院认定情节严重,月考核平均分114.43分,普管级,2019年9月前消费超额低于50%,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高于50%。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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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潘春,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1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潘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71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月3日至2028年4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 年12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6次;月考核平均分117.2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履行10000元后终结执行,原判10年以上涉毒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29.59元,账户余额9250.76元,2019.09及以前月均消费超额高于50%,2019.09以后消费超额高于50%,2020.03.20获批宽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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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康鹏,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8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康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5日作出(2016)云刑终3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4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7月26日至2029年1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4.45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9.75元,账户余额1049.72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2019年11月消费303.82元,2020年03月消费356.35元,2020年04月消费339元,2020年05月消费428.98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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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李响,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5日作出(2018)云06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32年12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0.21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原判10年以上涉毒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3.64元,账户余额1548.68元,2019.09以后消费超额高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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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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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刘华,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昭阳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昭中刑二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3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97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1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6月21日至2025年12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2.18分,罚金15000.00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471.99元,账户余额2701.66元,2019年09月及之前消费超额高于50%:2018年09月至2020年09月月均消费513.69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2019年10月消费462.16元,2019年11月消费676.49元,2019年12月消费513.71元,2020年01月消费497.48元,2020年03月消费618.96元,2020年04月消费542.46元。系原判十年以上涉毒罪犯。该犯2020年03月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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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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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马文华,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5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文华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0年09月获记表扬1次,月平均分104.56分,余分382.6分,期内月均消费35.29元,账户余额3302.24元。法院认定:情节严重。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文华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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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来源: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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