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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七)
作者: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1-08-10 16:59:4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熊永均,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永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5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8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28日至2029年7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7.58元,账户余额943.22元,原判十年以上涉毒罪犯,月考核平均分110.88分,普管级,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高于50%。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永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1号 

罪犯彭建平,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云06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建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2月23日至2032年2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0.84分,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9.19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2020年01月消费327.96元,2020年05月消费300.04元,账户余额408.96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建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79号 

罪犯官连炜,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云0629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官连炜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2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法院认定被告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期内月均消费14.37元,账户余额80.95元,月考核平均分82.16分,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官连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廖继兵,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31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继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158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8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至2024年3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6次,月考核平均分107.5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原判10年以上涉毒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7.36元,账户余额5294.54元,2019.09及之前消费超额低于50%,2019.09以后消费超额高于50%,2017.12获批宽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继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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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何成友,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3日作出(2017)云0623刑初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成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26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3日至2024年4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4次,月考核平均分116.5分,原判10年以下涉毒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315.10元,账户余额2277.81元,2019.09以后消费超额高于50%,2020.03.20获批宽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成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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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刘中波,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中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中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5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6刑更2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28日至2027年7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4次,月均考核115.04分,系涉毒原判10年以上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07.28元,账户余额1580.35元。2019.09前月平均消费339.07元,消费超额低于50%。2019.10消费326.84元,2019.11消费325.72元,2019.12消费331.38元,2020.01消费507.87元,2019.09后消费超额高于50%,2020.03获批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中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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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邓柏青,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6日作出(2018)云062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柏青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0日作出(2018)云06刑终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3次,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348.70元,账户余额1427.71元,原判十年以下涉毒罪犯,月考核平均分98.57分,普管级,2019年9月前消费超额低于50%,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高于50%。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柏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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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77号 

罪犯戴乃福,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1日作出(2017)云0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乃福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戴乃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1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3次,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44.94元,账户余额1.94元,月考核平均分108.82分,普管级,法院认定情节特别严重,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下涉毒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乃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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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3号 

罪犯张友安,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0日作出(2014)彝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友安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1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88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107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18.2分。期内月均消费227.69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2019年09月消费325.2元,2019年10月消费334.02元,2019年11月消费358.83元,账户余额12198.45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友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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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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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3号 

罪犯杨自银,男,199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5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自银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至2024年7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2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108.99分,期内月均消费189.84元,账户余额185.48元;该犯狱内消费2019年9月以前消费未超额;2019年9月以后消费超额,且累计消费超额在限额50%以上;其中2019年12月消费305.54元,2020年5月消费368.64元,2020年6月381.93元,2020年7月消费365.24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自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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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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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卯德军,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8日作出(2018)云0602刑初6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卯德军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9月10日至2026年3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57.10元,账户余额298.63元,法院认定该犯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月考核平均分102.39分,普管级,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高于50%。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卯德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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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张衍珍,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1日作出(2017)云0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衍珍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衍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1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7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2分,2020年08月至2020年10月考核余分382.5分,原判十年以下涉毒罪犯,法院认定其情节特别严重,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72.04元,账户余额55.61元,2019.09以后消费超额高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衍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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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曹均峰,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1日作出(2017)云0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均峰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曹均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1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7月17日至2022年7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3次,月考核平均分111.93分,2020年08月至2020年10月考核余分367.88分,原判10年以下涉毒罪犯,法院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98.19元,账户余额17.49元,2019.09以后消费超额低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均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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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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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孟世斌,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05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世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孟世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4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5月05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56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08月1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11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69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至2024年1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6次,月平均分115.42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期内月均消费455.72元,账户余额5297.10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2020年02月消费558.39元。法院认定:情节严重。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世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李世友,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7日作出(2017)云06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世友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5年11月5日至2022年11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96.54分,考核截止2020年10月余分357.83分,期内月均消费85.87元,账户余额13224.63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世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5号 

罪犯杨明军,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7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明军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153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8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至2022年12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5.3分,余分308.06分,民事赔偿4000.00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77.28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高于50%:2020年01月消费834.24元。账户余额2053.05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来源: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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