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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八)
作者: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1-08-10 17:00:5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马玉正,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05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玉正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马玉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4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7月14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94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刑更字第135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5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至2024年2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期内月均消费439.52元,账户余额575.83元,法院认定情节严重,月考核平均分119.45分,宽管级,2019年9月前消费超额低于50%,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高于50%。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玉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35号 

罪犯赵龙,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8月12日作出(2005)昆刑一初字00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31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928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云高刑复字第928号,对被告人赵龙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07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59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0年01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00490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于2012年04月18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曲刑执字第0353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07月22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曲刑执字第0295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曲刑执字第0648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01月26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3刑更109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2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至2024年6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月考核平均分119.18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9.08元,账户余额1963.47元,宽管级,法院认定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为严重。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29号 

罪犯罗昌均,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7月19日作出(2005)年昭中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昌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罗昌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9月08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19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07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10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01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468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12年04月18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曲刑执字第379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3年07月22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曲刑执字第0320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4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曲刑执字第692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6年01月26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3刑更157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31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至2024年10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5次,平均分99.3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2.78元,账户余额1655.96元,法院认定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较大,罪行极其严重,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昌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杨竣皓,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8月12日作出(2005)昆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竣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竣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31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22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0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07年11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596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01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00515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12年04月18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曲刑执字第0369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3年07月22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曲刑执字第0310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4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曲刑执字第0708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6年01月26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3刑更157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32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至2024年4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77.44元,账户余额6676.07元,法院认定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月考核平均分109.09分,宽管级,2019年9月前消费超额低于50%,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高于50%。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竣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3号 

罪犯李学明,男,1962年3月4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6)怒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学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2月13日作出(2007)云高刑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04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09年04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024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05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01580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13年07月22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曲刑执字第0309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4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曲刑执字第0705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6年01月26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3刑更159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7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1年5月16日至2027年12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5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分105.22分,该犯系累犯;期内月均消费40.34元,账户余额4893.96元。法院认定:该犯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学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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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34号 

罪犯张明学,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9月26日作出(2005)保中刑初字第6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学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106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0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07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9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0年01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00404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12年04月18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曲刑执字第0371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3年07月22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曲刑执字第0313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4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曲刑执字第0711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6年01月26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3刑更158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2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至2025年1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月考核平均分110.91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9.65元,账户余额712.97元,2019年09月之后消费超额低于50%,2019年10月消费361.76元,2020年01月消费323.69元,2020年02月消费302.67元,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巩雁远,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9月21日作出(2005)德刑初字第10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巩雁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7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10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0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07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10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01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00478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12年04月18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曲刑执字第0358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3年07月22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曲刑执字第0298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4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曲刑执字第0690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6年01月26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3刑更156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0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至2024年8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02.71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84.54元,账户余额5911.71元。毒品犯罪系十年以上。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巩雁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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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王显龙,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大中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显龙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显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2月15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03226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3刑更第382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92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2月15日至2032年6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6次,月考核平均分107.25分,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原判10年以上涉毒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6.06元,账户余额873.44元,2019.09以后消费超额低于50%,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显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1年07月0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30号 

罪犯马兴义,男,1966年3月5日出生,回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4月10日作出(2009)保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兴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兴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5月15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7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06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1年08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2416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13年02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昭中刑执字第27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4年07月28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昭中刑执字第61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5年11月03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刑执字第137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32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至2028年8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07月获记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平均分110.16分,另查明,该犯系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332.84元,账户余额1165.21元,2019年9月后,月消费超额低于50%,2020年1月消费584.72元,2020年3月消费624.42元,法院认定犯罪情节严重,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兴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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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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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0号 

罪犯普扎福,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元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06月08日作出(2005)红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扎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普扎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1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20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扎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07年10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60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01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00518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12年04月18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曲刑执字第0371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3年07月22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曲刑执字第0317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4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曲刑执字第0711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6年01月26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3刑更160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7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至2025年5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05.45分,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75元,账户余额320.40元。法院认定:该犯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扎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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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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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田景高,男,1961年4月6日出生,壮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2月13日作出(2007)文中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景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田景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4月24日作出(2007)云高刑5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0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09年05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024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1年07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02111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于2013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曲刑执字第0597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01月28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曲刑执字第0775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3刑更378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7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至2027年11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5次,月考核平均分105.52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5.96元,账户余额276.75元,2020.03.20获批宽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景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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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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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66号 

罪犯罗世高,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6月15日作出(2004)德刑一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世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8月03日作出(2004)云高刑复字第67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06年09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044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11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04421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11年02月25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曲刑执字第0195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2年04月18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曲刑执字第0374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3年07月22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曲刑执字第0316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4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曲刑执字第0708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6年01月26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3刑更160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48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08年11月6日至2022年8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5次,月平均分102.91分,2020年06月至2020年08月累计余分394.48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48.22元,账户余额1364.41元。该犯系十年以上毒品犯罪。该犯2020年03月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世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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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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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93号 

罪犯张双成,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5月27日作出(2004)德刑一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双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6月28日作出(2004)云高刑复字第56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06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408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11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04417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11年02月25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曲刑执字第0195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2年04月18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曲刑执字第0374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3年07月22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曲刑执字第0312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4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曲刑执字第0708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6年01月26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3刑更160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8年08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52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08年11月6日至2021年10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0年08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3.71元,账户余额971.76元,月考核平均分103.2分,宽管级,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低于50%,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涉毒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双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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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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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刘永象,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7月07日作出(2004)年德刑一初5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9月14日作出(2004)云高刑复字第78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06年10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414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09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2447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于2011年05月27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曲刑执字第410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06月26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曲刑执字第550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曲刑执字第598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01月28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曲刑执字第774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3刑更379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2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84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04年10月15日至2022年1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10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1.21元,账户余额3029.47元,原判十年以上涉毒罪犯,月考核平均分109.63分,宽管级,2019年9月后消费超额低于50%。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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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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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1)昭狱减字第33号 

罪犯张光桥,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9月18日作出(2007)普中刑三初字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光桥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0年01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00502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12年04月18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曲刑执字第0371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3年07月22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曲刑执字第0315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4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曲刑执字第0708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6年01月26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3刑更158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8年07月16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6刑更32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至2025年2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5次,平均分103.1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6.96元,账户余额842.10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光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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