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 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2021)昭刑更公字第4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云南省昭通监狱对罪犯张鑫、高顺意等45人减刑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葛芝毅、颜九华、陈贵琼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批减刑案件,由审判员葛芝毅担任审判长。
公示期限为五天。
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于公示之日起五日内致电本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870-2835738;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放入本院审判监督庭信箱。
二O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