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马玉正,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玉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35号
罪犯赵龙,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9号
罪犯罗昌均,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5次,平均分99.3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2.78元,账户余额1655.96元,法院认定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较大,罪行极其严重,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昌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杨竣皓,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竣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3号
罪犯李学明,男,1962年3月4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5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分105.22分,该犯系累犯;期内月均消费40.34元,账户余额4893.96元。法院认定:该犯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学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34号
罪犯张明学,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巩雁远,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02.71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84.54元,账户余额5911.71元。毒品犯罪系十年以上。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巩雁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王显龙,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显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30号
罪犯马兴义,男,1966年3月5日出生,回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平均分110.16分,另查明,该犯系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332.84元,账户余额1165.21元,2019年9月后,月消费超额低于50%,2020年1月消费584.72元,2020年3月消费624.42元,法院认定犯罪情节严重,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兴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0号
罪犯普扎福,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元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05.45分,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75元,账户余额320.40元。法院认定:该犯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扎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田景高,男,1961年4月6日出生,壮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景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此处请勿编辑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66号
罪犯罗世高,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世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93号
罪犯张双成,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双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刘永象,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33号
罪犯张光桥,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5次,平均分103.1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6.96元,账户余额842.10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光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