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 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2023)昭刑更公字第2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云南省昭通监狱对罪犯王洪军、杨波等102人减刑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周兴旺、唐丽、吴艳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批减刑案件,由审判员周兴旺担任审判长。
公示期限为五天。
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于公示之日起五日内致电本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870-2835738;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放入本院审判监督庭信箱。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附:云南省昭通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https://img.chinacourt.org/mup/uploadfile/2023/11/03/15/20aa8b69a2d9c6795b29650ef1b41892.zip)